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項目竣工決算報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憑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銀行貸款利息結算通知單、項目工程合同結算單、商品房購銷合同統計表等與轉讓房地產的收入、成本和費用有關的證明資料;

(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與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的證明資料等。

納稅人委托稅務中介機構審核鑒證的清算項目,還應報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鑒證報告》。

六、土地增值稅清算項目的審核鑒證

稅務中介機構受托對清算項目審核鑒證時,應按稅務機關規定的格式對審核鑒證情況出具鑒證報告。對符合要求的鑒證報告,稅務機關可以采信。

稅務機關要對從事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工作的稅務中介機構在準入條件、工作程序、鑒證內容、法律責任等方麵提出明確要求,並做好必要的指導和管理工作。

七、土地增值稅的核定征收

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參照與其開發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當地企業的土地增值稅稅負情況,按不低於預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二)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三)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確定轉讓收入或扣除項目金額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清算手續,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八、清算後再轉讓房地產的處理

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未轉讓的房地產,清算後銷售或有償轉讓的,納稅人應按規定進行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申報,扣除項目金額按清算時的單位建築麵積成本費用乘以銷售或轉讓麵積計算。

單位建築麵積成本費用=清算時的扣除項目總金額÷清算的總建築麵積

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執行。各省稅務機關可依據本通知的規定並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製定具體清算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1.6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

1.6.1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6]162號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加強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完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製度,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稅收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製定了《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六日

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方便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規範自行納稅申報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二)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三)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無論取得的各項所得是否已足額繳納了個人所得稅,均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於納稅年度終了後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情形的納稅人,均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於取得所得後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本辦法第二條第五項情形的納稅人,其納稅申報辦法根據具體情形另行規定。

第四條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不包括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

本辦法第二條第三項所稱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

第二章申報內容

第五條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後,應當填寫《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並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同時報送個人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有效身份證件,包括納稅人的身份證、護照、回鄉證、軍人身份證件等。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年所得12萬元以上,是指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取得以下各項所得的合計數額達到12萬元: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第七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所得不含以下所得:

(一)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九項規定的免稅所得,即: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麵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即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按照國務院規定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複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可以免稅的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

(三)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第八條本辦法第六條所指各項所得的年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工資、薪金所得,按照未減除費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減除費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額計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按照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實行查賬征收的,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計算;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按照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報的年度應納稅經營額乘以應稅所得率計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計算,即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者實際取得的經營利潤,加上從承包、承租的企事業單位中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計算。

(四)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未減除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額計算。

(五)財產租賃所得,按照未減除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繕費用的收入額計算。

(六)財產轉讓所得,按照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即按照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轉讓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後的餘額計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額全額計算。

第九條納稅人取得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規定填寫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應的納稅申報表,同時報送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章申報地點

第十條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納稅申報地點分別為:

(一)在中國境內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二)在中國境內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三)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或者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下統稱生產、經營所得)的,向其中一處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四)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無生產、經營所得的,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第十一條取得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所得的納稅人,納稅申報地點分別為:

(一)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二)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國境內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三)個體工商戶向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四)個人獨資、合夥企業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區分不同情形確定納稅申報地點:

1.興辦的企業全部是個人獨資性質的,分別向各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2.興辦的企業中含有合夥性質的,向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3.興辦的企業中含有合夥性質,個人投資者經常居住地與其興辦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選擇並固定向其參與興辦的某一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五)除以上情形外,納稅人應當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第十二條納稅人不得隨意變更納稅申報地點,因特殊情況變更納稅申報地點的,須報原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目規定的納稅申報地點,除特殊情況外,5年以內不得變更。

第十四條本辦法所稱經常居住地,是指納稅人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第四章申報期限

第十五條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第十六條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合夥企業投資者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分月預繳的,納稅人在每月終了後7日內辦理納稅申報;分季預繳的,納稅人在每個季度終了後7日內辦理納稅申報。納稅年度終了後,納稅人在3個月內進行彙算清繳。

第十七條納稅人年終一次性取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內辦理納稅申報;在1個納稅年度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後的次月7日內申報預繳,納稅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彙算清繳。

第十八條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後30日內向中國境內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第十九條除本辦法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納稅人取得其他各項所得須申報納稅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第二十條納稅人不能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需要延期的,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條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申報方式

第二十一條納稅人可以采取數據電文、郵寄等方式申報,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方式申報。

第二十二條納稅人采取數據電文方式申報的,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紙質資料。

第二十三條納稅人采取郵寄方式申報的,以郵政部門掛號信函收據作為申報憑據,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第二十四條納稅人可以委托有稅務代理資質的中介機構或者他人代為辦理納稅申報。

第六章申報管理

第二十五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各類申報表,登載到稅務機關的網站上,或者擺放到稅務機關受理納稅申報的辦稅服務廳,免費供納稅人隨時下載或取用。

第二十六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每年法定申報期間,通過適當方式,提醒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辦理自行納稅申報。

