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國外(地區)直銷立法的重點

89.其他國家和地區直銷的立法經驗

……

84.直銷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規範直銷行為,加強對直銷活動的監管,防止欺詐,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直銷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直銷產品的範圍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直銷業的發展狀況和消費者的需求確定、公布。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直銷,是指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由直銷員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直接向最終消費者(以下簡稱消費者)推銷產品的經銷方式。 本條例所稱直銷企業,是指依照本條例規定經批準采取直銷方式銷售產品的企業。 本條例所稱直銷員,是指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將產品直接推銷給消費者的人員。

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成為以直銷方式銷售本企業生產的產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產產品的直銷企業。直銷企業可以依法取得貿易權和分銷權。

第五條直銷企業及其直銷員從事直銷活動,不得有欺騙、誤導等宣傳和推銷行為。

第六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其職責分工和本條例規定,負責對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和變更

第七條申請成為直銷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投資者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在提出申請前連續5年沒有重大違法經營記錄,外國投資者還應當有3年以上在中國境外從事直銷活動的經驗;

(二)實繳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8000萬元;

(三)依照本條例規定在指定銀行足額繳納了保證金;

(四)依照規定建立了信息報備和披露製度。

第八條申請成為直銷企業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下列申請文件、資料:

(一)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二)企業章程,屬於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還應當提供合資或者合作企業合同;

(三)市場計劃報告書,包括依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擬定的經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可的從事直銷活動地區的服務網點方案;

(四)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說明;

(五)擬與直銷員簽訂的推銷合同樣本;

(六)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七)企業與指定銀行達成的同意依照本條例規定使用保證金的協議。

第九條申請人應當通過所在地盛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盛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7日內,將申請文件、資料報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90日內,經征求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直銷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直銷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審查頒發直銷經營許可證,應當考慮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和直銷業發展狀況等因素。

第十條直銷企業從事直銷活動,必須在擬從事直銷活動的盛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負責該行政區域內直銷業務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

直銷企業在其從事直銷活動的地區應當建立便於並滿足消費者、直銷員了解產品價格、退換貨及企業依法提供其他服務的服務網點。服務網點的設立應當符合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直銷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提供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和資料,並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獲得批準後,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第十一條直銷企業有關本條例第八條所列內容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名單在政府網站上公布,並及時進行更新。

第三章直銷員的招募和培訓

第十三條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招募直銷員。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招募直銷員。

直銷員的合法推銷活動不以無照經營查處。

第十四條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不得發布宣傳直銷員銷售報酬的廣告,不得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作為成為直銷員的條件。

第十五條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不得招募下列人員為直銷員:

(一)未滿18周歲的人員;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

(三)全日製在校學生;

(四)教師、醫務人員、公務員和現役軍人;

(五)直銷企業的正式員工;

(六)境外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從事兼職的人員。

第十六條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招募直銷員應當與其簽訂推銷合同,並保證直銷員隻在其一個分支機構所在的盛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已設立服務網點的地區開展直銷活動。未與直銷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簽訂推銷合同的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從事直銷活動。

第十七條直銷員自簽訂推銷合同之日起60日內可以隨時解除推銷合同;60日後,直銷員解除推銷合同應當提前15日通知直銷企業。

第十八條直銷企業應當對擬招募的直銷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考試,考試合格後由直銷企業頒發直銷員證。未取得直銷員證,任何人不得從事直銷活動。

直銷企業進行直銷員業務培訓和考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直銷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組織直銷員業務培訓。

第十九條對直銷員進行業務培訓的授課人員應當是直銷企業的正式員工,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企業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學曆和相關的法律、市場營銷專業知識;

(三)無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記錄;

(四)無重大違法經營記錄。

直銷企業應當向符合前款規定的授課人員頒發直銷培訓員證,並將取得直銷培訓員證的人員名單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取得直銷培訓員證的人員名單,在政府網站上公布。

