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人,該怎麼進行納稅申報?
按照《辦法》的規定,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人,應當在納稅年度終了後30日內,向中國境內戶籍所在地的主管地稅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
申報時,納稅人應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相關資料。
25.《辦法》出台後,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投資者,以及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人,其納稅申報辦法跟以前相比,有變化嗎?
這三類納稅人,其日常納稅申報與以前相比沒有什麼變化。但其中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除了要像以前一樣進行日常納稅申報外,年度終了後還需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再辦理一次納稅申報。
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合夥企業投資者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分月預繳的,納稅人在每月終了後7日內辦理納稅申報;分季預繳的,納稅人在每個季度終了後7日內辦理納稅申報。納稅年度終了後,納稅人在3個月內進行彙算清繳。
納稅人年終一次性取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內辦理納稅申報;在1個納稅年度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後的次月7日內申報預繳,納稅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彙算清繳。
26.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投資者,以及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人,其納稅年度中間的日常納稅申報地點是怎樣規定的?
個體工商戶向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
個人獨資、合夥企業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區分不同情形確定納稅申報地點:
(1)興辦的企業全部是個人獨資性質的,分別向各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
(2)興辦的企業中含有合夥性質的,向經常居住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
(3)興辦的企業中含有合夥性質,個人投資者經常居住地與其興辦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選擇並固定向其參與興辦的某一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
27.納稅人取得其他各種情形的所得時,納稅申報地點是怎樣規定的?
納稅人取得其他各種情形的所得,按稅法規定須申報納稅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內,向取得所得所在地的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28.納稅人能否改變納稅申報地點?
納稅人的納稅申報地點確定後,一般不得隨意變更,因特殊情況變更納稅申報地點的,須報原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29.納稅人能否延期納稅申報?
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納稅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麵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納稅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準。
30.稅務機關為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提供哪些服務?
稅務機關為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提供的服務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
(1)主管地稅機關應當在每年法定申報期間,通過適當方式,提醒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辦理自行納稅申報。
(2)受理納稅申報的主管地稅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申報情況,按照規定辦理稅款的征、補、退、抵手續。
(3)主管地稅機關按照規定為已經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的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
(4)稅務機關依法為納稅人的納稅申報信息保密。
31.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的自行納稅申報,在我國是第一次,稅務機關準備采取哪些措施保證2007年申報期順利開展這項工作?
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是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辦理2006年度納稅申報的申報期,也是去年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後,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按修訂後的稅法規定自行納稅申報的第一年。為了做好這項工作,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做好受理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6]164號),從加強組織領導、宣傳輔導、受理申報等方麵對稅務機關提出了具體工作要求。
(1)要求各級地稅機關認真研究分析受理納稅申報的各個環節需要做好的工作,預計可能發生的問題和困難,提出應對問題和困難的預案措施,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積極穩妥地推進工作。
(2)稅務機關將充分利用各種宣傳渠道、采取多種方式,加強對納稅人的宣傳、輔導,幫助納稅人掌握自行納稅申報的內容、地點、時間、程序、法律責任等事項。
(3)稅務機關將在年底前,通過多種方式將適用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發放到方便納稅人取用的場所,如掛到稅務機關網站,擺放在辦稅服務廳,送到高收入個人較多的單位等等,方便納稅人領取申報表。
(4)在辦稅服務廳設置專門接受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申報的窗口,或者放置簡易快捷的接收納稅申報表的設施,方便納稅人報送納稅申報表,同時,應設立專門受理申報補稅的窗口,為申報補稅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務。
(5)稅務機關要開辟各種申報途徑,方便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如條件具備的稅務機關應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網上申報係統,推行網絡申報,運用郵寄申報,等等。
(6)稅務機關要對進行申報的納稅人按人建立檔案,通過彙集相關信息,實施動態管理。
32.國家稅務總局文件明確了股票轉讓所得的自行申報口徑,這是否意味著將對股票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這種理解是不正確的。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轉讓股票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應按照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但是,為配合我國企業改製和鼓勵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經報國務院同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分別於1994年6月、1996年12月和1998年3月下發了《關於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040號)、《關於股票轉讓所得1996年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6]12號)和《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61號),規定從1994年起,對股票轉讓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005年,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對於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要自行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年所得中包括個人的股票轉讓所得。對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而言,雖然其取得股票轉讓所得也要自行申報,但仍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股票轉讓所得自行申報和是否征稅是兩回事。
33.國家稅務總局文件對股票轉讓所得的申報口徑作了明確,有哪些考慮?
