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訴得依據確定或暫先判決為之,暫先執行,即有上訴時亦不停止執行;但強製出賣隻能在終審判決或判決發生判決拘束力後,始得為之.宣告缺席判決後在債務人得聲明異議的期間內,不得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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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執行之訴.第2216條 債務人不得以債權人請求的債額超過其應負的數額為理由,而請求駁回執行之訴.第2217條 債權人在請求強製出賣不動產之前應先請求執達員送達支付命令於債務人本人或其住所.請求送達支付命令及強製出賣的方式,依訴訟法的規定.
第二節 債權人的順位及其分配價金
第2218條 分配不動產價金的順位及其進行分配的方式依訴訟法定之.
第二十章 時 效
第一節 通則
第2219條 時效謂依法律特定的條件,經過一定的時間,而取得財產的所有權或免除義務的方法.第220條 時效不得預先拋棄:但在時效完成後,得拋棄之.第221條 拋棄時效或為明示的,或為默示的:由事實得推定其拋棄既得權者即為默示拋棄.第222條 無處分權的人,不得拋棄已完成的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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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3條 審判員不得自動援用時效的方法.第224條 無論訴訟進行至何種程度,即使在國王法院(上訴法院)
,均得主張時效;但依情況對於不為時效抗辯的人應認其為拋棄時效時,不在此限.第225條 〔有主張時效權利人的〕債權人或其他一切對於時效完成有利害關係的人,均得主張時效,即在債務人或所有人拋棄時效時,亦同.第226條 對於不能為買賣的物件,不得適用時效的規定.第227條 國家、公共機關及區鄉與私人同受時效規定的拘束,並得向其主張時效.
第二節 占有
第228條 對於物件或權利的持有或享有,稱為占有;該項物件或權利,由占有人自己保持或行使之,或由他人以占有人的名義保持或行使之.第229條 為使時效完成,應具有以所有人的名義繼續、不斷、和平、公然並明顯的占有.第2230條 在任何情形均推定以所有人名義為自己而占有,但如證明其開始為他人占有者,不在此限.第2231條 占有人開始占有時如為他人占有者,推定其此後亦為他人占有,但有相反的證明時,不在此限.第2232條 如僅係單純的授與他人為某種行為或容忍他人為某種行為的法律行為,不得成立占有或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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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33條 脅迫的行為亦不得據以成立主張時效的占有.有效的占有僅自脅迫停止之時開始.第2234條 現在占有人如證明過去亦有占有者,在前後兩時之間,推定為繼續占有,但有相反的證明時,不在此限.第2235條 占有人得將自己的占有與讓與人的占有合並而使時效完成,不問占有人依何種方式繼承讓與人的占有:或基於包括的或特定的權利根源;或基於有償的或無償的權利根源.
第三節 阻止時效的原因
第2236條 為第三人占有者,不論經過任何期限,不得因時效而取得所有權. 因此,承租人、受托人、用益權人及其他一切非以自己作為所有人占有他人所有物的人,不得因時效而以取得所有權.第2237條 不問依前條規定的何種原因而占有他人財產之人的繼承人,不得因時效而取得所有權.第2238條 如前兩條規定之人,基於從第三人受讓的原因或自己否認所有人權利而為相反的主張,致使占有名義更改時,亦得因時效而取得所有權.第2239條 依出讓契約由承租人、受托人或其他非以自己作為所有人而占有他人財產之人受讓其財產者,得因時效而取得所有權.第2240條 任何人得超出其取得占有的行為,依時效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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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權利:亦即任何人自己不得更改其占有的原因和性質.第2241條 任何人得反於其設定權利的行為,依時效而取得權利:亦即任何人得依時效而消滅其所約定的債務.
第四節 時效中斷或停止的原因
第一目 時效中斷的原因第2242條 時效的中斷得依自然的原因或法律的原因.第2243條 占有人被所有人或第三人剝奪其占有物的享用達一年以上者,即為自然的中斷.第2244條 送達法院傳票、支付命令或扣押命令於享有時效利益者,即為法律的中斷.第2245條 為和解傳喚被告至治安審判員辦公場所,並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起訴者,其時效的中斷應自和解傳喚之日起算.第2246條 裁判上傳喚,即使該審判員無管轄權者,亦發生時效中斷效力.第224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認為時效中斷:一、傳喚因欠缺形式而無效時;二、原告撤回其訴時;三、原告因不遵守訴訟期間而喪失訴權時;四、原告之訴被駁回時.第2248條 債務人或占有人對於因時效進行而受不利之人的權利為承認時,即中斷其時效.第2249條 依前數條規定送達傳票於連帶債務人中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