境外人員不得從事直銷員業務培訓。

第二十條直銷企業頒發的直銷員證、直銷培訓員證應當依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式樣印製。

第二十一條直銷企業應當對直銷員業務培訓的合法性、培訓秩序和培訓場所的安全負責。

直銷企業及其直銷培訓員應當對直銷員業務培訓授課內容的合法性負責。

直銷員業務培訓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製定。

第四章直銷活動

第二十二條直銷員向消費者推銷產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出示直銷員證和推銷合同;

(二)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進入消費者住所強行推銷產品,消費者要求其停止推銷活動的,應當立即停止,並離開消費者住所;

(三)成交前,向消費者詳細介紹本企業的退貨製度;

(四)成交後,向消費者提供發票和由直銷企業出具的含有退貨製度、直銷企業當地服務網點地址和電話號碼等內容的售貨憑證。

第二十三條直銷企業應當在直銷產品上標明產品價格,該價格與服務網點展示的產品價格應當一致。直銷員必須按照標明的價格向消費者推銷產品。

第二十四條直銷企業至少應當按月支付直銷員報酬。直銷企業支付給直銷員的報酬隻能按照直銷員本人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的收入計算,報酬總額(包括傭金、獎金、各種形式的獎勵以及其他經濟利益等)不得超過直銷員本人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收入的30%。

第二十五條直銷企業應當建立並實行完善的換貨和退貨製度。

消費者自購買直銷產品之日起30日內,產品未開封的,可以憑直銷企業開具的發票或者售貨憑證向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服務網點或者推銷產品的直銷員辦理換貨和退貨;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服務網點和直銷員應當自消費者提出換貨或者退貨要求之日起7日內,按照發票或者售貨憑證標明的價款辦理換貨和退貨。

直銷員自購買直銷產品之日起30日內,產品未開封的,可以憑直銷企業開具的發票或者售貨憑證向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或者所在地的服務網點辦理換貨和退貨;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和所在地的服務網點應當自直銷員提出換貨或者退貨要求之日起7日內,按照發票或者售貨憑證標明的價款辦理換貨和退貨。

不屬於前兩款規定情形,消費者、直銷員要求換貨和退貨的,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服務網點和直銷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辦理換貨和退貨。

第二十六條直銷企業與直銷員、直銷企業及其直銷員與消費者因換貨或者退貨發生糾紛的,由前者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直銷企業對其直銷員的直銷行為承擔連帶責任,能夠證明直銷員的直銷行為與本企業無關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直銷企業應當依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建立並實行完備的信息報備和披露製度。

直銷企業信息報備和披露的內容、方式及相關要求,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另行規定。

第五章保證金

第二十九條直銷企業應當在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賬戶,存入保證金。

保證金的數額在直銷企業設立時為人民幣2000萬元;直銷企業運營後,保證金應當按月進行調整,其數額應當保持在直銷企業上一個月直銷產品銷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億元,最低不少於人民幣2000萬元。 保證金的利息屬於直銷企業。

第三十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決定,可以使用保證金:

(一)無正當理由,直銷企業不向直銷員支付報酬,或者不向直銷員、消費者支付退貨款的;

(二)直銷企業發生停業、合並、解散、轉讓、破產等情況,無力向直銷員支付報酬或者無力向直銷員和消費者支付退貨款的;

(三)因直銷產品問題給消費者造成損失,依法應當進行賠償,直銷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賠償或者無力賠償的。

第三十一條保證金依照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使用後,直銷企業應當在1個月內將保證金的數額補足到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水平。

第三十二條直銷企業不得以保證金對外擔 保或者違反本條例規定用於清償債務。

第三十三條直銷企業不再從事直銷活動的,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可以向銀行取回保證金。

第三十四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負責保證金的日常監管工作。

保證金存繳、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製定。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實施日常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一)進入相關企業進行檢查;

(二)要求相關企業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和證明材料;

(三)詢問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和其他有關人員,並要求其提供有關材料;

