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新《企業所得稅法》
1.1.1新《企業所得稅法》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07年3月1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07年3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1.2解讀新《企業所得稅法》
1.企業所得稅法修改更加符合中國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根據代表意見對企業所得稅法草案共進行了15處修改。
其中,主要的內容修改包括:將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的應納稅所得額扣除比例從年度利潤總額的10%進一步提高到12%;在草案中增加符合條件的企業節能節水項目所得可免征、減征所得稅的規定;不再具體列舉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將“企業從事港口、碼頭、機嚐鐵路、公路、電力、水利等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修改為“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中國社會科學院財政與貿易經濟研究所副所長高培勇說,將公益性捐贈的納稅扣除額度由10%進一步提高到12%,體現了中國進一步鼓勵公益性捐贈,通過稅收手段推動社會財富的第三次分配,縮小貧富差距的意識和決心。
中國目前企業公益性捐贈的納稅扣除額度僅為3%。這意味著,納稅人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而超額的部分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以至於企業多捐贈卻未必能少納稅,這對企業參與公益性捐助的積極性無疑是一種抑製。
新稅法確立了“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係。高新技術和節能環保產業成為稅收優惠的重點。
高培勇說,利用稅收調節經濟發展已成為當前中國稅收政策的方向。稅收優惠政策的導向已經從改革開放初期盡可能多地吸引外資轉向更加貼近或有利於產業結構的調整。
2006年,中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耗同比下降1.23%,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不降反升,均未能實現年初確定的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耗降低4%和主要汙染物排放減少2%的目標。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作政府工作報告時指出,2007年政府工作的重點要放到優化結構、提高效益、節能降耗和汙染減排上來,防止片麵追求和盲目攀比增長速度,實現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新稅法擴大了企業投資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方麵的稅收優惠,增加了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以享受減免稅優惠等方麵的內容。高培勇表示,稅法修改進一步增加企業節能節水項目所得可免征減征所得稅的規定,是對以稅收優惠推動節能環保的補充和強化。
對於不再具體列舉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亞洲開發銀行中國代表處高級經濟學家莊健說,這進一步增強了稅法施行的靈活性,有利於中國政府根據經濟發展及時做出調整。
2008年1月1日起,在中國的外資企業將與內資企業按照25%的統一稅率交納企業所得稅,並將與內資企業平等享受更側重於產業結構優化的優惠稅率政策。
高培勇表示,“兩法合並”的實質在於實現稅收公平。它結束了企業因“身份”不同而享受不同稅收待遇的時代。新稅法的各項規定,不分國有、民營,內資或是外資,將適用於所有身份的企業。目前中國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時機和條件已經成熟,更加強調公平性,這符合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則,也符合世界貿易組織給予外資國民待遇的原則。
2.專家:企業所得稅法將提升中國股市整體投資價值
證券研究機構的專家認為,2006年3月19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大部分上市公司的所得稅負擔將明顯減輕,中國股市整體投資價值將得到進一步增強。
銀河證券研究中心主任滕泰在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說,新的企業所得稅明年生效後,由於1400多家上市公司中大部分企業的所得稅稅收負擔明顯下降,上市公司可預期的稅後利潤和可分配的利潤將顯著提升。毫無疑問,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對中國股市是一個很大的利好。
分析人士稱,目前,內資企業名義所得稅稅率為33%,但由於稅收優惠政策的施行,國內A股上市公司實際所得稅稅負平均水平約為29%。
滕泰表示,政府減少部分稅收、讓利於企業,直接增加了企業股東(包括上市公司的流動股東)的利益,刺激企業投資和居民消費。企業投資活動的擴張可以帶動中國經濟更有活力地持續增長,最終有利於上市公司和資本市常
中信證券研究部副總裁程偉慶認為,由於企業所得稅稅率的下調,行業淨利潤將平均增加5%至8%。原來稅負偏高的金融、食品、釀酒、鋼鐵等板塊的公司受益較大,而高科技、機械類公司由於原來享受所得稅優惠,此次稅率下調對它們業績影響不大,一直享受優惠稅率的經濟特區上市公司受益也不明顯。
平安證券研究所研究人士認為,新的所得稅法取消了內資企業計稅工資製度,擴大費用抵扣限額等,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減少。這對高人力成本的金融,高銷售費用的釀酒、商貿等企業構成利好。目前銀行、飲料、通信、煤炭、鋼鐵、石化、商貿、房地產等行業的實際稅負高於25%,上述行業將因此受惠。造紙行業稅負接近25%,行業整體受益不大;電力、有色金屬冶煉、交通運輸、醫藥生物、紡織服裝、汽車、家電、機械設備、電子元器件等行業多數企業稅負水平低於25%,並不能享受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合並帶來的好處。
3月19日,受股指期貨即將出台以及稅負將大幅度減輕等利好因素的影響,中國銀行、工商銀行、中國人壽等銀行保險股大漲5%左右,成為滬深股市漲幅最大的板塊。
不過,也有專家認為,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合並帶來的稅後淨利增加是“一次性”利好,並不會對上市公司的核心競爭能力構成重大影響。上述利好因素部分已經被提前消化。就長期而言,投資者仍應將注意力集中在上市公司的可持續發展方麵,積極關注上市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和成長性。
3.新稅法將有利於減少“假外資”政策性套利行為
現行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均為33%。同時,對一些特殊區域的外資企業實行24%、15%的優惠稅率。新稅法將內、外資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統一為25%,適當降低了內資企業的所得稅稅負,同時,對於享受優惠稅率的外資企業來說,稅負略有增加,但在國際上仍屬於適中偏低水平。
由於外資企業在稅收政策上比內資企業享有更多優惠,現行稅製的不平等性使越來越多的內資走上“假外資”之路。財政部部長金人慶指出,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存在較大漏洞,扭曲了企業經營行為,造成國家稅款的流失。 比如,一些內資企業采取將資金轉到境外再投資境內的“返程投資”方式,享受外資企業所得稅優惠等。
高盛(亞洲)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首席經濟學家梁紅指出,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使內、外資企業得以在平等的舞台上進行競爭,將有助於減少目前在中國存在的“假外資”等政策性套利行為。
此外,兩稅合並後明確納稅主體的做法將對“返程投資”企業有所約束。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規定,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有專家指出,這一變化體現了中國法律正在與全球法律體係接軌。事實上,在英係、美係的法律中都會根據公司重要管理人、股東大會召開地點、決策地點等來確定居住地。
新的稅法也讓國內的企業家們看到降低稅率後的發展前景。全國人大代表、錢江摩托董事長林華中說:“如果新稅率現在執行,我們今年就可馬上多出5000萬元的利潤空間。”
全球最大的汽車配件萬向節生產商——萬向集團董事會主席魯冠球說,“兩稅合一”給予了中外企業同等的國民待遇,我國民營企業將因此獲得更大的成長空間。
4.高新企業不在開發區內也可享低稅率
