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最近2年的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審計的特許人財務會計報告摘要和審計報告摘要。
(十)特許人最近5年內與特許經營相關的重大訴訟和仲裁情況。
1.重大訴訟和仲裁指涉及標的額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訴訟和仲裁。
2.應當披露此類訴訟的基本情況、訴訟所在地和結果。
(十一)特許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重大違法經營記錄情況,重大違法經營記錄。
1.被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處以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的。
2.被判處刑事責任的。
(十二)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1.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2.如果特許人要求被特許人與特許人(或關聯公司)簽訂其他有關特許經營的合同,應當同時提供此類合同樣本。
第六條特許人在推廣、宣傳活動中,不得有欺騙、誤導的行為,其發布的廣告中不得含有宣傳單個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收益的內容。
第七條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披露信息前,有權要求被特許人簽署保密協議。
第八條特許人在向被特許人進行信息披露以後,被特許人應當就所獲悉的信息內容向特許人出具回執說明(一式2份),由被特許人簽字,1份由被特許人留存,另1份由特許人留存。
第九條特許人隱瞞應當披露而沒有披露的信息或者披露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
第十條特許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被特許人有權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經查實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實施。
98.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商業特許經營活動,促進商業特許經營健康、有序發展,維護市場秩序,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第四條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對全國範圍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商務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特許經營活動
第七條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並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
第八條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盛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盛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特許人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營業執照複印件或者企業登記(注冊)證書複印件;
(二)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三)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四)市場計劃書;
(五)表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書麵承諾及相關證明材料;
(六)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經批準方可經營的,特許人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九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特許人提交的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文件、資料之日起10日內予以備案,並通知特許人。特許人提交的文件、資料不完備的,商務主管部門可以要求其在7日內補充提交文件、資料。
第十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的特許人名單在政府網站上公布,並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采用書麵形式訂立特許經營合同。
特許經營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特許人、被特許人的基本情況;
(二)特許經營的內容、期限;
(三)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及其支付方式;
(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以及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和提供方式;
(五)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準要求和保證措施;
(六)產品或者服務的促銷與廣告宣傳;