(四)查閱、複製、查封、扣押相關企業與直銷活動有關的材料和非法財物;

(五)檢查有關人員的直銷培訓員證、直銷員證等證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進行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實施查封、扣押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

第三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日常監督管理,發現有關企業有涉嫌違反本條例行為的,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責令其暫時停止有關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設立並公布舉報電話,接受對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舉報和投訴,並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有功人員,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對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申請予以許可或者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申請予以的許可,由作出許可決定的有關部門撤銷。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未經批準從事直銷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直銷產品和違法銷售收入,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依法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申請人通過欺騙、賄賂等手段取得本條例第九條和第十條設定的許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直銷產品和違法銷售收入,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撤銷其相應的許可,申請人不得再提出申請;情節嚴重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依法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直銷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不再符合直銷經營許可條件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其直銷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直銷企業違反規定,超出直銷產品範圍從事直銷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直銷產品和違法銷售收入,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有違法經營行為的直銷企業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直至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直銷企業的直銷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直銷企業及其直銷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欺騙、誤導等宣傳和推銷行為的,對直銷企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有違法經營行為的直銷企業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直至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直銷企業的直銷經營許可證。對直銷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直銷企業撤銷其直銷員資格。

第四十四條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招募直銷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有違法經營行為的直銷企業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直至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直銷企業的直銷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直銷員證從事直銷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直銷產品和違法銷售收入,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直銷企業進行直銷員業務培訓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有違法經營行為的直銷企業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直至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直銷企業的直銷經營許可證;對授課人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是直銷培訓員的,責令直銷企業撤銷其直銷培訓員資格。

直銷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組織直銷員業務培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直銷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銷售收入,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直銷企業撤銷其直銷員資格,並對直銷企業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直銷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依照價格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直銷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有違法經營行為的直銷企業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直至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直銷企業的直銷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條直銷企業未依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報備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其直銷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一條直銷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五章有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其直銷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違法行為同時違反《禁止傳銷條例》的,依照《禁止傳銷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章法則

第五十三條直銷企業擬成立直銷企業協會等社團組織,應當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批準,憑批準文件依法申請登記。

第五十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在境內投資建立直銷企業,開展直銷活動的,參照本條例有關外國投資者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85.直銷管理條例出台的原因

國務院製定出台《直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原因主要有兩個:

首先,是正確引導和規範我國直銷業發展的需要。

直銷是眾多現代經銷模式中的一種,這種經銷模式可以有效地降低企業的運營成本,對促進市場經濟條件下商品流通的發展有著積極作用。但是,由於這種經銷模式在交易過程中存在很大程度的信息不對稱性,直銷人員也具有分散性的特點,所以,極容易引發一些不規範行為,甚至是違法行為的發生,從而損害廣大消費者和直銷從業人員的切身利益。直銷這種經銷方式進入我國的時間不長,公眾對直銷的認識也還存在著一定程度的偏差,區別合法直銷和非法傳銷的能力相對薄弱。因此,製定一部能夠使消費者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既符合我國國情,而又內外一致的直銷法規,對直銷業正確引導、趨利避害、穩步開放、規範發展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是履行入世承諾的需要。

根據入世承諾,我國應當在2004年底取消對外資在無固定地點的批發或零售服務領域設立商業存在方麵的限製,並製定與規則和中國入世承諾相符合的關於無固定地點銷售的法規。這裏所稱的“無固定地點銷售”,其主要形式之一就是直銷。作為國際社會間一個負責任的成員,中國政府一向十分注重履行自己的對外承諾。製定條例正是我們履行上述承諾的一個重要舉措。

86.禁止傳銷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止欺詐,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持社會穩定,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查處傳銷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查處傳銷工作的協調機製,對查處傳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查處傳銷行為。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傳銷行為,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舉報傳銷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調查核實,依法查處,並為舉報人保密;經調查屬實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傳銷行為的種類與查處機關

