二、納稅人銷售飼料級磷酸二氫鈣產品,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凡開具專用發票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應照章全額繳納增值稅。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2.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5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53號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繼續支持我國宣傳文化事業的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將宣傳文化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將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的增值稅稅率由17%下調至13%。
“音像製品”,是指正式出版的錄有內容的錄音帶、錄像帶、唱片、激光唱盤和激光視盤。
“電子出版物”,是指以數字代碼方式,使用計算機應用程序,將圖文聲像等內容信息編輯加工後存儲在具有確定的物理形態的磁、光、電等介質上,通過內嵌在計算機、手機、電子閱讀設備、電子顯示設備、數字音/視頻播放設備、電子遊戲機、導航儀以及其他具有類似功能的設備上讀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達思想、普及知識和積累文化的大眾傳播媒體。載體形態和格式主要包括隻讀光盤(CD隻讀光盤CD-ROM、交互式光盤CD-I、照片光盤Photo-CD、高密度隻讀光盤DVD-ROM、藍光隻讀光盤HD-DVDROM和BDROM等)、一次寫入式光盤(一次寫入CD光盤CD-R、一次寫入高密度光盤DVD-R、一次寫入藍光光盤HD-DVD/R,BD-R等)、可擦寫光盤(可擦寫CD光盤CD-RW、可擦寫高密度光盤DVD-RW、可擦寫藍光光盤HDDVD-RW和BD-RW、磁光盤M0等)、軟磁盤(FD)、硬磁盤(HD)、集成電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1ash卡、記憶棒等)和各種存儲芯片。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實行以下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
(一)對以下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
1.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的各級組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刊物,各級人大、政協、政府、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刊物,新華社的機關報紙和機關刊物,軍事部門的機關報紙和機關刊物。
上述各級的機關報紙和機關刊物,增值稅先征後退範圍掌握在一個單位一報一刊以內。
2.科技圖書、科技報紙、科技期刊、科技音像製品和技術標準出版物。
3.專為少年兒童出版發行的報紙和刊物,中小學的學生課本。
4.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圖書和期刊。
6.在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五個自治區內批準注冊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圖書、報紙和期刊。
上述圖書包括租型出版的圖書。
(二)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華書店和烏魯木齊市新華書店銷售的出版物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
(三)對下列印刷、製作業務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
1.對少數民族文字的圖書、報紙、期刊的印刷業務。
2.對少數民族文字的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的製作業務。
3.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新疆印刷企業的印刷業務。
三、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實行以下增值稅免稅政策:
(一)對全國縣(含縣級市、區、旗,下同)及縣以下新華書店和農村供銷社在本地銷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稅。對新華書店組建的發行集團或原新華書店改製而成的連鎖經營企業,其縣及縣以下網點在本地銷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稅。
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新華書店包括地、縣(含縣級市、區、旗)兩級合二為一的新華書店,以及對因撤縣(縣級市、區、旗)改區名稱發生變化的新華書店,但不包括城市中縣級建製的新華書店。
(二)對經國務院或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電影製片企業銷售的電影拷貝收入免征增值稅。
四、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實行以下營業稅政策:
(一)對電影發行單位向放映單位收取的發行收入,免征營業稅。
(二)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及縣以上(包括縣級市、區、旗)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的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征營業稅。對科普單位進口自用科普影視作品播映權免征其應為境外轉讓播映權單位代扣(繳)的營業稅。
(三)對報社和出版社根據文章篇幅、作者名氣收取的“版麵費”及類似收入,按照“服務業”稅目中的廣告業征收營業稅。
五、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對依本通知第二條第一款規定退還的增值稅稅款應專項用於技術研發,設備更新,新興媒體的建設和重點出版物的引進開發。對依本通知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免征的增值稅稅款應專項用於發行網點建設和信息係統建設。
六、享受本通知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的納稅人必須是具有國家新聞出版總署頒發的具有相關出版物的出版許可證的出版單位(包括以“租型”方式取得專有出版權進行出版物的印刷發行的出版單位)。承擔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指定出版、發行任務的單位,因各種原因尚未辦理出版、發行許可的出版單位,經省級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商同級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核準,可以享受相應的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
納稅人應將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財務上實行單獨核算,不進行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違規出版物和多次出現違規的出版社、報社和期刊社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
七、本通知的有關定義
(一)本通知所述“科普單位”,是指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對公眾開放的天文館(站、台)、氣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對公眾開放的科普基地。
(二)本通知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據國家新聞出版署的有關規定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所述圖書、報紙和期刊,包括隨同圖書、報紙、期刊銷售並難以分離的光盤、軟盤和磁帶等信息載體。
(三)圖書、報紙、期刊(即雜誌)的範圍,仍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範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號)的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所述“科技圖書”,是指按照《圖書在版編目數據》(GB/T12451-2001)規定在其圖書在版編目數據第三部分正式列有指定分類號的圖書,分類號不止一個時,以第一個分類號為準。
(五)本通知所述“科技報紙”的具體範圍按附件3執行。
(六)本通知所述“科技期刊”,是指按照《國際標準連續出版物號》(GB/T9999-2001)的規定列有指定分類號的期刊。
(七)本通知所述“科技音像製品”,是指按照中國標準音像製品編碼(ISRC)規則列有指定分類號的音像製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