最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將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低稅率優惠擴大到了全國範圍。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凡是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三十二條還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專家指出,今後,開發區跟全國所有地區一樣,隻有國家鼓勵發展的產業才能獲得稅收優惠。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指出,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將現行企業所得稅以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轉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
資料顯示,1984年以來,中國先後創辦國家級開發區147個,其中,僅54個麵積不到全國萬分之一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實際使用外資占全國的比重就達到了25%。
5.企業節能環保項目可享受稅收減免
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在節能環保方麵所作的投資,或在節能環保項目上的所得,今後可享受稅收上的減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就規定,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第三十四條還規定,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北京祿智科技公司是一家民營節能環保產品生產企業,總經理莫誌祿指出,盡管近兩年來國家大力提倡構建節約型社會,但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在推進節能工作上還不夠深入。此次規定將節能環保投資和所得列入稅收減免,對節能環保企業是一個信號,表明中國在推動節能環保方麵已經上升到法律層麵。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解釋說,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借鑒國際上的成功經驗,按照“簡稅製、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要求,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適當調整。
新稅收優惠的主要原則是: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鼓勵基礎設施建設,鼓勵農業發展及環境保護與節能,支持安全生產,統籌區域發展,促進公益事業和照顧弱勢群體等,進一步促進國民經濟全麵、協調、可持續發展和社會全麵進步。
1.2車船稅
1.2.1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已經2006年12月27日國務院第16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車船稅。
本條例所稱車船,是指依法應當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
第二條車船的適用稅額,依照本條例所附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國務院財政部門、稅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目範圍和稅額幅度內,劃分子稅目,並明確車輛的子稅目稅額幅度和船舶的具體適用稅額。車輛的具體適用稅額由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規定的子稅目稅額幅度內確定。
第三條下列車船免征車船稅:
(一)非機動車船(不包括非機動駁船);
(二)拖拉機;
(三)捕撈、養殖漁船;
(四)軍隊、武警專用的車船;
(五)警用車船;
(六)按照有關規定已經繳納船舶噸稅的船舶;
(七)依照我國有關法律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第四條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船給予定期減稅、免稅。
第五條車船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第六條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由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跨盛自治區、直轄市使用的車船,納稅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
第七條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車船管理部門核發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書所記載日期的當月。
第八條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具體申報納稅期限由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繳納車船稅的,使用人應當代為繳納車船稅。
第十條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
稅務機關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手續費的標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稅務主管部門製定。
第十一條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時,納稅人不得拒絕。
第十二條各級車船管理部門應當在提供車船管理信息等方麵,協助地方稅務機關加強對車船稅的征收管理。
第十三條車船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條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51年9月13日原政務院發布的《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和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1.2.2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部長金人慶
局長謝旭人
二〇〇七年二月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條例第一條第一款所稱的管理人,是指對車船具有管理使用權,不具有所有權的單位。
第三條條例第一條第二款所稱的車船管理部門,是指公安、交通、農業、漁業、軍事等依法具有車船管理職能的部門。
第四條在機嚐港口以及其他企業內部場所行駛或者作業,並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應當繳納車船稅。
第五條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稱的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的車輛,以及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車輛;非機動船是指自身沒有動力裝置,依靠外力驅動的船舶;非機動駁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門登記為駁船的非機動船。
第六條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所稱的拖拉機,是指在農業(農業機械)部門登記為拖拉機的車輛。
第七條條例第三條第(三)項所稱的捕撈、養殖漁船,是指在漁業船舶管理部門登記為捕撈船或者養殖船的漁業船舶。不包括在漁業船舶管理部門登記為捕撈船或者養殖船以外類型的漁業船舶。
第八條條例第三條第(四)項所稱的軍隊、武警專用的車船,是指按照規定在軍隊、武警車船管理部門登記,並領取軍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車船。
第九條條例第三條第(五)項所稱的警用車船,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領取警用牌照的車輛和執行警務的專用船舶。
第十條條例第三條第(七)項所稱的我國有關法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第十一條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在辦理條例第三條第(七)項規定的免稅事項時,應當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出具本機構或個人身份的證明文件和車船所有權證明文件,並申明免稅的依據和理由。