根據稅法規定,股票是個人的財產,股票轉讓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計算納稅”,所以,現行稅法對股票轉讓所得是按每“次”所得來課稅的,在現行分項稅製模式下,不同“次”數之間的所得不允許盈虧相抵,也就是說,有所得就要征稅,無所得則不征稅。由於國家目前對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在研究股票轉讓所得的申報時考慮到: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可能頻繁發生多次股票交易,要求其逐次記載股票轉讓所得,無疑將增大個人自行納稅申報難度;同時考慮到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股票交易盈虧具有不確定性,所以,在明確股票轉讓所得申報口徑時規定,一個納稅年度內股票轉讓所得與虧損盈虧相抵後的結果為正數的,應統計在12萬元之內;考慮到一些納稅人的其他應稅所得項目已經超過12萬元,本身已屬於高收入群體,對於一些高收入者的股票轉讓盈虧相抵結果為負數的,為避免炒股的“負盈餘”對已超過12萬元的其他各項所得的衝抵,加強稅源監控,我們規定“負盈餘”按“零”申報。
34.個人在申報時通過什麼方式告知稅務機關股票轉讓所得的數額?
個人取得了股票轉讓所得,在填寫《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時,應在“9、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對應的“境內”一欄中,在財產轉讓所得數額後注明“(股票:數額)”,以示區別應稅所得和免稅所得,方便計算稅款。
1.6.3《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
1.《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
2.《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填表指南
(1)納稅人識別碼:填寫稅務登記證號碼。
本欄僅限於取得的年所得中含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納稅人填寫。沒有取得這兩個項目的納稅人不用填寫。
(2)納稅人名稱:填寫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名稱,或者承包承租經營的企事業單位名稱。
本欄僅限於取得的年所得中含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納稅人填寫。沒有取得這兩個項目的納稅人不用填寫。
(3)稅款所屬期:填寫2006年度。
(4)填表日期:填寫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的實際日期。
(5)納稅人姓名:填寫納稅人姓名的全稱。
(6)國籍:填寫納稅人的國籍。
(7)身份證照類型:填寫納稅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名稱,包括身份證、護照、回鄉證、軍人身份證件等。
(8)身份證照號碼:填寫納稅人有效身份證件上的號碼。
(9)抵華日期:填寫中國境內無住所納稅人抵華的實際日期。中國居民不用填寫本欄。
(10)職業:填寫納稅人的主要職業。
(11)任職、受雇單位:填寫納稅人的任職、受雇單位名稱。納稅人有多個任職、受雇單位時,填寫受理申報地的任職、受雇單位。
(12)經常居住地:填寫納稅人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13)中國境內有效聯係地址:填寫納稅人的住址或者有效聯係地址。中國境內無住所居民住在公寓、賓館、飯店的,應當填寫公寓、賓館、飯店名稱和房間號碼。
(14)郵編:填寫納稅人中國境內有效聯係地址所屬區域的郵政編碼。
(15)聯係電話:填寫納稅人的有效聯係電話。
(16)申報數據的填寫:
①年所得額:填寫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取得的各應稅項目的全年所得數額。年所得額按《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6]1200號)的規定計算。
“境內”一欄填寫納稅人實際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各應稅項目所得的數額。
因在上海、深圳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轉讓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為便於區分應稅所得和免稅所得,如納稅人有上述股票轉讓所得的,須在“9、財產轉讓所得”對應的“境內”一欄中,在財產轉讓所得數額後注明“(股票:數額)”。
“境外”一欄填寫納稅人實際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外各應稅項目所得的數額。
②應納稅額:填寫納稅人取得該項目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政策規定計算的實際應納稅額。
③已繳(扣)稅額:填寫當期取得該項目所得在中國境內已經繳納或者扣繳義務人已經扣繳的稅款。
④抵扣稅額:填寫個人所得稅法允許抵扣的在中國境外已經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
⑤應補(退)稅額:填寫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當補繳或者退還稅款的實際數額。
(17)納稅人簽字:填寫納稅人的簽名。
(18)代理人名稱:填寫受托代理自行申報單位的名稱,或者受托代理自行申報個人的姓名。
(19)經辦人:填寫實際辦理申報的人員的姓名。
(20)代理人(公章):加蓋受托代理自行申報單位和個人的有效印章。
(21)聯係電話:填寫代理人的有效聯係電話。
(22)受理人、受理時間、受理申報機關:由直接受理自行申報的稅務機關填寫。
3.《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填表指南舉例
以下舉例中納稅人取得的年所得均已達到12萬元,且均為中國人,應依照稅法規定向稅務機關辦理自行納稅申報。