第二十七條受理納稅申報的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申報情況,按照規定辦理稅款的征、補、退、抵手續。

第二十八條主管稅務機關按照規定為已經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的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

第二十九條稅務機關依法為納稅人的納稅申報信息保密。

第三十條納稅人變更納稅申報地點,並報原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原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將納稅人變更納稅申報地點的信息傳遞給新的主管稅務機關。

第三十一條主管稅務機關對已辦理納稅申報的納稅人建立納稅檔案,實施動態管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納稅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納稅人有扣繳義務人支付的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稅務人員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稅務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未依法為納稅人保密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依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其他稅收違法行為,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納稅申報表由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式樣統一印製。

第四十二條納稅申報的其他事項,依照稅收征管法、個人所得稅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年所得12萬元以上情形的納稅申報,按照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規定的施行時間,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有關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情形的納稅申報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納稅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5]077號)同時廢止。

1.6.2解讀《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

1.為什麼要製定《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

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擴大了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的範圍,規定“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人應當自行納稅申報。隨後,國務院通過了修訂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將“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明確為“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情形,並授權國家稅務總局製定具體管理辦法。依據上述規定及其它稅收相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在廣泛聽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專家、學者和基層稅務機關意見的基礎上,經過深入研究、反複論證,本著“方便納稅人、調節高收入、便於稅收征管、突出管理重點”的原則,結合1995年國家稅務總局製定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納稅暫行辦法》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條款,製訂了《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共分八章、四十四條,分別從製定辦法的依據、申報對象、申報內容、申報地點、申報期限、申報方式、申報管理、法律責任、執行時間等方麵,明確了自行納稅申報的具體操作方法。《辦法》的製定施行,可以從製度上保證將新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擴大自行納稅申報範圍的規定落到實處。

2.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有幾種?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代扣代繳,二是自行納稅申報。此外,一些地方為了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納稅人,對個別應稅所得項目,采取了委托代征的方式。

3.什麼是自行納稅申報?

自行納稅申報是指以下兩種情形:

(1)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後,根據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項目、數額,計算出應納的個人所得稅額,並在稅法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如實填寫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報送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2)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終了後,根據全年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項目、數額、應納稅額、已納稅額、應補退稅額,在稅法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如實填寫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報送稅務機關辦理相應事項。

4.哪些人需要辦理自行納稅申報?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和《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凡在中國境內負有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具有以下五種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自行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1)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2)從中國境內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3)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五種情形中,第一種和第五種情形是修訂後的個人所得稅法新增加的規定。其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沒有具體明確是哪些情形,因此,《辦法》規定,這些情形的納稅申報具體辦法,根據國務院明確的具體情形另行做出規定。

5.個人年所得超過12萬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時已經足額繳納了稅款,年終還需要申報嗎?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辦法》的規定,如果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所得超過12萬元,無論其平常取得各項所得時是否已足額繳納了個人所得稅,或者是否已向稅務機關進行了自行納稅申報,年度終了後,均應當按《辦法》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6.平常取得收入時已經足額繳納了稅款,為什麼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個人,年終後還需要再納稅申報?

個人所得稅主要實行代扣代繳稅款的征收方式,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前,法律上沒有賦予高收入者自行納稅申報的義務。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後,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個人,不論其所得平常是否足額繳納了稅款,都負有自行納稅申報的義務。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個人,是個人所得稅的重點納稅人,他們取得的所得,如果扣繳義務人沒有扣繳稅款,或者沒有足額扣繳稅款,個人又沒有申報義務的話,就難以確定納稅人應繳未繳稅款的法律責任,從而影響稅法的執行力和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因此,在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所得稅製模式的情況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修訂稅法,賦予高收入者自行納稅申報的義務。這樣做,一是有利於培養納稅人的誠信納稅意識,明確納稅人的法律責任,提高稅法遵從度;二是有利於稅務機關加強稅源管理,加大對高收入者的調節力度;三是有利於加強分析比對,進一步推進個人所得稅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四是有利於為下一步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混合稅製過渡創造條件、積累經驗。

7.“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應怎樣把握,都包括哪些內容?

《辦法》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以下11項所得合計達到12萬元:“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8.哪些所得可以不計算在年所得中?

在計算12萬元年所得時,對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免稅所得以及允許在稅前扣除的有關所得,可以不計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項:

(1)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九項規定的免稅所得,即:

①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麵的獎金。

②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③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即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按照國務院規定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④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⑤保險賠款。

⑥軍人的轉業費、複員費。

⑦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⑧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⑨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2)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可以免稅的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

(3)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簡稱“三費一金”)。

9.各個所得項目的年所得怎樣計算呢?

