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基礎

(1)納稅地點。

①個人自行申報納稅的納稅地點。

對個人自行申報納稅的納稅地點,《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289號、[1995]077號文做了以下規定:

自行申報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向取得所得的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從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可選擇並固定在其中一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從境外取得所得的,應向境外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義務人變更申報納稅地點的,須經原主管稅務機關批準。

在異地工作或提供勞務的臨時來華人員,應以稅法所規定的申報納稅的日期為準,在某一地達到申報納稅的日期,即在該地申報納稅,但準予提出申請,經批準後,也可固定在一地申報納稅。

②代扣代繳義務人的納稅地點。

對代扣代繳義務人的納稅地點,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5]065號文件做了以下規定:

凡是辦理稅務登記或注冊稅務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個人,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沒有稅務登記或注冊稅務登記的組織機構、場所、個人應按照其隸屬關係,分別到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在異地從事建築安裝工程作業的單位,應在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所得在單位所在地分配,並能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完整、準確的會計賬簿和核算憑證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後,可回單位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外地來寧的建築安裝隊,應到施工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納稅期限。

①自行申報納稅人的納稅期限。

對自行申報納稅人的納稅期限,《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5]077號文做了以下規定: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待年度終了之日起三十日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對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內繳入國庫。納稅義務人在一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每次所得後的七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利息股息紅利、財產租賃、財產轉讓所得及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均應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並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