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應納稅所得,如在境外以納稅年度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在所得來源國的納稅年度終了、一種方法結清稅款後的30日內,向中國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如在取得境外所得時結清稅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內向中國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②代扣代繳義務人的納稅期限。
對代扣代繳義務人的納稅期限,《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3)自行申報、郵寄申報與代理申報。
①自行申報:是由納稅人自行在稅法規定的納稅期限內,向稅務機關申報取得的應稅項目和數額,如實填寫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據此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種方法。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5]077號、寧地稅二發(1998)47號和寧地稅二發(1999)282號文的規定,屬於下列情況的,納稅人必須到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納稅:
從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分筆取得屬於一次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的;
取得應納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扣繳稅款的;
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必須自行申報納稅的。
②郵寄申報: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自核自繳的基礎上,采取郵寄方式進行納稅申報的一種申報方法。郵寄申報納稅的方法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行計算應納稅額並向開戶銀行繳納、同時將自行填好的納稅申報表通過郵局實行郵寄申報。
③代理申報: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申報事宜。
(4)其他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5]077號文有如下規定:
①實行郵寄申報納稅的,以寄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②納稅期限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息日的次日為納稅期限的最後一日。
③自行申報納稅人確有困難,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
④扣繳義務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及其他有關資料的,經縣級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延期申報。
⑤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5)納稅申報表的類型。
①《個人所得稅月份申報表》,適用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