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國家的直銷流行普遍,歐洲國家一般也都有直銷法,但歐洲國家大多是直銷法律條文,包含在其它法律中。例如法國、奧地利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設立直銷法條文,英國、比利時在《公平貿易法》中設立直銷法條文,德國在《競爭法》中設立直銷法條文等等。歐洲直銷法主要焦點與美國相似,集中在兩個問題上,一是冷靜法規,二是反金字塔法規。歐洲冷靜期規定比美國期限長,大多是7天。例如法國、德國、英國、意大利、奧地利、比利時、荷蘭、西班牙、葡萄牙、瑞士都實行7天冷靜期退貨製。以上10個國家除了意大利、西班牙、荷蘭之外,其它國家也都有反金字塔法規,歐洲一般稱為“禁止滾雪球銷售法”,這與美國州法一律稱“反金字塔法”不同。
除了國家正式法律法規之外,直銷協會也有直銷約法,進行行業自律。世界直銷聯盟(WFDSA)製定的《世界直銷商德約法》,已經成為每個會員國都要遵守的基本規則。
縱觀世界各國的直銷法規,主要有以下幾個立法重點:
冷靜期問題
概括世界各國的冷靜法規內容,其基本意思是:消費者自購物之日起一段時間內可以自由退貨,而不受任何補償罰款。退貨冷靜期限各國規定不同,美國是3天,歐洲國家一般是7天,馬來西亞是10天,韓國單層次直銷是10天,多層次直銷是20天。
冷靜法規的直接目的是保護消費者利益。可以說它間接地防止了高壓銷售,所謂高壓銷售就是,直銷商強迫、哄騙、引誘、纏擾消費者購物。所謂冷靜期,顧名思義就是給消費者一個頭腦冷靜的時間,並給消費者一個退貨的權力。當消費者在幾天或十幾天之內頭腦冷靜下來後,發覺不想要這個產品了,他可以不講任何理由的去退貨。由於冷靜法主要是保護消費者利益,所以一些國家的冷靜法是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設立,如歐洲的法國、奧地利等國。
入會費問題
入會費指加入直銷公司時所要交納的費用,在有的國家稱為注冊費,是獲得直銷商資格的基本條件。由於金字塔計劃均要求參加者一開始即支付大筆金錢,因此各國對入會費問題均十分重視。美國規定直銷公司新人的加入費在加入後6個月內不能超過500美元,英國規定新加入者支付的費用在7天之內不能超過75英鎊。
上門訪問銷售問題
美國全國性的訪問銷售法規是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發布的法規,它規定:直銷商在進入消費者家門之前,必須出示直銷商身份證明。聯邦貿易委員會法規是全美國直銷公司都要遵守的法規,因而它具有權威性,具有普遍效力。
存貨負擔問題
直銷公司通過某些規定使直銷商必須購買大額的產品,而這些產品絕非短期能銷售出去甚至永遠都銷售不出去,這是非法直銷的共同點,他們以此手段迅速積累資金。各國法律對存貨負擔的規定比較嚴,主要有兩方麵:
一方麵直接規定不得要求直銷商購買不合理數量的產品。加拿大法律規定:“傳銷公司故意把一個商業上不合理的數量的產品賣給參與者”即屬違法,可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罰款等。韓國規定的更嚴:“給傳銷商或參加者增加負擔,不論什麼名目都不允許,例如入會費、試用產品、銷售額、培訓費等等”。製定如此嚴格的規定,是因為不法公司往往在新參加者一加入時即以存貨負擔將其套住,迫使其不得不發展新人來解套。
另一方麵的規定是對直銷商退貨權利的規定,為限製公司給直銷商增加存貨負擔,各國法律一般都賦予直銷員很大的退貨權利。美國許多公司規定公司必須以不低於產品原價的90%的價格給直銷員退貨,相當大的程度遏製了不法公司的行為。
價格問題
直銷產品的價格在各國也曾引起過爭議,但由於各國經濟製度不同,對價格的爭議點也不同。大多數國家對價格沒有明確的規定。韓國法律隻規定直銷企業“建議的零售價格不應超過《總統令》規定的數字”;加拿大法律規定參加直銷的人購買產品的價格應是成本價,而不能是批發或零售價格,其用意是禁止直銷公司從發展人頭中獲利。
誇大宣傳問題
直銷是一種因產品性能決定需要麵對麵進行講解、親身演示並以口碑方式傳遞商業信息的營銷行為。因此各國法律都有禁止誇大宣傳的規定。加拿大法律規定,描述收入必須是公正、合理、適中的,是描述人所掌握的事實,也就是說必須是在其銷售網絡中具有代表性、普遍參與者的實際收入。
公司的設立
亞洲國家對直銷公司的設立管製比較嚴,歐美國家則一般不加約束,韓國對直銷公司設立有注冊資本限製,對開直銷公司的人有資格限製,而且開直銷公司必須向市長、省長登記注冊。馬來西亞的直銷公司則必須向該國的國內貿易與消費事務部申請核準。
89.其他國家和地區直銷的立
法經驗
直銷是零售業的一種特殊的形式,具有一些獨特的運作方式,這種方式即便在國外也有爭議。從世界各國直銷業的發展情況看,法律的建立對直銷業的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經營者有了自律的準繩,直銷違法現象也明顯減少,保證了直銷行業的健康發展,因此,各國的立法經驗很值得我們借鑒。
第一,亞洲國家傾向於單獨立法,歐美國家則傾向於利用其他各種法規。在馬來西亞、韓國、日本等國家,立法者都采取了《直銷法》的形式,而在歐美國家,立法者更多地隻是對直銷做一些法律解釋,而對其市場行為的監管並不單獨立法,這種區別在於東西方法律體係的差異。
第二,亞洲國家傾向於雙向立法,歐美國家則傾向於單項立法。所謂雙向,即既禁止金字塔計劃,又明確描述直銷行為經營規則;而歐美國家通常都是僅禁止金字塔計劃,並沒有所謂的直銷法。
第三,亞洲國家傾向於嚴格管理,表麵上看直銷發展相對空間較窄;而歐美國家則相對較為寬泛,直銷發展空間較為寬鬆。
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經驗,我們認為,國外的法律體係與我們的不同,所以我們不能盲目照搬照套,對其他國家和地區允許實行的直銷市場計劃,我們也要有選擇地開放,開放直銷和禁止金字塔計劃並存。對開放鬆緊度的把握,更需要認真對待,過分苛刻,將使直銷市場形成不正當的壟斷狀態;過分寬鬆,則可能會使直銷市場失控。
90.直銷企業保證金存繳、使
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根據《直銷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申請直銷應提交其在指定銀行開設的保證金專門賬戶憑證,金額為2000萬元人民幣。 保證金為現金。
第三條直銷企業與指定銀行簽訂的保證金專門賬戶協議應包括下述內容:
(一)指定銀行根據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工商總局)的書麵決定支付保證金;
(二)直銷企業不得違反《直銷管理條例》擅自動用保證金,不得以保證金對外擔 保或者違反《直銷管理條例》規定用於清償債務;
(三)指定銀行應及時向商務部和工商總局通報保證金賬戶情況,商務部和工商總局可以查詢直銷企業保證金賬戶;
(四)直銷企業和指定銀行的權利義務及爭議解決方式。
企業在申請設立時應提交與指定銀行簽署的開設保證金專門賬戶協議。
第四條直銷企業開始從事直銷經營活動3個月後,保證金金額按月進行調整。直銷企業於次月15日前將其上月銷售額的有效證明文件向指定銀行出具,並通過直銷行業管理網站向商務部和工商總局備案。直銷企業對出具的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指定銀行應當對證明文件進行形式審查。