第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到車船管理部門辦理應稅車船登記手續的,以車船購置發票所載開具時間的當月作為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對未辦理車船登記手續且無法提供車船購置發票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第十三條購置的新車船,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生的當月起按月計算。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年應納稅額/12)×應納稅月份數
第十四條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已完稅的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證明,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已辦理退稅的被盜搶車船,失而複得的,納稅人應當從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的當月起計算繳納車船稅。
第十五條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在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的同時繳納車船稅。
第十六條納稅人應當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和扣繳義務人提供車船的相關信息。拒絕提供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已完稅或者按照條例第三條第(七)項、條例第四條規定減免車船稅的車輛,納稅人在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時,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本年度車船稅的完稅憑證或者減免稅證明。不能提供完稅憑證或者減免稅證明的,應當在購買保險時按照當地的車船稅稅額標準計算繳納車船稅。
第十八條納稅人對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稅款有異議的,可以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
第十九條納稅人在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時繳納車船稅的,不再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二十條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時,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的保險單上注明已收稅款的信息,作為納稅人完稅的證明。除另有規定外,扣繳義務人不再給納稅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納稅人如有需要,可以持注明已收稅款信息的保險單,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開具完稅憑證。
第二十一條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解繳代收代繳的稅款,並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具體期限,由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第二十二條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支付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手續費。
第二十三條條例《車船稅稅目稅額表》中的載客汽車,劃分為大型客車、中型客車、小型客車和微型客車4個子稅目。其中,大型客車是指核定載客人數大於或者等於20人的載客汽車;中型客車是指核定載客人數大於9人且小於20人的載客汽車;小型客車是指核定載客人數小於或者等於9人的載客汽車;微型客車是指發動機氣缸總排氣量小於或者等於1升的載客汽車。載客汽車各子稅目的每年稅額幅度為:
(一)大型客車,480元至660元;
(二)中型客車,420元至660元;
(三)小型客車,360元至660元;
(四)微型客車,60元至480元。
第二十四條條例《車船稅稅目稅額表》中的三輪汽車,是指在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為三輪汽車或者三輪農用運輸車的機動車。
條例《車船稅稅目稅額表》中的低速貨車,是指在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為低速貨車或者四輪農用運輸車的機動車。
第二十五條條例《車船稅稅目稅額表》中的專項作業車,是指裝置有專用設備或者器具,用於專項作業的機動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是指具有裝卸、挖掘、平整等設備的輪式自行機械。
專項作業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的計稅單位為自重每噸,每年稅額為16元至120元。具體適用稅額由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載貨汽車的稅額標準在規定的幅度內確定。
第二十六條客貨兩用汽車按照載貨汽車的計稅單位和稅額標準計征車船稅。
第二十七條條例《車船稅稅目稅額表》中的船舶,具體適用稅額為:
(一)淨噸位小於或者等於200噸的,每噸3元;
(二)淨噸位201噸至2000噸的,每噸4元;
(三)淨噸位2001噸至10000噸的,每噸5元;
(四)淨噸位10001噸及其以上的,每噸6元。
第二十八條條例《車船稅稅目稅額表》中的拖船,是指專門用於拖(推)動運輸船舶的專業作業船舶。
拖船按照發動機功率每2馬力折合淨噸位1噸計算征收車船稅。
第二十九條條例及本細則所涉及的核定載客人數、自重、淨噸位、馬力等計稅標準,以車船管理部門核發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書相應項目所載數額為準。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到車船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的,上述計稅標準以車船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相應項目所載數額為準;不能提供車船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車船自身狀況並參照同類車船核定。
車輛自重尾數在0.5噸以下(含0.5噸)的,按照0.5噸計算;超過0.5噸的,按照1噸計算。船舶淨噸位尾數在0.5噸以下(含0.5噸)的不予計算,超過0.5噸的按照1噸計算。1噸以下的小型車船,一律按照1噸計算。
第三十條條例和本細則所稱的自重,是指機動車的整備質量。
第三十一條本細則所稱納稅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二條2007納稅年度起,車船稅依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計算繳納。
第三十三條各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條例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三十四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1.3城鎮土地使用稅的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已經2006年12月30日國務院第16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製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二、第四條修改為:“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製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三、第十三條修改為:“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由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製定。”
此外,對本條例個別條文的文字作修改。
本決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訂,重新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1988年9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7號發布根據2006年12月3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為了合理利用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城市、縣城、建製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製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麵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麵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製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第五條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幹等級,在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製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經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準。
