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包公戲”扭曲的宋朝司法製度(2 / 3)

跪禮在宋代之後,含有卑賤、屈辱之義。“跪訟”的細節,當然可以理解為官府對於平民尊嚴有意的摧折。有論者就認為,“在(古代)司法實踐中,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訴訟……涉訟兩造(包括其他幹連證人等)一旦到官受審,不僅要下跪叩首,而且還要受到‘喝堂威’的驚嚇”。這一製度的設定,是為了“使涉訟之人在心理上有了自卑感”。

但宋代的司法是否真出現了要求訟者下跪的製度呢?筆者曾檢索多種宋朝文獻與圖像史料考據過這個問題。結果發現,不管是《名公書判清明集》《折獄龜鑒》《洗冤錄》等司法文獻,還是《作邑自箴》《州縣提綱》《晝簾緒論》等宋代官箴書,均找不到任何關於訴訟人必須跪著受審的記錄。

倒是《折獄龜鑒》“葛源書訴”條載,宋人葛源為吉水縣令,“猾吏誘民數百訟庭下”,葛源聽訟,“立訟者兩廡下,取其狀視”。《折獄龜鑒》“王罕資遷”條載,宋人王罕為潭州知州,“民有與其族人爭產者,辯而複訴,前後十餘年。罕一日悉召立庭下”。《名公書判清明集》收錄的一則判詞稱:“本縣每遇斷決公事,乃有自稱進士,招呼十餘人列狀告罪,若是真有見識士人,豈肯排立公庭,幹當閑事?”

從這幾起民訟案例中不難發現,宋朝法官開庭聽訟時,訴訟人是立於庭下的。那麼“站著聽審”到底是個別法官的開恩,還是宋代的一般訴訟情景?

據官箴書《州縣提綱》介紹的州縣審訟“標準化”程式:“受狀之日,引(訴訟人)自西廊,整整而入,至庭下,且令小立,以序撥三四人,相續執狀親付排狀之吏,吏略加檢視,令過東廊,聽喚姓名,當廳而出。”可知,宋朝平民到法庭遞狀起訴是用不著下跪的。

朱熹當地方官時,曾製定了一個“約束榜”,對訴訟程序做出規範,其中一條說:州衙門設有兩麵木牌,一麵是“詞訟牌”,一麵叫“屈牌”,凡非緊急的民事訴訟,原告可在詞訟牌下投狀,由法庭擇日開庭;如果是緊張事項需要告官,則到“屈牌”下投狀:“具說有實負屈緊急事件之人,仰於此牌下跂立,仰監牌使臣即時收領出頭,切待施行。”“跂立”二字表明,民眾到衙門告狀無須下跪。

那法官開庭審理時,訴訟人又用不用跪著聽審呢?按《州縣提綱》的要求,開庭之際,法吏“須先引二競人(訴訟兩造),立於庭下。吏置案於幾,斂手以退,遠立於旁。吾(法官)惟閱案有疑,則詢二競人,俟已,判始付吏讀示”。朱熹的再傳弟子黃震任地方官時,也發布過一道“詞訟約束”,其中規定:法庭對已受理的詞訟,“當日五更聽狀,並先立廳前西邊點名,聽狀了則過東邊之下”。可見宋代法庭審理民事訴訟案,並未要求訴訟人跪於庭下。

跪著受審的製度應該是入元之後才確立起來的。清人撰寫的官箴書,已經將“跪”列為訴訟人的“規定動作”了,隻有取得功名的士子鄉紳,才獲得“見官免跪”的特權。“包公戲”的編劇們,顯然是將元明清時期的庭審製度套到宋人身上去了。

包公包辦了所有訴訟案?

我們看“包公戲”或《包公案》小說,還會從中發現一個細節:人們到開封府訴訟,不管是大案小案,還是刑事民事,都由老包一個人審理,仿佛偌大一個開封府,隻有包青天一個法官,頂多有一個公孫策在幕後讚襄。

但實際上,北宋開封府設置有龐大的司法機構,其中的判官、推官、司錄參、左右軍巡使、軍巡判官、左右廂公事幹當官,都負有司法之職能,其主要職權便是審理刑事案與民事訴訟。百姓到開封府告狀,通常是左右軍巡院受理,開封知府不過是統率一府之公事而已。如果每樁案子都要由包公親審,以宋代的健訟之風,且“開封為省府,事最繁劇”,老包得像孫悟空那樣有分身之術才行。

這其實是宋代司法專業化的體現:國家建立了一個專業、專職的司法官隊伍來處理司法。不獨作為國都的開封府如此,其他的州郡一般也都設有三個法院:當置司、州院與司理院。有些大州的州院、司理院又分設左右院,即有五個法院。當然一些小州則將州院與司理院合並,隻置一個法院。每個法院都配置若幹法官,叫作“錄事參軍”“司錄參軍”“司理參軍”“司法參軍”。主管當置司的推官、判官,他們的主要工作也是司法。錄事參軍、司理參軍、司法參軍都是專職的法官,除了司法審案之外,不得接受其他差遣,即便是來自朝廷的派遣,也可以拒絕,“雖朝旨令選亦不得差”。

而且,宋朝的司法官在獲得任命之前,必須通過司法考試。這個司法考試,宋人叫作“試法官”,由大理寺與刑部主持,兩部相互監督,以防止作弊,並接受禦史台的監察。“試法官”每年舉行一次或兩次,以神宗朝的考試製度最為詳密:每次考六場(一天一場),其中五場考案例判決(每場試十到十五個案例),一場考法理。案例判決必須寫明令人信服的法理依據、當援引的法律條文,如果發現案情有疑,也必須在試卷上標明。考官逐場評卷。考試的分數必須達到八分(不知總分是不是十分),且對重罪案例的判決沒有出現失誤,才算合格。必須承認,這個司法考試的製度已經非常嚴密、詳備了。

可惜宋人開創的高度發達的司法體係,以及司法專業化的曆史方向,並未為後麵的朝代所繼承,元明清三朝的司法製度,退回到非常簡陋、粗糙的狀態,如明代的府一級(相當於宋代的州),隻設一名推官助理訟獄,而清代則連推官都不設置,府縣的司法完全由行政長官兼理。長官力不從心,隻好私人聘請刑名師爺襄助。《三俠五義》中的公孫策,其實就是清代藝人根據當時的刑名師爺形象塑造出來的,北宋並沒有公孫策這一號人物,宋代的州府也沒有所謂的“師爺”。師爺,是行政幕府製度發展到明清的產物,又稱“幕友”。而宋朝恰恰是曆史上唯一一個不設行政幕府的王朝(軍政幕府還有保留)。以前許多學者都是從強化中央集權的角度來解釋行政幕府製度在宋代的消失,但如果換一個角度看,便會發現,宋朝已經在地方建立了專業化的行政、司法機構,當然不需要行政幕府讚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