直銷企業保證金金額保持在直銷企業上月直銷產品銷售收入的15%水平。賬戶餘額最低為2000萬元人民幣,最高不超過1億元人民幣。
根據直銷企業月銷售額,如需調增保證金金額的,直銷企業應當在向指定銀行遞交月銷售額證明文件後5日內將款項劃轉到其指定銀行保證金賬戶;如需調減保證金金額的,按企業與指定銀行簽訂的協議辦理。
第五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商務部和工商總局共同決定,可以使用保證金:
(一)無正當理由,直銷企業不向直銷員支付報酬,或者不向直銷員、消費者支付退貨款的;
(二)直銷企業發生停業、合並、解散、轉讓、破產等情況,無力向直銷員支付報酬或者無力向直銷員和消費者支付退貨款的;
(三)因直銷產品問題給消費者造成損失,依法應當進行賠償,直銷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賠償或者無力賠償的。
第六條直銷員或消費者根據《直銷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要求使用保證金的,應當持法院生效判決書或調解書,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和工商總局。
直銷員除持法院生效判決書、調解書外,還應出示其身份證、直銷員證及其與直銷企業簽訂的推銷合同。消費者除持法院生效判決書、調解書外,還應出示其身份證、售貨憑證或發票。
商務部和工商總局接到申請材料後6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使用保證金支付賠償的決定,並書麵通知指定銀行、直銷企業和保證金使用申請人。
直銷員違反《禁止傳銷條例》有關規定的,其申請不予受理。
第七條根據本辦法規定支付保證金後,直銷企業應當自支付之日起30日內將其保證金專門賬戶的金額補足到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水平。
第八條直銷企業保證金使用情況應當及時通過商務部和工商總局直銷行業管理網站向社會披露。
第九條直銷企業不再從事直銷活動的,憑商務部和工商總局出具的書麵憑證,可以向指定銀行取回保證金。
企業申請直銷未獲批準的,憑商務部出具的書麵憑證到指定銀行辦理保證金退回手續。
第十條直銷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直銷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商務部和工商總局共同負責直銷保證金的日常監管工作。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商務部、工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91.直銷行業服務網點設立管
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直銷行為,加強對直銷活動的監管,根據《直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申請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應包含其在擬從事直銷地區的服務網點方案。服務網點方案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便於滿足最終消費者、直銷員了解商品性能、價格和退換貨等要求;
(二)服務網點不得設在居民住宅、學校、醫院、部隊、政府機關等場所;
(三)符合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關於直銷行業服務網點設立的相關要求。
第三條商務部以市/縣為批準從事直銷活動的基本區域單位。對於設區的市,申報企業應在該市的每個城區設立不少於一個服務網點,在該市其他區/縣開展直銷活動應按本辦法申報。
縣級以上(含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條例》第十條第二款對申請企業提交的服務網點方案進行審查。經審查同意的,應當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出具該服務網點方案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相關規定的書麵認可函(標準格式見附件1)。
第四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轉報企業申請材料時,應當同時出具對服務網點方案的確認函(標準格式見附件2)。確認函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企業服務網點方案經所在地區/縣級以上(含縣級)商務主管部門認可;
(二)該企業在本省擬從事直銷業務區域內的服務網點方案符合《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
第五條依法取得直銷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當於批準文件下發之日起6個月內按其上報並經商務部核準的服務網點方案完成服務網點的設立。6個月內未能按商務部核準的服務網點方案完成服務網點設立的企業,不得在未完成服務網點方案的地區從事直銷業務,該企業若要在上述地區開展直銷業務,應按《條例》規定另行申報。
第六條有關盛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應會同服務網點所在地的區/縣級以上(含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根據《條例》及有關規定對直銷企業在該盛自治區、直轄市內已設立的服務網點進行核查,並將全盛自治區、直轄市核查結果一次性報商務部備案。商務部備案後通過直銷行業管理網站公布直銷企業可從事直銷業務的地區及服務網點。直銷企業不得在未完成核查和備案前開展直銷活動。
第七條直銷企業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增加服務網點,在已批準從事直銷的地區增加服務網點不需要報批,但應當將增設方案通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商務部備案。商務部備案後通過直銷行業管理網站公布直銷企業在已批準從事直銷的地區增加的服務網點。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可根據《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要求直銷企業在本地區增加服務網點,但應說明理由。
直銷企業調整服務網點方案,減少服務網點應報原審批部門批準,並按規定備案。
第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條相關商務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依法履行職責,進行服務網點設立管理工作,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條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06年10月20日起施行。
