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 疑難案評查(8)(1 / 2)

2.調查取證環節。《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要求,公安機關對行政案件進行調查時,應當及時、主動、全麵、合法地收集、調取證據材料。而在唐玉華案中,案發後其即向派出所進行了報案。但從案卷看,沒有當晚現場勘查、檢查記載,沒有受害人、嫌疑人、相關證人的詢問筆錄,也沒有收集固定的證據材料。案卷中雖有受害人家受損物品照片,但沒有記載照片提取的時間,特別是沒有對作案凶器進行調查的材料,更沒有提取到凶器。由於時過境遷,失去了調查取證的最佳時機,給查清事實真相帶來困難。又如費永安案,辦案人員在費永安報案後十幾天才詢問違法嫌疑人,而且至今仍有一人未調查。以上兩起上訪案件,均係辦案人員未及時詢問違法嫌疑人、提取相關物證所致。

3.行政複議環節。《行政複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而在梅蘭亭案中,其在知道行政處罰決定三年後才向邢台市公安局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而邢台市公安局在明知超過期限的情況下,予以受理並作出了撤銷平鄉縣公安局處罰決定的處理意見,此舉顯係違反法律規定,導致梅蘭亭重新上訪,漫天要價。

4.濫用警械環節。如曾晏青案,其反映在1991年舉報一盜竊案件時被景縣公安局用手銬銬起來了,而景縣公安局稱係因其不交公糧並煽動他人也不交公糧,按照鄉政府命令對其采取強製措施的,並履行了法定程序。後雖對曾晏青做了大量息訴工作,但該案相關法律手續已經丟失,現已不能認定對其采取強製措施是否履行了相應法律手續,為依法解決該上訪問題增加了難度。

5.調解、處罰環節。《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治安案件的處罰方式、調解結案和辦結期限都有明確規定。評查發現,七起案件的調解或處罰工作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問題主要集中在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未進行調解或調解處理達不成協議的,未及時作出行政處罰,或對不符合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處罰條件的未及時執行。如蘭豔玲案,因與霍關亭、曲磊等人發生毆鬥,寧岩嶺、蘭豔玲夫婦被致輕微傷。大名縣公安局在處理此案時,對霍關亭傷害寧岩嶺、蘭豔玲夫婦問題進行了調解,而曲磊傷害寧岩嶺的證據確鑿,但在調解工作中對此並未涉及,也未對其依法作出處罰,蘭豔玲不服而上訪。再如塗某某案,磁縣公安局辦理崔某某、李某某、莊某某、王某等四人到塗某某家尋釁滋事一案的案卷材料混亂,或交納罰款日期塗改過,或詢問筆錄中辦案人員的記錄時間與當事人的簽字時間相互矛盾,辦案單位存在弄虛作假嫌疑。塗某某因懷疑公安機關未對上述四人進行處罰而不斷上訪。再如蘆豔花案,雄縣公安局在辦理蘆豔花及其丈夫2009年4月19日被砍致輕微傷一案時,在調解長期未果和不符合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處罰條件的情況下,至今未依法作出處理,嚴重超期限辦案,導致蘆豔花長期上訪。

6.行政不作為。比較典型的是穆淑穎上訪案。1989年,徐水縣公安局民警薛某某(穆淑穎的丈夫)在執行公務過程中被滿城縣公安局民警單某某誤傷,致二等乙級傷殘。事發後,兩縣公安局以及當時上級主管部門都未對此進行詳細調查,也未作出結論性處理意見,致使該案久拖不決,引發穆淑穎上訪。直至2005年在省公安廳的過問下,保定市公安局才於2006年12月將此信訪案件明確由徐水縣公安局辦理,後於2007年9月簽訂調解協議書。再後來,穆淑穎要求依法追究單某某的刑事責任,但因當時公安機關沒有作出處理意見,亦無任何書麵材料,單某某誤傷薛某某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什麼責任等問題已無法查清。

(三)違法違紀案件。在反映的9起違法違紀案件中,通過評查,其中7起確實存在問題。

1.瑕疵案件1起,即屈鑫上訪案。屈鑫鄰居家丟了錢,懷疑屈鑫十二歲的女兒翟宇軒所偷。槁城市公安局民警饒建國在監護人不在場的情況下,單獨對翟宇軒進行了詢問。次日,翟宇軒因頭痛、昏睡等症狀住院治療,後被診斷為神經官能症和病毒性腦炎。屈鑫以饒建國違法辦案,單獨審問未成年人,導致其女兒出現精神問題而上訪。

2.違紀違法案件4起。如陶書敏上訪案,唐山市路南公安分局民警陳文斌在執行公務活動中,被陶書敏一家打傷。因陶書敏拒不承擔陳文斌的醫療費用,路南分局扣押了其家的電腦打字機一台、桌球台布五捆、電視機一台。陳文斌所需醫療費用,應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以扣押群眾財物來替代醫療費的做法,顯係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