《辦法》根據2005年個人所得稅法修訂的精神,將“年所得”界定為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的須在中國境內繳納個人所得稅的11項應稅所得的合計數額。同時,從方便納稅人和簡化計算的角度出發,在不違背上位法的前提下,明確了各個所得項目年所得的具體計算方法: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未減除費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減除費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額。也就是與任職、受雇有關的各種所得(單位所發的工資單內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以及“三費一金”以後的餘額。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指應納稅所得額,即:實行查賬征收的,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計算;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按照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或按照其自行申報的年度應納稅經營額乘以應稅所得率計算。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比照上述方法計算。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計算,即: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者實際取得的經營利潤,加上從承包、承租的企事業單位中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未減除法定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額。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未減除法定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繕費用(每月不超過800元)的收入額。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轉讓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後的餘額,即應納稅所得額。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指不減除任何費用的收入額。

例如:2006年,某納稅人全年取得工資收入144000元,國務院頒發的政府特殊津貼2400元,國債利息10000元,企業債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保險賠款35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個人按照規定繳納了“三費一金”14000元,單位也按照規定為個人繳付“三費一金”28000元,則該納稅人應申報的年所得為153000元。具體計算過程是:工資收入144000元一個人按照規定繳納的“三費一金”14000元+企業債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國務院頒發的政府特殊津貼2400元、國債利息10000元、保險賠款3500元、單位為個人繳付的“三費一金”28000元(未計入個人工資收入)不需計入年所得,個人按照規定繳納的“三費一金”14000元可以從工資收入中剔除。

10.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申報時都要報送哪些資料?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年度納稅申報時,隻需要根據一個納稅年度內的所得、應納稅額、已繳(扣)稅額、抵免(扣)稅額、應補(退)稅額等情況,如實填寫並報送《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以下簡稱《納稅申報表》)、個人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個人有效身份證件,主要有中國公民的居民身份證、華僑和外籍人員的護照、港澳台同胞的回鄉證、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軍人身份證件等。

11.從哪兒能領到納稅申報表?

《辦法》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將納稅申報表登載到稅務機關的網站上,擺放到受理納稅申報的辦稅服務廳,供納稅人隨時免費下載和取用。因此,納稅申報表既可以從地方稅務機關網站上免費下載,也可以直接到地方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廳免費領齲

12.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納稅申報時需要填報哪些信息?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年度終了後的納稅申報時,一般隻需填寫個人的相關基礎信息、各項所得的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已繳(扣)稅額、抵免稅額、應補(退)稅額。個人的相關基礎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照類型及號碼、職業、任職受雇單位、經常居住地、中國境內有效聯係地址及郵編、聯係電話。如果是外籍人員,除上述內容外,還需填報國籍、抵華日期等信息。

13.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應在什麼時候申報?

按照實施條例和《辦法》的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也就是說,每年的公曆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的任何一天,納稅人均可辦理納稅申報。以今年為例,2006年年所得達到12萬元的納稅人,應該在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14.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應該到什麼地方申報?

《辦法》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年度終了後的納稅申報地點應區別不同情況按以下順序來確定,具體為:

(一)在中國境內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

(二)在中國境內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

(三)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或者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下統稱生產、經營所得)的,向其中一處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

(四)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無生產、經營所得的,向戶籍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

經常居住地,是指納稅人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15.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必須到辦稅服務廳申報嗎?

根據《辦法》的規定,納稅人可以采取多種靈活的方式辦理納稅申報,如可以在地稅機關的網站上進行申報,可以郵寄申報,也可以直接到地稅機關的辦稅服務廳進行申報,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方式申報。因此,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不一定都去辦稅服務廳進行納稅申報,而是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方便、適合的方式進行申報。

需要注意的是,納稅人采取數據電文方式申報的,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紙質資料;納稅人采取郵寄方式申報的,以郵政部門掛號信函收據作為申報憑據,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16.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可以委托他人辦理申報嗎?

考慮到個人所得稅涉及麵廣、政策性強、計算複雜,一些納稅人難以準確自行辦理納稅申報事宜,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應允許納稅人委托中介機構或者他人代為辦理納稅申報,因此,《辦法》明確規定:“納稅人可以委托有稅務代理資質的中介機構或者他人代為辦理納稅申報”。

17.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後,稅務機關能為納稅人保密嗎?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八條的規定,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的情況保密。如果一旦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沒有依法為納稅人保密,外泄了納稅人的有關信息,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8.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如果沒有在納稅申報期內辦理納稅申報,要負法律責任嗎?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如果沒有在納稅申報期內辦理納稅申報,要負相應的法律責任。一方麵,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如果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即納稅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以上10000以下的罰款。另一方麵,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如果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因此造成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19.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不如實申報,目的是為了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應負什麼法律責任?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對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另外,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納稅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0.納稅人有扣繳義務人支付的應稅所得,而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應負什麼法律責任?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1.個別稅務幹部濫用職權,刁難納稅人,有沒有相應的懲戒措施?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稅務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的,一經發現,調離稅收工作崗位,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2.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納稅申報,如果由於代理人的原因造成少繳稅款的,稅務代理人應負什麼法律責任?

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的規定,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3.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該如何辦理納稅申報?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納稅人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於取得所得的次月七日內,選擇並固定在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申報時,應報送《個人所得稅月份申報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