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疑難案評查(3)(3 / 3)

5.其他違反程序法的情形。如靳現君不服法院判決其父靳建國(已死亡)貪汙案,一審法院1981年判決認定被告人靳建國犯貪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靳建國上訴後,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後,靳建國越級申訴,一審法院1983年再次作出判決,撤銷原一審判決,改判靳建國有期徒刑二年。該院1983年的改判顯係違法。因為一審法院無權對經過二審法院審理後確定的裁判結果進行改動,二審法院維持原一審判決的裁定,一審法院無權撤銷,仍屬生效法律文書,因此,一審法院直接改判屬程序違法。還有的案件,審判人員作為法醫鑒定人參與案件審理,違反了刑訴法有關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應當回避的規定,並直接導致當事人上訴後被二審法院以程序違法為由發回重審。

法律文書方麵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評查發現,刑事裁判文書的質量總體不高,存在文字語言運用能力較差、論理不夠充分、丟項漏項、錯字別字等諸多問題。有的案件裁判文書論述不嚴謹,也成為引起上訪的原因之一。如程學軍不服法院判決章文故意傷害案,法院判決認定章文、章偉傑(在逃)因與程學軍發生爭執、互毆,章偉傑持刀將程學軍捅致重傷,法院審理期間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程學軍書麵請求對章文從輕判處,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章文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根據刑法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本案中,直接致程學軍重傷的是章偉傑,章文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庭審後章文委托其親屬積極同被害人協商民事賠償事宜並履行賠償協議,其悔罪表現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且章文家中生活困難,對其適用緩刑有利於照顧家中老人和小孩,法院對章文的量刑在法定幅度之內,並不違反刑法規定。但法院判決書“本院認為”部分,對章文適用緩刑的論述缺乏說理性,對章文適用緩刑的事實依據和法律根據論述欠缺。再如李敏香不服法院判決其丈夫馬某某故意傷害案,法院判決認定馬某某與葛某因瑣事發生爭吵、互毆,馬某某用鐵桶將葛某頭部砸致輕傷,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當事人上訴後,二審法院維持原判。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部分存在瑕疵,卷中材料顯示三個現場證人證實,馬某某、葛某打架過程中,馬某某拿起牆根放垃圾的白瓷鐵桶向葛某扔去,葛某彎腰係鞋帶時桶砸在他頭部,後見葛某頭部出血了。但一審判決引用上述三證人證言均用了如下文字表述“看到馬某某用鐵桶將葛某頭部砸傷,流了很多血”作為定案證據,如此引用證人證言,缺乏客觀真實性。還有的裁判文書落款時間在文書送達時間之後,也屬於工作中的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