92.我國加入的法律文
件中的有關直銷的承諾
我國於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成員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協議書》附件9《中華人民共和國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減讓表》中,最惠國豁免清單第二部分“具體承諾”第四類“分銷服務”的第項規定,我國於2004年12月11日後取消在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方麵“對無固定地點的批發或零售服務設立商業存在的限製”。而“項下義務”指《減讓表》中的規定:在提供商業存在服務的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方麵,自從加入後3年內取消限製。第16條第2款列舉了6種影響市場準入限製的措施。具體有:限製服務提供者數量,限製服務交易總值或資產總值,限製服務網點總數或服務產出總量,限製特定服務部門或服務提供者可以雇傭的人數,限製或要求通過特定類型法律實體提供服務,限製外國資本參與比例或外國資本投資總額。除在《減讓表》中列明外,成員方不得對其他成員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實施這些限製措施。在提供商業存在服務的國民待遇限製方麵,加入後3年內取消限製。在提供自然人流動服務的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方麵,除水平承諾外,不做限製。《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中第310條規定:中國將與成員進行磋商並製定符合中國具體承諾減讓表以及中國在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項下義務的、關於無固定地點銷售的法規。《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第311條規定,一些工作成員指出,《世界行為手冊》提供了規範無固定地點銷售的堅實的道德基矗另外,在三年內必須通過這種允許直銷活動的立法。根據《減讓表》中的承諾,我國應於2004年12月11日後取消在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方麵“對無固定地點的批發或零售服務設立商業存在的限製”。
93.《直銷管理條例》直銷
產品範圍公告
根據《直銷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直銷產品範圍如下:
(1)化妝品(包括個人護理品、美容美發產品);
(2)保健食品(獲得有關部門頒發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
(3)保潔用品(個人衛生用品及生活用清潔用品);
(4)保健器材;
(5)小型廚具。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直銷產品應符合國家認證、許可或強製性標準。
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將根據直銷業發展狀況和消費者的需求適時調整直銷產品的範圍。
94.關於廢止外商投資轉型企
業有關規定的公告
國務院頒布的《直銷管理條例》於2005年12月1日正式實施。經研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國內貿易局關於外商投資傳銷企業轉變銷售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1998]外經貿資發第455號)、《關於〈關於外商投資傳銷企業轉變銷售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執行中有關問題的規定》(工商公字[2002]第31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外商投資傳銷轉型企業分支機構登記問題通知》(工商外企字[2002]第88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轉型為店鋪銷售並雇傭推銷員的原外商投資傳銷企業非雇擁推銷員分公司變更登記問題的通知》(工商企字[1999]第13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外商投資轉型企業違規經營行為處理決定的答複》(工商公字[2003]年第6號)等關於外商投資轉型企業的規定於2006年12月1日廢止。
自2006年12月1日起,未依法獲得直銷許可,以店鋪加雇傭推銷人員(係指非企業正式雇員,通過為該企業推銷產品取得勞動報酬的人員)從事經營活動的,比照《直銷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關於未經批準從事直銷活動的規定查處。
95.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公安
機關打擊傳銷執法協作規定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的協作配合,依法有效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根據國務院《禁止傳銷條例》和《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等有關法規的規定,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傳銷嚴重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損害人民群眾利益,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加強協作配合,切實有效地查處傳銷行為。
第三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處以下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傳銷行為;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傳銷行為;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傳銷行為;
(四)利用互聯網等媒體發布含有本款前三項規定的傳銷信息的;
(五)為本款前三項規定的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
(六)為本款前三項規定的傳銷行為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時,需要公安機關配合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積極配合。
