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 疑難案評查(8)(2 / 2)

3.錯案或涉嫌徇私枉法的兩起。如沙茹超案,因糾紛鞏富桐將沙茹超打成輕傷,沙茹超砸壞了鞏富桐的汽車。兩起行為本為同一案件,但武安市公安局將一起案件分割處理,在雙方當事人就民事賠償部分已經達成協議且已履行的情況下,隻對沙茹超以涉嫌毀壞公私財物案移送起訴,而沒有將鞏富桐傷害案移送起訴,致使沙茹超以辦案不公為由多次上訪。再如唐某某案,唐某某毀壞公私財物,應予治安處罰,但武強縣公安局出警五人均為協勤,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且在出警現場強製給唐某某使用手銬,此案確實存在執法過錯。

(四)交通事故。這次評查的18起交通事故中,基本無瑕疵的6起,存在瑕疵的7起,執法過錯案件4起,錯案1起。對辦案環節分析如下:

1.報警和受理環節。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案後,須做好報案記錄。而在黨麗上訪案中,隆化縣公安局雖及時出警,但未作接處警記錄。

2.現場勘查環節。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和《交通事故痕跡物證勘驗》對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現場勘查有明確規定,標準也很具體。18起交通事故中,有四起未按規定進行現場勘查,引發群眾上訪。問題主要是,缺少重要證據的現場照片甚至無現場照片,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缺少重要證據記錄或當事人或見證人簽名,甚至不製作現場勘查筆錄。如阮勤和郭學明兩起交通事故案卷中無現場照片;姚興德交通事故案卷中既無現場照片,又無現場勘查筆錄;張湘濱交通事故案卷中缺少車輛碰撞痕跡的現場照片,現場勘查筆錄和現場圖中缺少當事人及見證人簽字。

3.調查取證環節。18起交通事故中,7起未按規定進行調查取證,主要問題是:未及時詢(訊)問肇事嫌疑人、見證人,查扣肇事嫌疑車輛,調取交通技術監控資料,對當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未按規定轉辦移交案件。如辛富貴上訪案,遷安市公安局在辦理其子辛波被貨車撞死一案時,未及時對相關證人進行調查詢問,致使辛富貴對肇事駕駛人身份始終有爭議而多年上訪。如阮勤案,事故發生後,平泉縣公安局對其指控的肇事嫌疑人僅聽取了陳述,未進行排查,也未對嫌疑車輛進行查驗,調查取證不全麵、不細致,調查結論不能使當事人信服。再如裴玲玲上訪案,該案作為交通肇事逃逸案,辦案民警證據意識不強,沒有及時調取肇事車輛必經之路收費站的監控錄像,導致重要證據滅失,終因線索不明、證據不足而無法破案。再如姚興德案,事故發生於2005年9月,但路南區公安分局直至2009年9月才對受害人進行傷情鑒定,經鑒定確定為重傷後,直至2010年3月才轉為刑事案件立案偵查。該案辦理程序違法,屬執法過錯。

4.檢驗鑒定環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規範,對交通事故的檢驗、鑒定及其審查都非常明確。通過評查,有4起事故未按規定進行檢驗鑒定,分別是:在阮勤案案卷中,沒有事故車輛的勘驗記錄、檢驗照片和檢驗鑒定報告,人為增加了認定嫌疑車輛的難度。在黨麗上訪案案卷中,其兒子黨文剛的《屍體檢驗報告》為手寫,無編號,且存在四個版本,形式上存在明顯瑕疵,其客觀性、合法性難以確定。再如嚴素梅上訪案,其丈夫的弟弟被撞死,肇事車輛逃逸,滿城縣公安局在確定肇事嫌疑人後,在證人的調查、對質、證言的查證上做了大量工作,而忽略了肇事嫌疑車輛證據的查證和鎖定,未及時予以查扣並進行檢驗鑒定、痕跡比對,致使1992年案發十八年來該案始終未結。再如姚興德案,唐山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檢驗報告書中將涉案車輛的接觸點位置打印錯了,姚興德以辦案單位“故意篡改撞擊痕跡部位”而上訪。

5.交通事故認定環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應當做到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並應在法定時限內送達交通事故認定書。而在姚興德案中,辦案單位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其車輛行駛方向與事實不符,致使姚興德以“出具虛假事故認定書”為由多年上訪。在塗俊強上訪案中,撫寧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對其母顧蘭玲交通違法行為引用法律條款不當,後雖被上級交管部門撤銷,並責令重新調查認定,但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執法辦案的嚴肅性,成為塗俊強的上訪訴求之一。在黨麗上訪案中,隆化縣公安局2004年1月26日勘查現場,至2006年3月27日才出具《黨文剛單方交通事故情況說明》,時隔兩年有餘,嚴重超出法定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