(七)特許經營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賠償責任的承擔;
(八)特許經營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一)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後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條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特許經營期限應當不少於3年。但是,被特許人同意的除外。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續簽特許經營合同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四條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特許經營操作手冊,並按照約定的內容和方式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等服務。
第十五條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準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十六條特許人要求被特許人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前支付費用的,應當以書麵形式向被特許人說明該部分費用的用途以及退還的條件、方式。
第十七條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收取的推廣、宣傳費用,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推廣、宣傳費用的使用情況應當及時向被特許人披露。
特許人在推廣、宣傳活動中,不得有欺騙、誤導的行為,其發布的廣告中不得含有宣傳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收益的內容。
第十八條未經特許人同意,被特許人不得向他人轉讓特許經營權。
被特許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第十九條特許人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將其上一年度訂立特許經營合同的情況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條特許人應當依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並實行完備的信息披露製度。
第二十一條特許人應當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書麵形式向被特許人提供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信息,並提供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條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許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額、經營範圍以及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基本情況;
(二)特許人的注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和經營模式的基本情況;
(三)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證金以及保證金的返還條件和返還方式);
(四)向被特許人提供產品、服務、設備的價格和條件;
(五)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提供方式和實施計劃;
(六)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的具體辦法;
(七)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
(八)在中國境內現有的被特許人的數量、分布地域以及經營狀況評估;
(九)最近2年的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摘要和審計報告摘要;
(十)最近5年內與特許經營相關的訴訟和仲裁情況;
(十一)特許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違法經營記錄;
(十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條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特許人。
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特許人不具備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特許人未依照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備案,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備案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許人利用廣告實施欺騙、誤導行為的,依照廣告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被特許人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並經查實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條以特許經營名義騙取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以特許經營名義從事傳銷行為的,依照《禁止傳銷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商務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特許經營活動中涉及商標許可、專利許可的,依照有關商標、專利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有關協會組織在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指導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製定特許經營活動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為特許經營活動當事人提供相關服務。