第四條公安機關依法查處以下傳銷行為:
(一)在傳銷中以介紹工作、從事經營活動等名義欺騙他人離開居所地非法聚集並限製其人身自由的傳銷行為;
(二)涉嫌犯罪的傳銷行為。公安機關查處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傳銷行為時,需要會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予以積極配合。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受理傳銷舉報,並在受理舉報後的3日內開展調查。經過調查後,對於依法不屬於自己職權範圍內的舉報,應當及時移交主管機關,並告知舉報人。
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傳銷行為,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傳銷案件,對經偵查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
第七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傳銷違法案件的過程中,有證據證明可能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製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及時移送同級公安機關。對在傳銷中以介紹工作、從事經營活動等名義欺騙他人離開居所地非法聚集並限製其人身自由的,依法製作案件線索移送書,及時移送同級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積極配合查處。
第八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的傳銷案件時,應當附涉嫌犯罪案件的調查報告、涉案物品清單、有關檢驗報告或者鑒定結論及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九條對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傳銷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的回執上簽字;其中,對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在24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並書麵告知移送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十條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日以內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案情重大、複雜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自受理之日起10日以內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決定,應當書麵告知移送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十一條對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移送的傳銷案件,公安機關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並將查處情況通報移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十二條對於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接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機關,並辦理交接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三條對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移送的傳銷案件,公安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不予立案。對於不予立案的移送案件,應當說明理由,書麵通知移送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並退回涉案物品、相應案卷材料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對於自己發現的傳銷違法行為,經審查後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立案偵查後認為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案件移送通知書,及時將涉案物品、有關證據材料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作出處理。
第十五條對於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移送的傳銷案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並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抄送公安機關。
第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在查辦案件過程中,應當妥善保存案件的相關證據。對易腐爛、變質、滅失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證據;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涉案物品,應當送請有關部門或者機構依法進行檢驗、鑒定,並出具檢驗報告或者鑒定結論。
第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傳銷案件時,對有證據證明涉嫌犯罪的行為人可能逃匿或者銷毀證據的,應立即通報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采取相應措施。對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立案偵查。
第十八條對於涉及地域廣、參與人員多、涉案金額大的傳銷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可以分別依法立案,聯合開展調查。對於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查處;對於依法需要追究其行政責任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九條在查處傳銷案件時,對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查處。
