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章 留給自己和丈夫的兩封遺書 (6)(1 / 3)

第十二章 留給自己和丈夫的兩封遺書 (6)

張樹英主任幫我查找法律條文,找法律專家谘詢,多次幫我逐字逐句地推敲申訴材料,並指出: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錯誤等諸多問題。廣電部下發的《故事影片各類稿酬的暫行規定》,已於2003年12月被國家明令廢止,而本判決的下判時間是2004年7月,使用過期作廢、並不適用本案的行業規定(而不是法規)下判,實屬使用法律不當。”

2005年12月1日,我終於收到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寄來的再審裁定書。

原來,全國人大委員會內司委對我的申訴做出批示:“此案重新調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將我的申訴材料轉到了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05)湘高法民監字第352號民事裁定書中寫道:

“本院經審查認為,其(張雅文)申請符合再審立案的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三條、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這樣,我的申訴案終於有了再審機會。

2006年7月27日,張樹英主任陪同我再次來長沙參加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再審開庭。至此,我為這起案子已經第十餘次來長沙了。

遺憾的是,這次開庭仍然勞民傷財,毫無結果。

庭後,主審法官多次給我和張樹英主任打電話,希望雙方能調解。我知道,如果再審仍然維持二審原判,我肯定不服會繼續申訴;如果改判,對二審法官不利,所以再審法官一再希望調解。我也同意調解,但因雙方的差距太大,一直沒有達成共識。我向主審法官多次要求判決,但一直沒有下判。

2007年3月10日,我卻接到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寄來的(2006年)湘高法民再字第1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一、撤銷本院(2003)湘民三終字第19號民事判決和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長中院民三初字第216號民事判決;二、本案發回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捧著這一張薄薄的裁定,我心裏隻有四個字:欲哭無淚!

這麼一個小小的案子足足折騰了五年,全國人大批示“重新調查此案”;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批複;中國作家權益保障委員會介入;兩次判決,兩次裁定;我十餘次從黑龍江跑到長沙,差旅費、訴訟費、律師費,花掉六七萬元,最後竟然是這樣一個結果,回到零的起點!

我心裏感到一片茫然……

我不知這起案子還要折騰到何年何月,更不知最後是一個什麼樣的結果。是否還要再折騰五年,再花掉六七萬元,再十幾次跑到長沙,最後再回到零的起點?

一切都是可能的!因為我再次麵對的仍然是強勢的湖南省瀟湘電影製片廠,仍然是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而我隻是一個弱勢的黑龍江作家。

我不禁要問:再審的目的不就是要查清事實,給當事人以公平公正的判決嗎?可是再審法官為什麼不當庭查清事實?而是利用法律的合法手段,像踢皮球一樣把案子又踢回到長沙中院?說穿了,是事實不清,還是在利用法律手段推脫責任維護二審法官的利益?這種做法,考慮過當事人從千裏之外十幾次被折騰到長沙、花掉好幾萬元差旅費、最後卻回到零的起點的感受嗎?考慮過當事人這種勞民傷財的巨大付出嗎?如果法官也是一個當事人,請問,你對這種判決會作何感想?你對這種執法環境又會作何感想?

著名報告文學作家李鳴生先生,在《侵權為何如此猖獗》的文章中寫道:“國家著作權法早已公布,侵害作家權益之事為何如此猖獗,屢禁不止,頻頻發生?我的官司本來事實清楚,鐵證如山,像1+1一樣的簡單,可法院居然拖了半年,而且處罰太輕。像我這樣多少有點社會地位的人打官司尚且如此,那些既無背景又無經濟基礎的千千萬萬個老百姓的官司,又會是什麼結果?創建和諧社會,執法部門是關鍵。倘若人民的法官不能實事求是,不能真正為民執法,拖判,輕判,誤判,甚至草菅人命,濫用職權,如何了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