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逾期不備案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前款規定的特許人,不適用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99.商務部關於促進電子商務
規範發展的意見
一、充分認識促進電子商務規範發展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隨著信息技術的進步和互聯網的普及,我國電子商務持續快速發展,在繁榮國內市嚐擴大居民消費、降低物流成本、提高流通效率等方麵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同時,我國電子商務發展還處於起步階段,整體應用水平比較低,交易環境有待改善,社會公眾對電子商務的認知度和認可度有待提高,電子商務信息披露、資金支付和商品交付等行為還有待規範。因此,促進電子商務規範發展,引導交易參與方規範各類市場行為,是防範市場風險、化解交易矛盾、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客觀需要,也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二、規範電子商務信息傳播行為,優化網絡交易環境
規範網絡交易各方的信息發布和傳遞行為,提高各類商務信息的合法性、安全性、真實性、完整性、時效性和便捷性。
(一)規範電子商務信息發布內容。提倡在線交易的真實身份,引導交易各方如實發布商品及服務信息,保存交易記錄信息,並對難以確認和不可預測的風險信息予以聲明。防範和製止交易各方在線發布危險化學品、槍支、毒品等違禁品以及色情等非法服務的交易信息。
(二)規範電子商務信息傳播方式。引導企業合法地運用網絡服務器平台、電子郵件、網絡廣告、搜索引擎推廣等方式發布和傳遞商務信息。防範和製止惡意鏈接、幹擾性郵件、隱性網絡廣告等不當宣傳方式。
(三)維護交易信息安全。引導電子商務企業建立健全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製度,采取有效的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企業信息保密措施和用戶信息安全措施,防範和製止利用互聯網盜取商業秘密和提供用戶信息給第三方以牟取利益的行為。
(四)保障信息的有效傳播。鼓勵電子商務企業提供形式便捷、更新迅速的信息服務,防範和製止阻礙消費者查詢商品信息和自由選擇商品的行為,保障商家和客戶之間信息交流的及時順暢。
(五)打擊電子商務領域的欺詐行為。協同有關部門打擊電子商務活動中存在的虛假宣傳、質量欺詐等行為。借助各類渠道、資源和力量,防範和製止利用網絡發布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欺騙或誤導消費者的行為,保障商品(服務)的質量、性能、規格、價格等交易信息的真實準確。
三、規範電子商務交易行為,促進網絡市場和諧有序
提倡合法規範、公平公正的網上營銷、電子簽約和售後服務等行為,防範和化解電子商務中的各類交易糾紛。
(一)規範用戶注冊和會員發展行為。引導電子商務企業以合法、公開、透明的方式吸引用戶注冊、發展會員,防範和製止以收取高額費用或購買商品為前提條件的發展會員行為,杜絕以互聯網為隱蔽手段的傳銷行為。鼓勵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提供者以實名注冊為條件提供網上店鋪開設服務,建立交易安全保障與備份製度,發現並及時警示交易風險。
(二)規範各類網上促銷行為。引導電子商務企業在開展網上促銷活動時將促銷方式、規則、期限、商品範圍以及相關限製性條件等促銷內容在網站上公開發布。防範和製止在網上折價促銷、網上贈品促銷、積分促銷、網上點擊抽獎、網上聯合促銷等活動中出現的虛構原價、實物不符、拖延發放贈品和幕後操作等現象。
(三)規範電子簽約行為。引導電子商務企業製定合法公正的用戶協議,確定與用戶之間的權利與義務,並保證用戶在接受協議前能夠便利完整地閱知其內容。防範和製止以欺詐、惡意串通等不法手段促成協議簽訂的行為。提倡企業在修改用戶協議時,提前以有效方式通知用戶,並注明修改原因和變動內容。
(四)規範網上拍賣經營行為。規範網上拍賣方以及交易平台服務提供方的經營行為,引導經營者遵守《拍賣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準確、清晰、完整地表述拍賣標的,製定公平合理的網上拍賣規則條款。
(五)規範電子商務售後服務行為。引導電子商務企業建立健全、公開發布並嚴格執行售後服務和換貨退貨製度。防範和製止企業逃避售後責任、拖延換貨和拒不受理退貨的行為,維護網上購物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規範電子支付行為,保障資金流動安全
提倡合法規範、穩妥安全的電子支付,防範電子商務的資金結算和流轉風險。
(一)規範交易方之間的電子支付行為。增強交易參與方的支付安全意識,規範網上支付、電話支付、移動支付等電子支付行為。引導企業采取有效的技術和管理措施,保障支付密碼和財務數據安全,形成可靠、便捷的在線資金結算體係,降低結算成本和支付費用,提高資金周轉效率。