納稅人辦理申報時,首先要填寫個人基本信息,然後再分別填寫各所得項目對應的數額:
(1)工資、薪金所得。
某納稅人2006年共取得境內工薪收入188400元,個人繳納“三費一金”30240元,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稅16092元,單位已扣繳稅款16092元。
申報時,該納稅人應在《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以下簡稱申報表)中“工資、薪金所得”對應一行填寫相關內容。其中,“年所得額”的“境內”一欄填寫“158160.00”(188400-30240),“合計”欄也相應填寫“158160.00”;“應納稅額”欄填寫“16092.00”;“已繳(扣)稅額”欄填寫“16092.00”;“抵扣稅額”、“應補(退)稅額”兩欄分別填寫“0”。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某個體工商戶2006年營業收入額為150000元,按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為25800元,應納稅款3910元,並已向稅務機關申報並繳納稅款3910元。
申報時,該納稅人應在申報表中“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應一行填寫相關內容。其中,“年所得額”的“境內”一欄填寫“25800.00”,“合計”欄也相應填寫“25800.00”;“應納稅額”欄填寫“3910.00”;“已繳(扣)稅額”欄填寫“3910.00”;“抵扣稅額”、“應補(退)稅額”兩欄分別填寫“0”。
(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某納稅人承包某服裝廠,2006年共取得承包收入110000元,按稅法規定計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5030元,並已向稅務機關繳納。
申報時,該納稅人應在申報表中“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對應一行填寫相關內容。其中,“年所得額”的“境內”一欄填寫“110000.00”,“合計”欄也相應填寫“110000.00”;“應納稅額”欄填寫“25030.00”;“已繳(扣)稅額”欄填寫“25030.00”;“抵扣稅額”、“應補(退)稅額”兩欄分別填寫“0”。
(4)勞務報酬所得。
某納稅人在2006年共提供五次勞務,分別取得收入3000元、4500元、10000元、20000元、50000元,按稅法規定計算,每次取得收入的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分別為440元、720元、1600元、3200元、10000元,並已被全額扣繳了稅款。
申報時,該納稅人應在申報表中“勞務報酬所得”對應一行填寫相關內容。其中,“年所得額”的“境內”一欄填寫“87500.00”(3000+4500+10000+20000+50000),“合計”欄也相應填寫“87500.00”;“應納稅額”欄填寫“15960.00”(440+720+1600+3200+10000);“已繳(扣)稅額”欄填寫“15960.00”;“抵扣稅額”、“應補(退)稅額”兩欄分別填寫“0”。
(5)稿酬所得。
某納稅人2006年在報刊上共發表2篇文章,分別取得稿酬1500元、3000元,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98元、308元,並已被報社全額扣繳了稅款。
申報時,該納稅人應在申報表中“稿酬所得”對應一行填寫相關內容。其中,“年所得額”的“境內”一欄填寫“4500.00”(1500+3000),“合計”欄也相應填寫“4500.00”;“應納稅額”欄填寫“406.00”(98+308);“已繳(扣)稅額”欄填寫“406.00”;“抵扣稅額”、“應補(退)稅額”兩欄分別填寫“0”。
(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某納稅人2006年將發明的一項專利讓渡給某公司使用,取得收入40000元,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6400元,並已被該公司全額扣繳了稅款。
申報時,該納稅人應在申報表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對應一行填寫相關內容。其中,“年所得額”的“境內”一欄填寫“40000.00”,“合計”欄也相應填寫“40000.00”;“應納稅額”欄填寫“6400.00”;“已繳(扣)稅額”欄填寫“6400.00”;“抵扣稅額”、“應補(退)稅額”兩欄分別填寫“0”。
(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某納稅人2006年取得公司股權分紅20000元,扣繳個人所得稅4000元;銀行儲蓄存款賬戶孳生利息收入1200元,扣繳個人所得稅240元;持有某上市公司A股股票,取得股息3000元,扣繳個人所得稅300元。
申報時,該納稅人應在申報表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對應一行填寫相關內容。其中,“年所得額”的“境內”一欄填寫“24200.00”(20000+1200+3000),“合計”欄也相應填寫“24200.00”;“應納稅額”欄填寫“4540.00”(4000+240+300);“已繳(扣)稅額”欄填寫“4540.00”;“抵扣稅額”、“應補(退)稅額”兩欄分別填寫“0”。
(8)財產租賃所得。
某納稅人2006年將自有住房出租給某公司,每月租金3500元,繳納個人所得稅250元,及按國家規定繳納的其他稅費200元。
申報時,該納稅人應在申報表中“財產租賃所得”對應一行填寫相關內容。其中,“年所得額”的“境內”一欄填寫“42000.00”(3500×12),“合計”欄也相應填寫“42000.00”;“應納稅額”欄填寫“3000.00”(250×12);“已繳(扣)稅額”欄填寫“3000.00”;“抵扣稅額”、“應補(退)稅額”兩欄分別填寫“0”。
(9)財產轉讓所得。
