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對直銷行業必須嚴格監管

59.關於直銷培訓

60.直銷培訓是不是“洗腦”

……

55.什麼是傳銷

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的規定,我國將下列行為定性為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56.直銷與傳銷的本質區別

(1)推銷的商品不同。傳銷的產品大多是一些沒有什麼品牌,質次價高的商品,而直銷的商品大都為一些著名的品牌,在國內外有一定的認知度。

(2)推銷員加入的方式不同。傳銷是要求推銷員加入時上線要收取下線的商品押金,一般以購物或資金形式收勸入門費”。

(3)營銷管理不同。傳銷的營銷管理很混亂,上線推銷員是通過欺騙下線推銷員來獲取自己的利益。采用“複式計酬”方式,即銷售報酬並非僅僅來自商品利潤本身,而是按發展傳銷人員的“人頭”計算提成。直銷的管理比較嚴格,推銷員是不直接跟商品和錢接觸的,其業績由公司來考核,由公司進行分配。

(4)根本的目的不同。傳銷的根本目的是無限製地發展下線,千方百計通過擴大下線來賺錢,而直銷最終麵對的終端用戶是客戶,進行商品交易。

57.製定《禁止傳銷條例》

的意義

自1998年國務院頒布通知全麵禁止傳銷以來,在國務院的統一部署下,工商、公安等部門認真履行職責,對各種傳銷活動進行了嚴厲的打擊,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大規模、公開化的傳銷活動得到了有效的遏製。由於我國正處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初級階段,市場發育程度較低,有關管理法規不夠完善,各種傳銷活動,特別是“拉人頭”的傳銷活動沉渣泛起,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利益。

近年來,一些不法單位和個人打著“快速致富”的旗號,誘騙群眾參與傳銷,進一步發展以“拉人頭”欺詐為主要形式的違法犯罪活動。為了逃避打擊,傳銷活動也從公開轉入地下,傳銷組織者采取將群眾騙往外地聚集、不與聚集地群眾接觸、組成封閉的人際網絡、不準看報看電視等惡劣的手段對受騙者實行人身及精神控製,且有愈演愈烈之勢,不僅對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金融秩序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影響經濟發展,破壞社會穩定,而且嚴重危及社會穩定的基矗因此,打擊傳銷已經不僅僅是整頓和規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問題,更是關乎社會穩定的大事,為體現依法治國的法治原則,需要製定專門的法律規定來禁止傳銷。

規範直銷,禁止傳銷是國際慣例。在國際上,很多國家沒有製定規範直銷的專門法律,多是通過禁止金字塔欺詐的法律、商業機會法、公平競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或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麵的法律來對直銷行為進行調整。其基本的規定為:禁止違法者利用提供投資機會或者連鎖經營授權等名義,引誘他人繳納費用,騙取他人錢財的行為;規定經營者或者參與者不得向可能的參與者作有關收益的描述,除非這個描述是公正、合理、適中且是事實;任何人在商業活動中如果通過介紹他人加入,被介紹者再介紹他人加入,從而直接或間接引誘一個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服務,介紹者就可獲取產品、服務或者某種權利報酬的,屬於禁止的滾雪球式銷售行為。我國製定的《禁止傳銷條例》對收勸入門費”、“拉人頭”和“團隊計酬”進行了禁止,這也是履行入世承諾和國際義務的需要。

直銷的特征決定了在直銷活動的建立和發展過程中必然伴隨著傳銷活動的產生和蔓延,合法與非法,僅是一個度和量的轉變。我國作為一個市場經濟模式不健全、市場發育程度較低、相關管理法規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後、群眾消費心理不成熟、社會信用體係建設滯後的發展中國家,隻有在長期保持對“拉人頭”傳銷和“金字塔欺詐”嚴厲打擊態勢的情況下,直銷市場才能真正健康有序地發展,所以,製定《禁止傳銷條例》是建立和規範直銷市場的前提和保障。

58.對直銷行業必須嚴格監管

無論是直銷行業還是其它行業,在這個整體經濟轉型和體製轉軌的關鍵時期,市場監管的問題已顯現的十分突出。應該說,在目前整個直銷市場還不成熟,各項規則和製度還不完善的情況下,強化政府主管部門的行業監管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完全依賴政府來監管直銷市場也是不現實的。原因是政府很難直接觸及到末端市場,無法獲取充分的市場信息,所以就難以對市場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深入了解並做出正確判斷;另一方麵,政府用於監管的資源也是有限的,因此,政府沒有足夠的能力(人力/物力的不足)來監控一切;而且,市場的地理分布十分複雜,中央與地方對監管和執法的偏差,公安機關與工商管理部門的配合偏差,加之行業缺乏自律,所有這些因素都使得政府監管容易產生錯位。

那麼,如何才能針對直銷市場進行有效的行業監管呢?我們應該發揮包括行業“利益主體”在內的社會各種積極力量來形成一個“共治體係”。所謂的“共治體係”是確立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組織+社會輿論監督的“三位一體”的監管架構。

(1)政府監管部門。

作為行業的行政主管機關,政府監管部門的作用是嚴格按照《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來規範業界的市場操作行為,打擊非法經營活動,創造和諧的經營環境,建立健康的經營秩序。從目前行業的狀況看,直銷牌照還隻能是企業從事直銷活動的合法符號,企業還需要一個適應新法規的基礎性工作,即依法完成直銷員上崗培訓、服務網點的設立、銷售團隊的轉型等。而企業的銷售團隊能否真正意義上放棄“團隊計酬”實現從“多層次”向“單層次”的轉換,則成為政府監管的重頭戲。要達到這一監管目的,就要加強一線市場的監管力量,否則,很難執行到位。

