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章 領導接訪故事(3)(1 / 3)

因李儉存有確權爭議的房屋分別建於1967年、1974年,我國土地管理法尚未頒布,沒有統一的確權標準。2004年8月,原唐海縣土地管理局依據《唐海縣人民政府關於宅基地清理發證的通知》[唐海證字(1987)第84號]第七條(3)項規定:“一九八二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以前至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八日以後,具備建房條件,但沒有經批準的建房,按本村規劃占地標準(最多不超過0.468畝)補辦手續後,發給宅基地使用證。”李儉房屋建於通知規定的時限之內,依規定給李儉頒發了唐海國用(2004)字第16-0438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麵積312.00平方米。土地使用證製作後,李儉因證書確權麵積不是其主張的688平方米,工作人員多次送達,並張貼公告,李儉均不接收土地使用證。2010年4月21日才從法院將土地證領走。

2009年在全市組織開展的“縣委書記大接訪”活動期間,經唐海縣縣長李建新過問,政府答應再給李儉落實2001年的置換協議,並由唐海鎮負責將153.6平方米(集貿市場北側靠新城大街)的地塊建房,193.2平方米(商業一條街西段原縣體委北門西側)由唐海鎮負責辦理土地手續,費用及建房自理,並一次性給予李儉經濟補償十萬元。李儉又提出給其兒子李愛國批複一塊住宅用地,2010年7月31日,唐海鎮與縣國土局商定給其批複宅基地。對此條件李儉先同意又反悔,要求相關政法部門給其出具其被勞教期間胳膊受傷的傷殘鑒定報告,化解工作再次失敗。

2010年,擬與李儉置換的位於集貿市場北側的兩塊商業用地,納入開發範圍。

2003至2007年之間,李儉因多次非正常訪,擾亂辦公秩序罪,先後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五次,勞動教養一年六個月。勞教期間,唐山市勞教所在崗幹警二大隊隊長陳某某與李儉發生爭執,李儉倒地。次日送入醫院,診斷結果為“左尺骨多段骨折,左眶周軟組織損傷,胸壁軟組織損傷”,手術後住院治療十四天。

上訪訴求

多年來,李儉上訪訴求不斷增加,既有原來的房產訴求,也有後續的其他訴求。

1.要求按照國家土地局《關於印發〈關於確定土地權屬問題的若幹意見〉的通知》第三十九條,按其宅基四至(688平方米)範圍核發土地使用證。

2.要求政府賠償其因宅基問題所遭受的經濟損失,並依據2001年11月14日與唐海縣土地局簽訂的協議書置換土地。

3.對2006年行政拘留決定不服,要求國家賠償並追究辦案人員的責任。

4.對勞教決定不服,要求追究唐山市勞教委主任董寶全的領導責任。

5.勞教所超期羈押,在勞教期間被毆打致傷,要求依法賠償,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省接訪中心評查,出具處理意見

河北省涉法涉訴聯合接訪服務中心成立後,李儉多次來訪,引起接訪中心重視,組織法律專家對其上訪案件進行了認真評查。2011年3月3日,下發《關於唐山市李儉上訪案的調查情況及處理意見》,主要內容是:

1.唐海縣法院、唐山市中院一、二審及再審結果確有問題,這些問題導致了李儉繼續上訪、申訴,雖經省法院指令第二次再審,盡管第二次再審結果正確,但仍存在一定瑕疵。一審主審人楊某某、二審主審人郝某某、再審主審人王某某均已退休或離崗,不予追究責任,唐海縣法院、唐山市中院應對此案進行認真評析,汲取教訓。

2.對勞動教養人員在教期間受傷,唐山市勞教所作為執行機關應當承擔管理責任。唐山市勞教所幹警陳某某作為李儉所在大隊隊長工作方法不當,致使勞教人員受傷,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根據《省委政法委關於涉法涉訴信訪案件責任倒查實施辦法(試行)》有關規定,給予唐山市勞教所幹警陳某某行政警告處分。要求唐山市勞教所規範學員管理製度,加強幹警培訓、管理。承擔李儉骨折手術後的二次治療費用,可與其協商給予相應經濟補償。

3.唐海縣政法部門協助當地政府做好息訴罷訪工作。

落實評查意見一波三折

由於該案沉積多年,上訪人又異常活躍,省市政法機關領導都很重視。省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傅劍仁多次對此案作出指示,並在唐山檢查指導工作期間,專門聽取該案情況彙報。我先後三次到唐山調度此案,並親到李儉家中現場辦公,解決問題。時任唐山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許德茂同誌就該案的化解工作提出過具體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