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損害賠償調解環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必須是事故權利人、義務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須向交通事故辦案人員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而在梁某某上訪案中,王某某無證駕駛無牌摩托車將梁某某的父親撞成重傷後逃逸,事故雙方未提出調解申請,正定縣公安局辦案人員以引誘抓捕肇事逃逸嫌疑人為由,授意當事人假意製作簽訂交通事故調解書,在違背受害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使該調解書產生了法律效力,造成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在褚昌蘭上訪案中,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審查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及手續不嚴謹,致使既不是當事人也不是委托代理人的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字並領取賠償款後,褚昌蘭以其無權代理為由而上訪。
7.檔案管理環節。公安部對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書材料的製作和保管有明確規定。而在柳芳瑩上訪案中,係1995年發生的致人傷殘交通事故,按照有關規定,案卷保管期限應為二十年,但當2005年柳芳瑩開始上訪後,昌黎縣公安局才發現該案案卷遺失,致使當事人堅持認定該事故至今未處理結案,要求巨額賠償,給工作造成很大被動。在黨麗上訪案中,辦案單位把現場勘查和屍體檢驗照片弄丟了,致使該案的調查、認定缺少重要證據支持,增加了該上訪案的處理難度。
8.肇事逃逸案件查緝環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規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偵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時,應當做好工作記錄。造成人員死亡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發生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不泄露偵破工作秘密的前提下,定期主動向受害人家屬通報已開展的偵破工作。評查的18起交通事故中,7起係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其中5起依然久偵不破。
9.車輛年度檢驗環節。評查發現,有一起交通事故涉及車輛年度檢驗把關不嚴問題。該案中,車輛管理部門在肇事車輛扣押期間違規辦理年度檢驗業務,顯係違反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屬執法過錯。
二、出現上述問題的主要原因
一是部分辦案民警法律意識不強,尤其是程序意識和證據意識不強。辦案往往注重於破案、抓人,忽視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護,告知、送達不及時,忽視對現場的勘驗、檢查,忽視對相關證據的及時收集固定,不習慣用證據說話,影響案件正常訴訟,有的案件因為證據原因難以認定。
二是辦案民警缺乏職業精神和職業道德,責任心不強。態度不端正,工作不認真,有的案件在沒有確實充分證據情況下草率結案;工作不積極,辦案效率低,有的案件久拖不決,長期沒有進展,甚至不聞不問,不了了之。
三是公安機關偵查水平不高,偵查手段單一,基礎工作不紮實,過分依賴技偵、網上追逃等手段。往往忽視現場勘驗、檢查的重要性,調查走訪、痕跡檢驗等一些傳統偵查手段和基本偵查措施使用越來越少,致使一些有偵破條件的案件久偵不破,引起當事人上訪。
四是內部監督機製缺失。公安機關辦案程序有法可依,但是違反程序辦案問題屢禁不止,主要原因在於監督管理不嚴,出現違法辦案問題沒人監督,得不到及時糾正,責任追究落實不到位,當事人舉報反映不起作用。久而久之,大家對此類違法辦案問題習以為常、見怪不怪,執法隨意性很大。
五是部分單位解決信訪問題指導思想有偏差。不是從解決引發信訪的源頭問題著手,而是過於依賴經濟補償手段,花錢買平安。實踐證明這些做法是錯誤的,不能從根本上解決信訪問題,反而會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刺激上訪、引起非法上訪的作用。評查的公安環節220起案件中,拿到經濟補償息訴又反複的29件,占13%。
第五、司法行政係統執法問題分析與對策
省接訪中心直接評查的500起案件中,涉及司法行政係統的案件共計17件,占3.4%。其中,無瑕疵案件10起,存在明顯瑕疵的4起,存在執法過錯案件3起。從案件涉及部門看,涉及監獄管理部門的案件4件,涉及勞動教養部門的案件5件,涉及律師的案件3件,涉及公證部門的3件,涉及司法鑒定的2件。
一、案件存在問題
(一)監獄管理部門
4起涉及監獄管理部門的信訪案件中,存在明顯瑕疵的一件,即邢占安上訪案。邢占安的兒子邢建軍在石家莊監獄服刑。2001年,邢建軍夥同其他在押犯在勞動倉庫偷用電爐私開小灶,引發火災被燒傷。事發後,監獄安排邢建軍到多家醫院進行治療,現已能夠正常生活和勞動。對邢占安提出的按工傷進行賠償、保外就醫、假釋等訴求,監獄也一一作了認定與回複,處置工作和處理結論雖都沒有錯誤,但監獄確有不可推卸的監管責任。評查發現,邢建軍夥同他犯私開小灶並非首次,特別是在存有易燃物品的庫房內使用明火,這種嚴重違反監規紀律的行為應被及時發現並製止,而獄政管理部門卻屢不知曉,日常監管工作存在漏洞。此案的發生與監管失職不無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