而事實上,政府的監管力量是有限的,那麼尋求第二方和第三方力量來形成齊抓共管的態勢就顯得十分重要。 筆者以為“行業自律組織”和“社會輿論監督”正好可以充當那第二方和第三方力量的角色。

(2)行業自律組織。

這個自律組織其實就是業界和廣大經銷商所一直期盼成立的中國直銷行業協會,它也是行業“利益主體”的核心代表。所謂行業的“利益主體”就是指直銷企業、經銷商和消費者等。直銷產品的性價比能否滿足消費需求、直銷市場能否健康有序發展等都是這個“主體”(當然也包括政府)共同所關心的問題。隨著中國民主與法製建設的進程,立法部門不再是主導立法的唯一主體,越來越多的“利益主體”將參與其中。目前,隨著直銷牌照數量的有節奏的增加,直銷協會的硬件環境已經形成。做為直銷行業的一個自律性組織,它具有監督和促進直銷市場規範的重要作用,並能增進直銷企業之間的理解和互相支持,維護所有會員的共同商業利益。作為直銷行業的代表,通過積極主動與政府監管部門的交流和互動,不僅能為政府監管部門提供行業相關信息和建議,又能為廣大直銷商爭取應有的權益。可以說直銷協會是一個業界與學術界人才形成的直銷行業的智囊集群,是協調政府監管部門與直銷市場關係的重要力量。

(3)社會輿論監督。

對於直銷行業來講,社會輿論監督就是透過媒體將業界所發生的新聞和事件客觀公正地傳遞給社會公眾的行為。作為輿論工具的媒體它包括平麵媒體、電視媒體和網絡媒體,它所起到的監督作用就是揭示發生在業界的各種新聞事件的事實真相,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和信息需求。它所展示給大眾的既有積極正麵的宣傳,也有一些公司的負麵報道。隻要這些新聞或焦點是客觀公正的,就應該理解和正確對待。當企業遇到一些負麵的突發事件,決不可“作繭自縛”來回避媒體,而應該主動地、科學地、理性地去回應,並通過輿論的作用,以積極的姿態消除不良影響,逐漸恢複公眾信任。

同時,輿論監督也為政府監管部門提供了重要的行業最前沿的信息來源,從而增強了監管的執行力度和及時性。輿論監督更是直銷協會自律的一麵鏡子,可以讓每個直銷人對照自己的行為,完善自我。由此看來,在當前這個複雜的直銷環境下,確立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組織+社會輿論監督的“三位一體”的監管架構是非常 必要的,我們也期待這種“共治體係”能夠推動中國直銷的車輪向著良性的軌道飛轉。

59.關於直銷培訓

根據《直銷員業務培訓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直銷培訓是指直銷企業對本企業擬招募的直銷員和本企業的直銷員進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直銷基礎知識等各種培訓活動。它是直銷活動的一個重要環節,既是直銷員掌握法律知識及直銷知識、了解產品和企業文化的主要途徑,也是學會直銷技巧,提高銷售能力的重要渠道。

根據《直銷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直銷企業應當對擬招募的直銷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考試,考試合格後由直銷企業頒發直銷員證。直銷企業進行直銷員業務培訓和考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直銷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組織直銷員業務培訓。根據該項規定不難看出,直銷培訓的主體隻能是直銷企業。雖然《直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有“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招募直銷員”的規定,但由於直銷企業的省級分支機構都是直銷企業設立的非獨立核算的營業機構,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故不能以分支機構的名義開展直銷培訓,但可以受直銷企業的委托為本企業開展直銷培訓。

直銷培訓的對象僅限於直銷企業擬招募的直銷員和本企業的直銷員。

對直銷員進行業務培訓的授課人員,又稱直銷培訓員,應當是受直銷企業招聘,為企業進行直銷員培訓的正式員工,他必須符合下列五項條件:在本企業工作1年以上;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學曆和相關的法律、市場營銷專業知識;無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記錄;無重大違法經營記錄;非境外人員。直銷企業應當向符合前款規定的授課人員頒發直銷培訓員證,並將取得直銷培訓員證的人員名單,在政府網站上公布,未經備案的人員不得對直銷員開展培訓。

《直銷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直銷企業及其直銷培訓員應當對直銷員業務培訓授課內容的合法性負責。根據這一原則,《直銷員業務培訓管理辦法》規定:直銷內容以《直銷管理條例》、《禁止傳銷條例》、《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中的相關內容、直銷員道德規範、直銷風險揭示以及營銷方麵的知識為主;不得宣揚迷信邪說、色情、淫穢或者渲染暴力;不得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不得對企業產品進行誇大、虛假宣傳,貶低同類其他產品,強迫參加培訓的人購買產品;不得以任何方式宣揚直銷員以往的收入情況,宣揚大多數參與者將獲得成功。

直銷培訓隻能在已獲批準可以從事直銷活動的區域,培訓的場所僅限於直銷企業已經設的服務網點的地區,但不得在政府、軍隊、學校、醫院及居民社區和私人住宅舉行。直銷企業進行培訓和考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直銷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直銷企業進行直銷員業務培訓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有違法經營行為的直銷企業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直至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直銷企業的直銷經營許可證;對授課人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是直銷培訓員的,責令直銷企業撤銷其直銷培訓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