(二)規範第三方電子支付服務行為。加強行業自律,倡導合法運營,防範電子支付交易服務風險。引導電子支付行業規範運營管理,建立商家信用記錄、交易數據保存、內部信息加密和業務流程監管製度,采取有效的爭議和差錯處理方式,形成支付安全的技術和體製保障。引導第三方電子支付服務機構提高行業信譽,謹慎穩健運營,防止盲目擴張和無序競爭,確保用戶資金安全。
(三)防範電子支付金融風險。規範電子支付非銀行金融服務,防範網上非法金融交易活動。加強對沉澱資金的流動性管理,防範和製止以電子支付為手段的惡意占壓資金、非法套現和轉移資金以及非法融資行為。協同金融、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研究電子支付中虛擬貨幣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統一市場問題,規範虛擬貨幣的流通秩序。
五、規範電子商務商品配送行為,健全物流支撐體係
規範和改善電子商務企業的商品配送行為,提高物流服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一)規範商品配送行為。提倡電子商務企業通過網站信息查詢、郵件提醒、電話通知等有效方式,實時通告配送信息,明確交貨方式和時間。引導電子商務企業嚴格遵守商品訂單和交易協議,防範和製止配送延誤、實物不符、額外收取運費等行為。提倡電子商務企業在因不可預知和控製的情況影響商品送達時,及時主動與購買方協商補救方式,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二)提高商品配送能力。建立和完善適應電子商務需要的物流配送體係,促進物流配送信息係統與電子商務的結合,充分發揮信息技術優勢,挖掘社會儲運資源潛力,提高物流信息采集、分析、整合、調度的效率和物流運輸的實載率。引導與鼓勵企業開展第三方物流服務平台建設,逐步建立麵向網上商戶的社會化、專業化的物流配送機構,形成覆蓋各行業的物流配送網絡體係,提高響應能力和配送效率。
六、促進電子商務規範發展的保障措施
(一)麵向社會公眾加強宣傳引導。積極利用各種渠道,充分發揮主流媒體的輿論宣傳導向作用,形成有效的電子商務宣傳引導機製。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電子商務宣傳普及活動,進一步提高公眾對電子商務的認知水平,增強參與意識和風險防範意識。對電子商務領域出現的不法企業和行為,依法及時予以取締和曝光。
(二)推動電子商務法律和政策體係建設。針對信息技術手段與傳統流通方式相結合的新形勢、新特點、新問題,推動《電子簽名法》、《合同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等政策措施在電子商務領域的貫徹落實,優化電子商務發展的法製和政策環境。
(三)建立健全電子商務標準體係。組織和支持行業協會、企業、科研機構研究製訂各類電子商務技術標準、經營管理和服務規範,建立健全電子商務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體係。引導企業增強標準化意識,積極進行電子商務技術和管理的標準化建設。
(四)加快電子商務信用體係建設。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群眾監督相結合,建立健全電子商務信用體係。鼓勵企業和行業協會積極參與,建立科學、合理、權威、公正的信用服務機構。將電子商務交易雙方信用信息納入商務領域信用信息係統,逐步建立全國統一的電子商務信用信息資源共享機製,實現信用數據的動態采集、處理和交換,形成有效的企業與個人信用監督約束機製。
七、加強組織領導
(一)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和工作機製。地方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建立促進電子商務規範發展的組織保障體係和工作機製,明確職責分工,落實目標任務。緊密結合地方和行業實際,研究製定促進本地區電子商務規範發展的實施方案和配套措施。製訂電子商務統計分析標準,建立電子商務應用績效調研機製和重點企業聯係機製,加強對電子商務企業的促進扶持和規範引導,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促進我國電子商務又好又快地發展。
(二)發揮骨幹企業的示範引導作用。推動電子商務骨幹企業的發展,帶動整個行業的規範發展。開展電子商務規範化水平的測評工作,針對具有顯著代表性的骨幹企業,研究整理成熟運作模式和優秀解決方案,交流推廣發展電子商務的好經驗、好做法。
(三)推進中小電子商務企業規範發展。提高中小電子商務企業規範發展意識,鼓勵企業之間公平競爭,促進中小電子商務企業提高管理水平、規範市場行為。鼓勵中小電子商務企業發展社區便民服務,提高社區商業服務網絡化和信息化水平。
(四)重視和發揮中介組織作用。充分發揮電子商務中介組織、行業協會的作用,加強行業自律,做好信息服務和政策引導,幫助電子商務企業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促進我國電子商務健康發展。
(五)加強電子商務人才培養。加強與有關院校和科研機構的合作,促進電子商務理論研究,搞好學科體係建設。鼓勵企業培養適應電子商務研究開發、應用推廣需要的技術和管理人才。積極開展電子商務國內培訓和國際交流,提高管理人員素質,建立健全專業化電子商務管理人才隊伍。
100.企業連鎖經營有關財務
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企業連鎖經營的健康、有序發展,規範和加強企業連鎖經營財務管理,根據《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和《商品流通企業財務製度》等有關分行業財務製度的有關規定,結合內貿部《連鎖店經營管理規範意見》和連鎖企業特點,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多種形式、各個行業的連鎖經營企業,具體包括商業、糧食、物資、供銷社等係統的直營連鎖(又稱正規連鎖)企業、特許連鎖(又稱加盟連鎖)企業和自願連鎖(又稱自由連鎖)企業等。
第三條企業應在實行連鎖經營後的一個月內,將連鎖經營的實施方案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本地區企業連鎖經營財務管理的規範工作。