第六條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嚐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條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盛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後,報國家稅務局批準。
第八條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十條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第十一條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稅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三條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由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製定。
第十四條本條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製定的土地使用費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1.4資源稅的變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調整焦煤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的通知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促進焦煤的合理開發利用,經國務院批準,自2007年2月1日起,將焦煤的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確定為每噸8元。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調整鹽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的通知
財稅[2007]5號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為支持鹽業的發展,經研究,現將鹽資源稅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北方海鹽資源稅暫減按每噸15元征收。
二、南方海鹽、湖鹽、井礦鹽資源稅暫減按每噸10元征收。
三、液體鹽資源稅暫減按每噸2元征收。
四、通過提取地下天然鹵水曬製的海鹽和生產的井礦鹽,其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暫維持不變,仍分別按每噸20元和12元征收。
五、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實施。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1.5土地增值稅清算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6]187號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單位
土地增值稅以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為單位進行清算,對於分期開發的項目,以分期項目為單位清算。
開發項目中同時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應分別計算增值額。
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條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麵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麵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餘的可售建築麵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3.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4.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非直接銷售和自用房地產的收入確定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於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認:
1.按本企業在同一地區、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部分房地產轉為企業自用或用於出租等商業用途時,如果產權未發生轉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稅,在稅款清算時不列收入,不扣除相應的成本和費用。
四、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時計算與清算項目有關的扣除項目金額,應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執行。除另有規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及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須提供合法有效憑證;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證的,不予扣除。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的憑證或資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實的,地方稅務機關可參照當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建安造價定額資料,結合房屋結構、用途、區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項開發成本的單位麵積金額標準,並據以計算扣除。具體核定方法由省稅務機關確定。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造的與清算項目配套的居委會和派出所用房、會所、停車場(庫)、物業管理場所、變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醫院、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按以下原則處理:
1.建成後產權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2.建成後無償移交給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用於非營利性社會公共事業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3.建成後有償轉讓的,應計算收入,並準予扣除成本、費用。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已裝修的房屋,其裝修費用可以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預提費用,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扣除。
(五)屬於多個房地產項目共同的成本費用,應按清算項目可售建築麵積占多個項目可售總建築麵積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計算確定清算項目的扣除金額。
五、土地增值稅清算應報送的資料
符合本通知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納稅人,須在滿足清算條件之日起9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手續;符合本通知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的納稅人,須在主管稅務機關限定的期限內辦理清算手續。
納稅人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應報送以下資料: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清算土地增值稅書麵申請、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