第二十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建立並完善查處傳銷工作聯係會議製度,及時互通工作情況,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研究傳銷案件規律、特點及預防、打擊的對策。
第二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查處傳銷工作情況通報製度。采取發文或者召開會議等多種形式,及時相互通報各自查處的傳銷活動場所、傳銷手段、傳銷組織以及傳銷組織者、策劃者、骨幹分子等情況;及時提供各自查處的傳銷典型案例以及查處工作經驗材料;定期通報在查處傳銷中協作、配合的情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傳銷人員信息庫,建立信息共享機製。
第二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在查處傳銷執法協作中發生的問題,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報請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協調解決。
第二十三條對於不依法受理舉報、移送案件的,查處傳銷時敷衍推諉、消極應付等,以及失職瀆職、包庇、縱容、支持、參與傳銷的,應當依法依紀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6.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
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管理,規範特許經營市場秩序,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中國境內)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及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是商業特許經營的備案機關。在盛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向特許人所在地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盛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商業特許經營的備案工作實行全國聯網。符合《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的特許人,都應當通過政府網站進行備案(網址為.)。
第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備案機關舉報。
第五條申請備案的特許人應當向備案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業特許經營基本情況。
(二)中國境內全部被特許人的店鋪分布情況。
(三)特許人的市場計劃書。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或其他主體資格證明的複印件。
(五)與特許經營活動相關的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經營資源的注冊證書複印件。
(六)由設區的市級商務主管部門開具的符合《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證明文件;直營店位於境外的,特許人應當提供直營店營業證明,並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和中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經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不適用於上款的規定,但應當提交特許人與中國境內的被特許人訂立的第1份特許經營合同。
(七)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八)特許經營操作手冊的目錄。
(九)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經批準方可開展特許經營的產品和服務,須提交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十)經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的特許人承諾。
上述第(一)至(三)項材料直接在網上填報,第(四)至(十)項應當在網上提交便攜文件格式(PDF)的電子版材料。
第六條特許人應當在與中國境內的被特許人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的15天內向備案機關申請備案。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經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應當自《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有關商務主管部門申請備案。
第七條特許人的備案信息有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備案機關申請變更。
第八條特許人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將其上一年度訂立、撤銷、續簽與變更的特許經營合同情況向備案機關報告。
第九條特許人應認真填寫所有備案事項的信息,並確保所填寫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十條備案機關應當自收到特許人提交的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文件、資料之日起10日內予以備案,並在商務部網站予以公告。
特許人提交的文件、資料不完備的,備案機關可以要求其在7日內補充提交文件、資料。 備案機關在特許人材料補充齊全之日起10日內予以備案。
第十一條已完成備案的特許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備案機關可以撤銷備案,並在商務部網站予以公告:
(一)因特許人違法經營,被主管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二)備案機關收到司法機關因為特許人違法經營而做出的關於撤銷備案的司法建議書。
(三)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經查證屬實的。
(四)特許人自行注銷的。