第四條連鎖企業的財務管理應遵循以下要求:
(一)連鎖企業應當按照《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和《商品流通企業財務製度》等有關分行業財會製度的規定,全麵係統地組織本企業的財務管理,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報送財務報告,並向投資者、債權人等有關方麵通報重要的財務信息。
(二)連鎖企業應當根據內部經營管理的特點,按照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的要求,建立適合企業經營特點的內部財務管理製度。
(三)連鎖企業應當建立完整的財務監控體係。通過建立製度監控、會計監控、實物監控和指標監控等方式,使總部及時掌握銷售、價格、存貨、納稅、資金等方麵的信息,了解各門店的外部或內部情況,並及時調整調控措施。
(四)連鎖企業應當逐步實行財務會計電算化。
第二章直營連鎖財務管理
第五條直營連鎖,指各連鎖店同屬一個投資主體,經營同類商品,或提供同樣服務,實行進貨、價格、配送、管理、形象等方麵的統一,總部對分店擁有全部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統一核算,統負盈虧。
第六條直營連鎖財務管理實行統一核算製。同一地區或城市的連鎖企業,實行“總部——分店”管理模式。跨地區的連鎖商店,可在非總部所在地區或城市設置地區總部,實行“總部——地區總部——門店”的管理模式,地區總部在總部監督下嚴格按總部有關規定開展經營管理活動,並進行獨立核算,從而形成總部和地區總部兩級管理體製。門店的所有帳目必須並入總部或地區總部帳目,同時門店應根據管理的需要設置必要的輔助帳目,並定期與總部或地區總部對帳,門店所有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都歸總部或地區總部統一核算。
第七條貨幣資金的管理。各門店經營和改造所需資金,由總部或地區總部統一籌措,統一安排。各門店存入銀行的款項,要及時通過銀行結算劃轉到總部或地區總部指定帳戶,由總部或地區總部統一計劃調劑。總部和地區總部對門店可建立備用金製度,門店不得坐支銷貨款。
為加強總部、地區總部的資金融通和調度力度,總部或地區總部在內部資金管理上,應通過建立內部資金調劑中心,對門店實行統一開戶、統一結算、統一管理、統一調度。
第八條存貨管理。除保鮮期短或鮮活商品外,總部和地區總部要對所經營的商品進行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核算。總部對地區總部的商品配送,作為銷售處理。總部或地區總部配送給各門店的商品,作為內部移庫處理,其計價可以采取成本加一定費用計價法、成本加一定比例的毛利計價法、市場售價計價法和協議計價法。具體采取哪種計價方式,主要應遵循便於管理、便於考核和調動各方麵積極性的要求。
總部或地區總部所在城市的門店經營的保鮮期短或鮮活商品,由總部統一采購、結算,直接配送到門店;不宜統一配送的商品,由門店到總部或地區總部指定的生產點取貨,或在總部或地區總部規定的渠道和價格浮動幅度內由門店用備用金直接采購,按規定向總部或地區總部報帳。
總部或地區總部對門店實行售價金額核算,進價數量控製(不便保管的鮮活商品也可采取進價總金額控製),有條件的企業應實行電算化管理,單品進價核算。門店每月對商品進行盤點,建立實物負責製度。總部或地區總部要核定商品損耗率,超額損耗部分,由總部或地區總部從門店的工資或獎金總額中扣除。門店要根據銷售情況和市場需求,及時提出調整商品結構的建議,對接近保質期的商品經常清理,以便總部或地區總部及時調換。
對低值易耗品等其他流動資產的管理,要明確總部和門店的管理權限,實行分級管理。
第九條固定資產的管理。各門店的固定資產由總部或地區總部按統一標準配置,折舊由總部或地區總部統一提齲總部或地區總部統一管理固定資產的采購、調撥、報廢等事宜,門店無權處置。
第十條門店要加強總部或地區總部配備給本店的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丟失、毀損、提前報廢等,其損失部分先由有關直接責任人賠償,不足部分從該門店的工資或獎金總額中扣除。
第十一條成本費用的管理。門店的費用由總部或地區總部規定細目範圍及開支標準,不允許分店隨意擴大和超標。總部、地區總部管理人員的工資按職責確定基本工資,獎金額度根據盈利情況具體確定,並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各門店單獨核算內部經營成果,對主要經濟指標(包括銷售收入、成本毛利率、費用水平、商品周轉天數)實行量化管理,納入考核體係。對門店人員,一般由總部或地區總部根據企業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於本企業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實際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於本企業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原則,區別不同門店客觀條件的優劣,根據綜合指標考核情況,在國家核定的工資總額額度內,製定企業內部的工資分配方案。
第十二條收入和利潤的管理。門店每日銷售款必須存入總部或地區總部指定的銀行,並直接向總部或地區總部報送銷售日報表、銷售流水收款單等。門店無權決定折扣、折讓,總部或地區總部對折扣、折讓的商品品種、範圍、時限和幅度要嚴格規定,統一籌劃。折扣一般采取指定品種、規格、數量和分店進行不定期折扣;折讓一般采取批量折讓、節日或節令折讓等方式,在各門店同時進行。門店應根據庫存商品的質量、時限等,及時向總部或地區總部提供實施商品折扣、折讓的意見。
總部或地區總部應根據內部經濟責任製的要求,對各門店的利潤分別進行明細核算,並通過配貨數量、銷貨數量、存貨數量、售價金額和費用開支數額等對分店的利潤進行監控。連鎖企業按規定繳納稅款後,其總部或地區總部應嚴格按《商品流通企業財務製度》等規定,對稅後利潤進行分配。
第十三條總部或地區總部應及時編報財務報告,實行“總部——地區總部”管理模式的,連鎖企業總部於年度終了後還應編報合並會計報表。
第十四條直營連鎖的其他財務管理,仍按現行財務製度規定執行。
第三章特許連鎖財務管理