第七條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查處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

第九條利用互聯網等媒體發布含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電信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查處。

第十條在傳銷中以介紹工作、從事經營活動等名義欺騙他人離開居所地非法聚集並限製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機關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一條商務、教育、民政、財政、勞動保障、電信、稅務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查處傳銷行為。

第十二條農村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導下,協助有關部門查處傳銷行為。

第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傳銷行為,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傳銷案件,對經偵查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第三章查處措施和程序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停止相關活動;

(二)向涉嫌傳銷的組織者、經營者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進入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和培訓、集會等活動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查閱、複製、查封、扣押涉嫌傳銷的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等資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專門用於傳銷的產品(商品)、工具、設備、原材料等財物;

(六)查封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

(七)查詢涉嫌傳銷的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的賬戶及與存款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對賬單等;

(八)對有證據證明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麵或者口頭報告並經批準。遇有緊急情況需要當場采取前款規定措施的,應當在事後立即報告並補辦相關手續;其中,實施前款規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項、第(八)項規定的措施,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麵批準。

第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

第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第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查封、扣押,應當向當事人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查封、扣押財物及資料清單。

在交通不便地區或者不及時實施查封、扣押可能影響案件查處的,可以先行實施查封、扣押,並應當在24小時內補辦查封、扣押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案件情況複雜的,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日。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除外。

第十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查封、扣押,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查封、扣押期間作出處理決定。

對於經調查核實屬於傳銷行為的,應當依法沒收被查封、扣押的非法財物;對於經調查核實沒有傳銷行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應當在作出處理決定後立即解除查封,退還被扣押的財物。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視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財物應當予以退還。拒不退還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或者損毀被查封、扣押的財物,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當事人有權陳述和申辯。

第二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應當製作現場筆錄。

現場筆錄和查封、扣押清單由當事人、見證人和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不在現場或者當事人、見證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執法人員應當在現場筆錄中予以注明。

第二十三條對於經查證屬於傳銷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可以向社會公開發布警示、提示。

向社會公開發布警示、提示應當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時,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六條為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為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通知有關部門依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財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5%以上20%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有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行為或者拒絕、阻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依法查處傳銷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和程序查處傳銷行為,或者發現傳銷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支持、包庇、縱容傳銷行為,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87.直銷員業務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條根據《直銷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辦直銷員業務培訓(以下簡稱直銷培訓)及考試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直銷培訓,是指直銷企業對本企業擬招募的直銷員和本企業的直銷員進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直銷基礎知識等各種培訓活動。

本辦法所稱直銷員考試是指直銷企業對本企業擬招募的直銷員的考試。

第四條直銷企業向符合《直銷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直銷員、直銷培訓員頒發《直銷員證》、《直銷培訓員證》。

直銷企業應在每月15日前將本企業上一個月取得《直銷培訓員證》的人員名冊,通過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備案。未經備案的人員,不得對直銷員開展培訓。直銷培訓員隻能接受所屬企業指派進行培訓。

《直銷員證》、《直銷培訓員證》由直銷企業按商務部製定的規範式樣印製。

第五條直銷員向消費者推銷產品時、直銷培訓員在進行直銷培訓活動時,應佩戴《直銷員證》、《直銷培訓員證》。

不得偽造、變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直銷員證》、《直銷培訓員證》。

第六條直銷培訓內容以《直銷管理條例》、《禁止傳銷條例》、《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中的相關內容、直銷員道德規範、直銷風險揭示以及營銷方麵的知識為主。

直銷員考試應含有上款所規定的內容。

第七條直銷企業進行直銷培訓和考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組織直銷培訓和考試。

第八條直銷培訓不得宣揚迷信邪說、色情、淫穢或者渲染暴力;不得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不得對企業產品進行誇大、虛假宣傳,貶低同類其它產品,強迫參加培訓的人員購買產品;不得以任何方式宣揚直銷員以往的收入情況,宣揚大多數參與者將獲得成功;不得從事違反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它活動。

