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事審判環節。此次評查中,涉及民事審理環節的案件有53件,其中,無明顯瑕疵的案件18件,有瑕疵的16件,執法過錯的10件,錯案或涉嫌徇私舞弊的8件,由於客觀原因尚無條件解決的1件。下麵根據評查情況分別進行分析:
實體方麵存在的問題:
與案件相關的事實未查清的7件。如在陳光榮因糾紛被打傷案中,一二審判決均認定陳光榮因發生糾紛被王曉東打傷的事實,且在二審卷中有陳光榮在本村衛生室治療的單據。但一二審均認為陳光榮無證據證實其所購藥物與療傷有關,經評查組與有關醫院聯係,該醫院仍保留著陳光榮的購藥處方,一二審法院可以調取該醫院的檔案,以確定上訪人所提供的醫療費憑證與其所訴他人對其傷害的事實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把該案的基本事實查清楚,從而解決該訴求是否應當得到支持的問題。再如向彥波上訪案,李立勤因風濕性關節炎到向彥波開設的無證診所就醫。向彥波為李立勤藥物注射後,李立勤左膝疼痛、腫脹,先後到兩家醫院住院治療。後經河北醫科大學法醫鑒定中心對李立勤進行傷殘等級鑒定,結論為十級傷殘。後李立勤訴向彥波。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向彥波辯稱李立勤所發生的感染後果是由李立勤自己患糖尿病而引發多種疾病所致,但向彥波對兩家醫院作出的診斷結論“注射後感染”、“左膝關節化膿性關節炎”無異議,且自己向法院申請作因果關係鑒定後,又自願將申請書撤回,法院因此對向彥波辯稱自己的治療行為沒有過錯的請求不予支持。但是李立勤住院治療的除左膝關節感染外,還有二型糖尿病等病症。庭審中向彥波一方的“無異議”表示,也並未明確是對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的哪一性無異議。因此法院作出向彥波賠償李立勤二萬餘元治療費用的判決部分依據不足。
在本次評查中,根據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認定事實錯誤的有6件。如梁某某等人因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王某某一案,一審法院出具的調解書寫道:“扣除被告(梁某某等人)已支付的28925元”。可評查組在查閱案件卷宗中,有關王某某支領錢款的材料顯示,無論是梁某某向交警部門繳納的錢款數額,還是王某某在交警部門以及法院支取的數額,均與法院作出的調解書的數額不一致,法院就此並未調查核實。28925元占王某某獲得賠償數額的近四分之三,如不依法核實,將極大地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再如,王某某與劉某某離婚糾紛,法院在進行調解並作出調解書時,將不屬於王某某與劉某某共同財產的房屋,作為其二人的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屬認定事實錯誤。
法律適用上存在問題的有6件。在這些案件中,不屬於基於法律認識的不同而產生適用法律的不同,而僅是對基本法律關係的法律適用產生錯誤。如白某某案。祝某某借了白某某的錢,譚某某擔保。祝某某因詐騙被立刑事案件,後白某某以譚某某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詐騙案審理期間,白某某訴譚某某案的一審法院卻屢次以合同有效判定譚某某承擔完全擔保責任。根據擔保法“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的規定,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明顯錯誤。
程序方麵存在的問題:
在此次評查中,共有9件案件存在超期審理問題,其中瑕疵案件3件,過錯及錯案6件。民訴法規定:當事人直接向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而杜某某案中,杜某某向中級法院上訴後,中級法院未將上訴狀移交原審法院,而是由杜某某在兩個月後帶上上訴狀和二審訴訟費收費票據到縣法院,表示已經上訴。如安某某案,民訴法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2008年6月,安某某向市中院申請再審,時隔兩年,此案仍在申訴審查過程中,引發當事人上訪。民訴法對法院使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以及審理對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都有明確的期限要求。而在高某某案中,2006年6月高某某起訴梁某某,同年9月,梁某某反訴高某某,2007年12月,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兩人均不服一審判決,隨即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2010年5月,二審法院作出二審判決,期間沒有延長審限報批手續,屬嚴重超審限辦案。
遺漏當事人、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漏審漏判或超過當事人訴訟請求判決的案件有4起。如岑某某案,原一、二審法院均支持了岑某某關於返還購房款及裝修損失的訴訟請求,但對其提出的應將燈具、浴霸、鏡子、防盜門列在評估範圍、計入裝修損失的請求,原一、二審法院均未評判,導致岑某某在大部分訴訟請求得到支持的情況下,為數額較小的裝修損失而上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