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章 疑難案評查(9)(2 / 2)

(二)勞動教養部門

六起涉及勞動教養部門的信訪案件中,存在明顯瑕疵的兩件。如隋衛國反映唐山市勞教所強迫學員超時勞動,對直係以外親屬探視收費等問題,經查屬實。國務院《勞動教養試行辦法》規定:對被勞動教養的人,實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針,教育感化第一,生產勞動第二。唐山市勞教所強迫學員超時勞動的做法,顯係違反上述規定。如蘭芝琳反映省女子勞教所在其勞教期滿未及時退回個人賬戶剩餘費用問題,經查部分屬實。

(三)公證部門

三件涉及公證部門的信訪案件中,兩件存在執法過錯,一件存在瑕疵。如吳翠芝要求承德市公證處撤銷公證並給予經濟賠償問題。2006年11月,承德市公證處在吳翠芝及其兒子左凱未到場又無委托書的情況下,為其丈夫左為民與承德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三份房屋拆遷產權調換協議出具了公證書。《公證法》對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時應該審查的事項,以及不予辦理公證的情形都有明確規定。承德市公證處出具該公證書時,沒有審查左為民是否經過了家庭成員即拆遷房屋共有權人的授權,顯係違法。該公證書雖最後被撤銷,但吳翠芝的房屋在拆遷補償事宜未達成一致前即被房地產公司拆除的事實已經無法挽回,當事人要求賠償並從此走上了上訪維權之路。如焦某某果樹地承包合同公證案,灤縣公證處在焦某某沒有到場,也沒有授權委托書的情況下,僅憑村幹部所持當事人的私章即違規出具公證書,變更了果樹地承包合同主體,致使焦某某自八十年代末以來一直上訪。

(四)律師服務

三件涉及律師服務的信訪案件,雖都屬於無理訪,但案件中也反映出一些問題,值得注意。如許翠萍上訪案,其委托行唐縣某律師事務所律師袁昌盛為其涉嫌聚眾鬥毆的兒子洪凱擔任刑事辯護人,該案經一二審法院判決,洪凱未被判決無罪。雖然此案並非風險代理,但律師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的不當言行客觀上誤導了委托人,致使許翠萍要求律師聯係法院進行改判,繼而上訪。《律師法》規定: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麵委托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統一收取費用並如實入賬。律師收費後,本應按照規定由律師事務所開具發票,但在蘇小舟上訪案中,隻因代理律師未及時將從委托人蘇小舟收取的部分代理費上交律師事務所並開具發票,便引發當事人不滿,律師收費應進一步規範。

(五)司法鑒定

因司法鑒定問題直接引發信訪的案件兩件,其中一件無明顯瑕疵,一件存在明顯瑕疵。但是,在其他案件中涉及司法鑒定的問題不少。《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規定:鑒定機構對同一鑒定事項,應當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鑒定人共同進行鑒定;對疑難、複雜或者特殊的鑒定事項,可以指定或者選擇多名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司法鑒定文書應當由司法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司法鑒定文書應當加蓋司法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專用章。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嚴格依照有關技術規範保管和使用鑒定材料,嚴格監控鑒定材料的接收、傳遞、檢驗、保存和處置,建立科學、嚴密的管理製度。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因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鑒定材料損毀、遺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而在史錦江上訪案中,隻有一名鑒定人員進行鑒定;在方磊上訪案中,法醫沒有在鑒定書上簽字;在肖德斌上訪案中,鑒定書沒有鑒定機構公章。有的鑒定機構還存在徇私枉法、弄虛作假問題,如昌黎縣法醫鑒定中心製造假耳膜穿孔虛假鑒定,引發案件當事人上訪申訴。

二、成因分析及工作建議

分析以上案件存在的問題,不難發現,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以及規範性文件均有明確規定,涉案單位的內部規章製度均上牆公示,法律法規不可謂不完備,方法措施不可謂不到位,但案件中反映出的這些問題,很大程度上並非專業素質問題,而是職業操守問題,責任心和工作態度問題。除了職業操守有待加強外,對涉案單位工作人員的監督不力,工作中對辦案單位缺乏業內及業外部門及人員的監督,也是一個重要方麵。另外,對違法違紀人員處罰力度不大也是重要原因,發生違法違紀問題時,辦案人員得不到及時、有力查處。違法違紀成本過低,導致個別人員敢於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為所欲為、我行我素。為此建議:加強業務素質、政治素質培訓,加強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教育,強化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係的正確理念。加強職業操守教育,提高職業道德,加大行業管理力度,規範執業行為。加大對違法違紀行為的處罰力度,讓違法違紀者除受到物質處罰外,還應在整個社會生活中付出更多的非物質代價。大張旗鼓地表揚、提拔優秀人員,讓德才兼備的人獲得看得見、摸得著的物質、精神利益,引領整個隊伍、整個行業沿著正確的方向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