第十五條特許連鎖,指總部同加盟店簽訂合同,授權加盟店在規定區域內使用自己的商標、服務標記、商號、經營技術和銷售總店開發的產品,在同樣形象下進行銷售及勞務服務。總部對加盟店擁有經營權和管理權,加盟店擁有對門店的所有權和收益權。加盟店具備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
第十六條加盟店根據合同,按不高於銷售額(營業額)3%的比例支付給特許者的與其生產經營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計入管理費用。特許者收到加盟店交來的特許權使用費,計入其它業務收入。
第十七條國有企業與集體、私營、“三資”等其它所有製形式的企業連鎖時,國有連鎖企業應將連鎖經營合同等有關資料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備案,以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十八條特許連鎖企業總部和加盟店的其他財務管理,按現行財務製度規定執行。
第四章自願連鎖財務管理
第十九條自願連鎖,是指各門店在保留單個資本所有權的基礎上實行聯合,總部和門店之間是協商、服務關係,總部統一訂貨和送貨,統一製定銷售戰略,統一使用物流及信息設施。各門店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人事自主,且有很大的經營自主權。
第二十條各門店按規定支付給總部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服務費,列入管理費用。總部收到後計入其他業務收入。
第二十一條總部經營所得稅後利潤,可視情況部分返還各門店。具體返還比例和返還方式由總部和門店在連鎖協議中確定。
第二十二條國有企業與集體、私營、“三資”等其它所有製形式的企業連鎖時,應將其連鎖經營合同等資料報同級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備案,以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三條自願連鎖的其他財務管理,按現行財務製度規定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對在原商店、糧店、副食店等國有老企業基礎上改製而成的連鎖企業必須報同級財政部門,以確定其同財政部門的財務關係,同時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進行資產評估,妥善清理債權、債務。
第二十五條各盛區、市財政廳(局)可以在此規定基礎上,結合當地實際製定實施細則。連鎖企業總部可根據本辦法和當地實施細則,研究製定適合企業特點的內部財務管理製度,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101.關於促進經濟發展支持
連鎖經營衛生監督管理的規定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特別是我國加入之後,經濟活動日漸活躍,營銷手段和形式更加多樣化、國際化。目前連鎖經營的形式已被我市諸多商家所采用,而且發展勢頭迅猛。為了規範衛生監督行為和經營行為,促進連鎖經營的良性發展,保證食品衛生安全,特製定本管理規定。
一、本規定管理規範的連鎖經營形式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連鎖經營應由若幹連鎖分店和連鎖經營配貨中心或總店組成。
(二)由設立的配貨中心或總店統一組織貨源,統一配送。
(三)連鎖分店除經營配貨中心或總店提供的貨物外,不得自行現場加工、生產和外進其它貨物。
(四)連鎖分店應與配貨中心或總店為同一經濟體、同一法人。
(五)連鎖經營的配貨中心或總店應成立相應衛生管理機構,加強對各連鎖分店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檢查,保證經營的商品衛生安全。
二、連鎖經營總店和配貨中心的衛生監督管理
(一)配貨中心或總店的衛生監督管理納入市級衛生監督管理,依法取得市級衛生許可證後方可經營,日常衛生監督管理由市級衛生監督部門負責。
(二)配貨中心或總店在向連鎖分店配送食品等貨物的同時必須提供該批次食品衛生監督檢驗合格文書或憑證,對無批次衛生檢驗合格文書或憑證的食品不得向連鎖分店配送。不能提供有效的檢驗合格文書或憑證的,由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配貨中心或總店經營和為連鎖分店提供的食品由市級衛生監督機構檢驗,出具的檢驗文書全市通用有效。
(三)配貨中心或總店應當對連鎖分店加強衛生管理,定期檢查連鎖分店的各項衛生製度的執行情況,指導連鎖分店落實各項衛生監督要求,保證各項衛生製度的落實。
三、連鎖分店的衛生監督管理
(一)各連鎖分店按照現行分級管理規定由所在區、縣(市)衛生監督部門負責衛生許可證的發放及日常衛生監督管理。
按照“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各級衛生監督部門依法開展衛生監督,並嚴格執行食品索證衛生監督管理。
(二)對連鎖分店的衛生監督檢驗過程中,各連鎖分店必須提供所經營產品的批次衛生檢驗合格文書或憑證。對無批次衛生檢驗合格文書或憑證的產品衛生監督部門應責令停止該產品的生產經營,待其報檢合格後方可經營。
(三)嚴禁對已有批次衛生檢驗合格化驗單或衛生檢測報告的產品重複檢驗、重複收費(各級衛生部門),更不得借發證之機一次性預收監測費。
四、加盟連鎖、連鎖分店內設有現場加工製作等經營行為,以及不符合本規定第一條條件的不適用本規定
102.直銷員向消費者推銷產品應當遵守的相關規定
根據《直銷管理條例》第22條的規定,直銷員向消費者推薦產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出示直銷員證和推銷合同;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進入消費者住所強行推銷產品,消費者要求其停止推銷活動的,應當立即停止,並離開消費者住所;成交前,向消費者詳細介紹本企業的退貨製度;成交後,向消費者提供發票和由直銷企業出具的含有退貨製度、直銷企業當地服務網點地址和電話號碼等內容的售貨憑證。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