某納稅人2006年出售一處家庭非惟一住房(原值700000元),取得轉讓收入860000元,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23400元及其他稅費43000元;全年在上交所轉讓A股股票盈利60000元,按規定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無須繳納稅款。
申報時,該納稅人應在申報表中“財產轉讓所得”對應一行填寫相關內容。其中,“年所得額”的“境內”一欄填寫“177000.00(股票:60000.00)”(177000.00=860000-700000-43000+60000,其中,60000.00為股票轉讓所得),“合計”欄也相應填寫“177000.00”;“應納稅額”欄填寫“23400.00”;“已繳(扣)稅額”欄填寫“23400.00”;“抵扣稅額”、“應補(退)稅額”兩欄分別填寫“0”。
(10)偶然所得。
某納稅人2006年一次購買體育彩票,中獎20000元,按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4000元,並已被體彩中心全額扣除稅款。
申報時,該納稅人應在申報表中“偶然所得”對應一行填寫相關內容。其中,“年所得額”的“境內”一欄填寫“20000.00”,“合計”欄也相應填寫“20000.00”;“應納稅額”欄填寫“4000.00”;“已繳(扣)稅額”欄填寫“4000.00”;“抵扣稅額”、“應補(退)稅額”兩欄分別填寫“0”。
(11)其他所得。
某納稅人2006年取得一項收入10000元,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為“其他所得”,按照稅法規定計算並繳納個人所得稅2000元。
申報時,該納稅人應在申報表中“其他所得”對應一行填寫相關內容。其中,“年所得額”的“境內”一欄填寫“10000.00”,“合計”欄也相應填寫“10000.00”;“應納稅額”欄填寫“2000.00”;“已繳(扣)稅額”欄填寫“2000.00”;“抵扣稅額”、“應補(退)稅額”兩欄分別填寫“0”。
1.7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問題
1.7.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河北、黑龍江、江蘇、浙江、山東、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廣東、廣西、重慶、貴州、青海、寧夏、新疆、甘肅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青島、寧波、廈門市財政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個人轉讓住房,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之後,根據我國經濟形勢發展需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於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對個人轉讓住房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和換購住房的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做了具體規定。目前,在征收個人轉讓住房的個人所得稅中,各地又反映出一些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問題。為完善製度,加強征管,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精神,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時,以實際成交價格為轉讓收入。納稅人申報的住房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征收機關依法有權根據有關信息核定其轉讓收入,但必須保證各稅種計稅價格一致。
二、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一)房屋原值具體為:
1.商品房:購置該房屋時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2.自建住房:實際發生的建造費用及建造和取得產權時實際交納的相關稅費。
3.經濟適用房(含集資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購房人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相關稅費,以及按規定交納的土地出讓金。
4.已購公有住房:原購公有住房標準麵積按當地經濟適用房價格計算的房價款,加上原購公有住房超標準麵積實際支付的房價款以及按規定向財政部門(或原產權單位)交納的所得收益及相關稅費。
已購公有住房是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製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
經濟適用房價格按縣級(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確定。
5.城鎮拆遷安置住房: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和《建設部關於印發〈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號)等有關規定,其原值分別為:
(1)房屋拆遷取得貨幣補償後購置房屋的,為購置該房屋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2)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注明的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3)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被拆遷人除取得所調換房屋,又取得部分貨幣補償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注明的價款和交納的相關稅費,減去貨幣補償後的餘額;
