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工資個稅=(5000-800)×15%-125=505(元)

年終獎個稅=8000×10%-25=775(元)

全年應扣繳個稅為110+505+775=1390(元)

方案三:每月按2000元發工資。

方案四:每月發1300元,年終一次性獎金8400元。

全年月工資個稅=(1300-800)×5%×12=300(元)。

年終獎個稅=8400×10%-25=815(元)

全年應扣繳個稅=300+815=1115(元)

但如果按全年收入與年終獎最佳配合的數據組,收入為24000元,月可扣項目為800元時,年終獎確定為6000元,每月工資1500元。那麼:全年月工資個稅=[(1500-800)×10%-25]×12=540(元)。

年終獎應納個稅=6000×5%=300(元)

全年應扣繳個稅=300+540=840(元)

比最優的的方案四還節約275元。

9.10.4公益捐贈也有籌劃空間企業通過對外捐贈回報社會,對塑造友善的社會風尚,培育良好的社會道德,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具有積極意義。對外捐贈是指企業自願無償將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贈送給合法的受贈人用於與生產經營活動沒有直接關係的公益事業的行為。企業在擬對外捐贈時,有沒有籌劃的空間呢?下麵先通過一個例子進行分析。

【例】甲公司鄰近地區前不久發生地震,公司全體幹部職工從報紙、電視等媒體上了解到,地震災區人民正在奮力建設新的家園,但因倒塌房屋較多,人民生活還較艱苦,於是紛紛要求捐款、捐物。公司經董事會討論,擬通過當地民政局捐款100萬元。

公司因成立時間不長,正處於成長期,2006年財務預算預計利潤總額為1000萬元(未考慮該捐贈因素)。公司實行的是工效掛鉤工資製度,職工人數700人,根據工效掛鉤的工資基數2520萬元,人均每月可發工資3000元。但因公司效益不是很理想,公司近年來並未提足工資基數,2006年職工工資預算隻有1680萬元,人均每月實際發放工資預算為2000元,公司適用企業所得稅率為33%,假定無其他納稅調整因素。

方式一:公司如通過當地民政局捐款10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金融保險除外)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支出,在年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有些特殊項目的捐贈扣除比例不同)。公司隻可享受到3%比例的稅前扣除,按1000萬元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隻可稅前扣除1000×3%=30(萬元),公司將納稅調增100-30=70(萬元),多繳企業所得稅70×33%=23.1(萬元)。

方式二:如果公司通過向職工人均多發工資1000元,職工自願人均捐款1000元,700名職工捐款70萬元,公司隻捐贈30萬元,公司和公司職工合計捐款70+30=100(萬元)。

公司捐贈30萬元,不需納稅調增。職工人均多發工資1000元,工資總額增加700×1000=700000(元),也未超過工效掛鉤的工資基數,公司也不需因多發工資而進行納稅調整。

因此,這種方式下,公司支出為捐贈30萬元,多發工資70萬元,合計100萬元,較方式一的公司全部直接捐贈可少繳企業所得稅23.1萬元。

至於職工個人所得稅方麵,根據稅法有關規定,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有些特殊項目的捐贈扣除比例不同)。並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3號)文件的規定,納稅人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1600元/月的減除費用標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公司在扣除按當地規定比例的住房公積金(月人均300元)和養老保險金(月人均100元)等之後,按實發2000元工資,應納稅所得額為2000-1600-300-100=0,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按發3000元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為3000-1600-300-100=1000(元),捐贈可扣除30%,即1000×30%=300(元),則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1000-300)×10%-25=45(元),公司700人,多繳個人所得稅700×45=31500(元)。

方式三:如果公司通過向職工人均多發工資1100元,職工自願人均捐款1000元,700名職工即70萬元,公司隻捐贈30萬元,公司和公司職工合計捐贈為100萬元。

公司捐贈30萬元,不需納稅調增。職工人均多發工資1100元,工資總額增加700×1100=770000(元),也未超過工效掛鉤的工資基數,公司也不需因多發工資而納稅調整。

這種方式公司支出為捐贈30萬元,多發工資77萬元,合計107萬元,較公司全部直接捐贈多支出107-100=7(萬元),可少繳企業所得稅7×33%=20.79(萬元)。

對職工個人來講,如果按工資3100元計算,應納稅所得額3100-1600-300-100=1100(元),捐贈可扣除30%,即1100×30%=330(元),則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1100-330)×10%-25=52(元),職工個人多繳個人所得稅52元,但多得收入3100-2000-1000-52=48(元)。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需在工資發放時直接用於捐贈(工資實發數是扣除捐贈後餘額),避免工資發放後,再用現金捐贈不好認定。

以上隻是一個捐贈時可考慮的思路,各企業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按法定程序,合法、合理、有效地開展籌劃。可關注以下幾種情形進行比較分析:

如果企業是外商投資企業,因企業所得稅前工資無扣除限額,可考慮;捐贈符合扣除比例為10%或可全額扣除的情形;企業可用實物進行的捐贈的分析;企業捐贈不需納稅調整,個人捐贈需調整等。

9.10.5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的轉換籌劃相同數額的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所適用的稅率不同,同時,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又都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在某些情況下將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分開,而在有些時候將這兩種收入合並就會節約個人所得稅,因而對其進行合理的籌劃就具有一定的可能性。

【例】劉小姐2000年7月從公司獲得工資、薪金收入共40000元。另外,該月劉小姐還獲得某設計院的勞務報酬收入40000元。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不同類型的所得應分類計算應納稅額,因此計算如下:

工資、薪金收入應納稅額為:(40000-800)×25%-1375=8425(元);

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額為:40000×(1-20%)×30%-2000=7600(元)。

劉小姐該月應納稅額為16025元。

如果劉小姐將勞務報酬所得轉化為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則其應納稅額為:(40000+40000-800)×35%-6375=213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