直銷企業不得以召開研討會、激勵會、表彰會等形式變相對直銷員進行培訓。

第九條直銷企業應在本企業設有服務網點的地區組織直銷培訓。直銷培訓不得在政府、軍隊、學校、醫院的場所及居民社區、私人住宅內舉辦。

第十條直銷企業應於直銷培訓或考試活動7日前將培訓或考試計劃(包括培訓時間、具體地點、內容、人數及直銷培訓員、培訓資料和考試時間、地點、人數)在直銷企業中文網站上公布。

第十一條直銷企業應當對每期直銷培訓講授內容進行錄音,完整保存參加培訓的人員名單、直銷員考試試卷。錄音資料、直銷員考試試卷應妥善保管,至少保存3年。

第十二條直銷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舉辦的直銷培訓及考試情況通過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工商主管部門報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備案。 備案內容包括:上一年度舉辦培訓期數(每次培訓時間、地點、參加人數、直銷培訓員、培訓資料的名稱)、上一年度舉辦考試次數(每次考試時間、地點、試卷、參加人數、合格人數)。

第十三條商務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直銷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負責對直銷培訓進行監管;商務部負責製定《直銷員證》、《直銷培訓員證》的規範式樣。

第十四條參加直銷培訓的人員,如發現直銷企業組織的培訓、直銷培訓員講授的內容違反法律法規或本辦法的規定,有權當場指出,並向培訓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

第十五條直銷企業、直銷培訓員進行直銷培訓,違反《直銷管理條例》或本辦法的,以及直銷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組織直銷培訓的,按照《直銷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六條直銷企業開展直銷培訓和考試活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各級商務、工商、公安機關應建立聯係製度,定期通報直銷企業培訓和查處違規培訓情況。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88.國外(地區)直銷立法的

重點

目前世界上有直銷發展的國家中,大部分都有關於直銷的法規。總的看,各國的直銷法規大概有兩種形式。一是專門直銷法,即為直銷專門設立法律。如韓國《直銷法》、馬來西亞《直銷法》、日本《無限連鎖鏈防止法》。二是直銷法律條文,即在某一商業法律中設立有關直銷法律條文。如加拿大《競爭法》中設有“多層次直銷”法律條文,英國的《公平貿易法》中設有反“金字塔”法律條文。

美國是直銷的發源地,但美國沒有全國性的專門直銷法律。它的直銷公司主要受兩種法規約束,一是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法規,二是美國各州直銷法規。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法規是全國性的法規,是全國直銷公司都要遵守的,但它內容不多,比較簡單,不係統。美國各州法規則製定的詳細、係統、涉及範圍廣泛。美國州法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麵:第一,是反金字塔法,美國50個州(除了佛蒙特州、威斯康星州)都有反金字塔法,該法在絕大多數州都是專門法,少數幾個州是在《多層次直銷法》中設立反金字塔法條文。第二,美國大部分州都有冷靜法。州冷靜法與聯邦貿易委員會冷靜法規相似,基本內容都是消費者有權在三天之內退貨而不受任何補償性罰款。

亞洲直銷發展主要集中在亞洲東南部地區。日本、韓國、馬來西亞、泰國、新加坡、中國台灣和香港地區都是“世界直銷聯盟”成員。亞洲直銷雖然發展晚,但它的發展很迅猛,地位也舉足輕重。亞洲有的國家製定有專門的直銷法規,像日本、韓國、馬來西亞。有的地區有局部直銷法律條文,像中國台灣地區在其《公平交易法》中就設有直銷法規條文。有的國家沒有直銷法,例如印度尼西亞,即無專門直銷法,也無條文。官方也不打算製定特別法規管理直銷業,隻把直銷公司當作一般商業公司看待。 比較世界各國的直銷法,韓國《直銷法》可以說是目前世界上最係統的直銷法,其內容之詳備,非其它國家直銷法之所能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