第十二條各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及撤銷備案的情況在10日內反饋商務部。
第十三條備案機關在完成備案手續的同時,應當完整準確地記錄和保存特許人的備案信息材料,依法為特許人保守商業秘密。
第十四條公眾可通過商務部政府網站查詢以下信息:
(一)特許人的企業名稱及特許經營業務使用的注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
(二)特許人的備案時間。
(三)特許人的法定經營場所地址與聯係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中國境內的被特許人營業地址。
第十五條特許人未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備案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及特許人所在地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備案,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仍不備案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特許人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備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境外特許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按照本辦法執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特許人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國家行業協會應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做好企業備案工作,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協調作用,加強行業自律。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實施。
97.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
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維護特許人與被特許人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商業特許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關聯公司,是指特許人的母公司、特許人直接或間接擁有全部或多數股權的子公司、與特許人直接或間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擁有全部或多數股權的公司。
第四條特許人應當按照《條例》的要求,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書麵形式向被特許人披露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信息,並提供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第五條特許人進行信息披露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許人及特許經營活動的基本情況。
1.特許人名稱、通訊地址、聯係方式、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注冊資本額、經營範圍以及現有直營店的數量、地址和聯係電話。
2.特許人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概況。
3.特許人備案的基本情況。
4.如果由特許人的關聯公司向被特許人提供產品和服務,應當披露該公司的基本情況。
5.特許人或其關聯公司在過去5年內破產或申請破產情況。
(二)特許人擁有經營資源的基本情況。
1.以書麵形式向被特許人說明能夠提供的注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經營模式及其他經營資源情況。
2.如果上述所列經營資源的所有者是特許人的關聯公司,披露該關聯公司的基本信息,特許人同時應當說明一旦解除與該關聯公司的授權合同,如何處理該特許經營係統。
3.特許人(或其關聯公司)的注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涉及訴訟或仲裁的情況。
(三)特許經營費用的基本情況。
1.特許人及代第三方收取費用的種類、金額、標準和支付方式,不能披露的,應當說明原因,收費標準不統一的,應當披露最高和最低標準,並說明原因。
2.保證金的收娶返還條件、返還時間和返還方式。
3.要求被特許人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前支付費用的,應當以書麵形式向被特許人說明該部分費用的用途以及退還的條件、方式。
(四)向被特許人提供產品、服務、設備的價格、條件等情況。
1.被特許人是否必須從特許人(或其關聯公司)處購買產品、服務或設備及相關的價格、條件等。
2.被特許人是否必須從特許人指定(或批準)的供應商處購買產品、服務或設備。
3.被特許人是否可以選擇其他供應商,以及供應商應具備的條件。
(五)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服務的情況。
1.業務培訓的具體內容、提供方式和實施計劃,包括培訓地點、方式和時間長度。
2.技術支持的具體內容,說明特許經營操作手冊的目錄及相關頁數。
(六)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的方式和內容。
1.特許人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的方式和內容,被特許人須履行的義務和不履行義務的後果。
2.特許人對消費者投訴和賠償是否承擔連帶責任,如何承擔。
(七)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情況。
1.投資預算可以包括下列費用:加盟費;培訓費;房地產和裝修費用;設備、辦公用品、家具等購置費;初始庫存;水、電、氣費;為取得執照和其他政府批準所需的費用;啟動周轉資金。
2.上述費用的
(八)中國境內被特許人的有關情況。
1.現有和預計被特許人的數量、分布地域、授權範圍、有無獨家授權區域(如有,應說明預計的具體範圍)的情況。
2.對被特許人進行經營狀況評估情況,特許人披露被特許人實際或預計的平均銷售量、成本、毛利、純利的信息,同時應當說明上述信息的來源、時間長度、涉及的特許經營網點等,如果是估算信息,應當說明估算依據,並明示被特許人實際經營狀況與估計可能會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