(4)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被拆遷人取得所調換房屋,又支付部分貨幣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注明的價款,加上所支付的貨幣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二)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是指:納稅人在轉讓住房時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稅金。
(三)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
1.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納稅人能提供實際支付裝修費用的稅務統一發票,並且發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與轉讓房屋產權人一致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其轉讓的住房在轉讓前實際發生的裝修費用,可在以下規定比例內扣除:
(1)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0%。
納稅人原購房為裝修房,即合同注明房價款中含有裝修費(鋪裝了地板,裝配了潔具、廚具等)的,不得再重複扣除裝修費用。
2.支付的住房貸款利息。納稅人出售以按揭貸款方式購置的住房的,其向貸款銀行實際支付的住房貸款利息,憑貸款銀行出具的有效證明據實扣除。
3.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實際支付的手續費、公證費等,憑有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據實扣除。
本條規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執行。
三、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其實行核定征稅,即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具體比例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或者省級地方稅務局授權的地市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出售住房的所處區域、地理位置、建造時間、房屋類型、住房平均價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確定。
四、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56號)的規定。為方便出售住房的個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加強稅收征管,主管稅務機關要在房地產交易場所設置稅收征收窗口,個人轉讓住房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與轉讓環節應繳納的營業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稅收一並辦理;地方稅務機關暫沒有條件在房地產交易場所設置稅收征收窗口的,應委托契稅征收部門一並征收個人所得稅等稅收。
五、各級稅務機關要認真落實有關住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於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的規定,對出售自有住房並擬在現住房出售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先以納稅保證金形式繳納,再視其重新購房的金額與原住房銷售額的關係,全部或部分退還納稅保證金;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要不折不扣地執行上述優惠政策,確保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六、各級稅務機關要做好住房轉讓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保證金收娶退還和有關管理工作。要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於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81號)要求,按規定建立個人所得稅納稅保證金專戶,為繳納納稅保證金的納稅人建立檔案,加強對納稅保證金信息的采集、比對、審核;向納稅人宣傳解釋納稅保證金的征收、退還政策及程序;認真做好納稅保證金退還事宜,符合條件的確保及時辦理。
七、各級稅務機關要認真宣傳和落實有關稅收政策,維護納稅人的各項合法權益。一是要持續、廣泛地宣傳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稅收政策,加強對納稅人和征收人員如何繳納住房交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納稅輔導;二是要加強與房地產管理部門、中介機構的協調、溝通,充分發揮中介機構協稅護稅作用,促使其協助納稅人準確計算稅款;三是嚴格執行住房交易所得的減免稅條件和審批程序,明確納稅人應報送的有關資料,做好涉稅資料審查鑒定工作;四是對於符合減免稅政策的個人住房交易所得,要及時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
1.7.2解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1.下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背景
對個人轉讓住房(俗稱“二手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是個人所得稅法的一項基本規定。1994年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應征收個人所得稅。這裏所說的財產,包括房產、汽車等大宗財產。因此,個人轉讓住房取得的所得,從1994年起就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1999年,財政部、稅務總局、建設部聯合下發《關於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對個人轉讓房屋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一些特殊情況規定了優惠政策,但是,對個人轉讓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基本政策始終未變。此次稅務總局發出《通知》,並不是出台新的政策,而是對原有規定的進一步完善和細化。
隨著我國經濟不斷發展和改革不斷深入,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個人住房得到較大改善,二手房交易市場逐漸活躍。各地稅務機關在對二手房交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過程中也反映出一些問題,主要有:一是個人轉讓住房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有關扣除的規定不夠明確、詳細,各地執行不一;二是實際征管中,一些納稅人瞞報交易價格或者不能提供與納稅有關的房屋交易信息,使稅務機關依法征稅的難度較大;三是一些地區對二手房交易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不到位,影響了執法剛性,造成稅收收入流失。針對上述問題,稅務總局的《通知》對二手房交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規定作了進一步明確,以利於各地稅務機關規範執法,統一征管程序,依法加強稅收征管。
2.下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考慮到的因素
(1)推進稅務機關依法行政,加強對二手房交易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征管。
依法征稅是稅法賦予稅務機關的一項基本職責。近年來,由於多方麵原因,一些地方二手房交易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征管不夠理想,其中規定不夠具體、征管程序不夠嚴密是一個原因。因此,需要明確有關規定,規範管理,確保政策執行到位。
(2)根據實際情況,完善有關規定。
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對個人轉讓房屋所得計稅時允許扣除房屋原值和合理費用,但具體內容規定不夠具體。《通知》區分不同類別房屋分別規定其原值,允許合理扣除按揭購房貸款利息和裝修費用等,使得現行政策更具有操作性,減輕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
(3)便於征納雙方操作,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通知》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明確對納稅人申報收入不實的,征收機關依法有權根據有關信息核定其轉讓收入;對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有關涉稅資料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住房轉讓收入的1%~3%比例內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增強了稅收執法力度。
(4)落實納稅服務,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
個人在一年內換購住房的,其所轉讓住房應繳的個人所得稅,先以納稅保證金形式繳納,待其一年內實際買房後,購房金額大於住房轉讓收入額的,可以全額退還納稅保證金,購房金額低於住房轉讓收入額的,可以按購房金額占轉讓收入額的比例退還納稅保證金;個人轉讓家庭自用五年以上的惟一住房,免征個人所得稅。《通知》要求稅務機關在嚴格執行上述優惠政策基礎上,認真落實優化納稅服務的要求,為納稅人完稅提供便利,做好納稅保證金的退還工作,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3.如何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征管
為加強房地產稅收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進一步方便納稅人依法納稅,提升納稅服務水平,稅務總局提出了“房地產稅收管理一體化”要求。具體是,房地產管理部門把繳納契稅作為辦理產權過戶的前置條件,稅務機關充分利用房地產轉讓的契稅信息,加強其他稅種管理。為此,稅務總局2005年先後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和《關於實施房地產稅收管理一體化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要求主管稅務機關在房地產交易場所設置稅收征收窗口,一並征收房地產交易的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稅種;對於暫不具備條件設置稅收征收窗口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委托契稅征收部門一並征收個人所得稅等稅收,以便利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
《通知》再次重申了上述要求,個人轉讓住房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與轉讓環節應繳納的營業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稅收一並征收。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