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節(1 / 2)

的原本及抄本應由為請求的債權人簽名,或經其明示授權的受任人簽名,在此情形,受任人有提出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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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本的義務;五、債權人應按照價金及負擔總額而提供保證.不具備上列各款的方式者,其請求無效.第2186條 債權人不在前條規定期間和規定方式而請求競賣、拍賣不動產時,該不動產的價金即按照契約訂定的價金,或新所有人所聲明的價金最終確定,因之新所有人得依照債權人的順位支付或提存上述價金,而消除該不動產上的一切優先權或抵押權.第2187條 如依拍賣方式再賣不動產時,應基於為此種請求的債權人或新所有人的請求按照實行抵押權的規定為之.請求人在公告上應記載約定價金,或新所有人所聲明的價金,以及債權人所負責提出或要求提出的增加價金.第2188條 拍賣拍定人,除拍賣價金外,並應將買賣契約的費用、買賣的正當手續費用、登錄費用、通知費用及依拍賣方式再賣所支出的費用償付於因拍定而喪失占有的前買受人或受贈人.第2189條 前買受人或受贈人在拍賣不動產時因支付拍賣價金而保有不動產者,對於許可公開拍賣的判決,不負登錄的義務.第2190條 請求拍賣不動產的債權人,如撤回其請求,即使給付其自己競買的出價,亦不停止公開的拍賣,但其他低押債權人均明示同意時,不在此限.第2191條 前買受人如為拍定人時,依法對於出賣人有權請求償還超過原買賣契約所定價金的增額,及由每次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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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項增額之日起的利息.第2192條 在新所有人的權利證書中如包括不動產及動產,或數個不動產,其中有設定抵押權或未設定抵押權的,在設定抵押權的數個不動產中,有在同一或不同登記機關管轄地區的,有以同一或各別價金購入的,有隸屬於或不隸屬於共同經營之用的情形,則關於每一分別登錄有抵押權的不動產的價金在新所有人通知上應各別記載之,如有必要,並應根據權利證書上所載的全部價金,估計各不動產的價金.在任何情形,不得強令競買債權人出價購買動產,或非為擔保其債權而在同一地區的其他不動產;但新所有人對於出賣人得請求賠償其因分割不動產或割裂共同經營所發生的損失.

第九節 對於夫及監護人的不動產未為抵押權登錄時消除其抵押權的方法

第2193條 如因監護事務,或奩產,或取回財產權,或有關夫妻財產契約的權利取得法定抵押權而未就監護人或夫的不動產進行抵押權登錄時,監護人及夫的不動產買受人得消除在其買受不動產上現存的抵押權.第2194條 為前條的目的,買受人應將其所有權移轉契約經合法校正的副本一份,送交不動產所在地民事法院書記處存檔,並送達通知書於妻或監督監護人及法院檢察官以證明其業已將副本存檔. 記載訂立契約的日期,契約當事人的姓名、職業及住所,不動產的種類及所在地,買賣的價金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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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負擔等的本應繼續兩個月張貼於法院法庭;在此期間,妻、夫、監護人、監督監護人、未成年人、禁治產人、其親屬或朋友及檢察官,如必要時得就其所出賣的不動產向抵押權登記機請求為抵押權的登錄,此項登錄與在締結夫妻財產契約之日或監護人執行其職務之日為抵押權登錄者有同一的效力;但如夫及監護人對於第三人設定抵押權而未聲明該不動產已因婚姻或監護而負擔抵押權時,不得以上述登錄而妨礙第三人對於夫及監護人有權提起的訴訟.第2195條 在張貼證書節本兩個月期間內,如未有為妻、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就所出售的不動產請求登錄抵押權時,其不動產所有權應完全移轉於買受人而消除因奩產,或取回財產權,或有關夫妻財產契約的權利,或處理監護事務而發生的抵押權,但對於夫及監護人請求賠償者,不在此限.在兩個月期內,如有為妻、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就所出售的不動產請求為抵押權登錄,而在結婚前或監護開始前的債權人應取得其不動產價金的全部或一部時,其買受人因付價金的全部或一部於有優先順位的債權人而消除其不動產負擔全部或一部,因之,為妻、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所為的抵押權登錄應塗銷其全部或一部.如為妻、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就所出售的不動產所為的抵押權登錄為最早的登錄時,買受人不得償付任何部分的價金以損害其登錄,此項登錄,如上所述,應於締結婚姻契約之日或開始監護之日發生效力:在此情形下,其他債權人在後的登錄不能取得優先順位,應塗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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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節 登記簿的公開及登記員的責任

第2196抵押權登記員對於凡要求取得登錄於登記簿上的證書的抄本和現存登錄的抄本者,或要求取得並無任何登錄存在的證明書者,應交付此種書類.第2197條 抵押權登記員因下列情形發生的損害負賠償責任:一、對於在登記簿上權利移轉證書的登錄和向登記機關要求進行的登錄,未為登錄者;二、在證明書漏未記載現存的一個或數個登錄者,在此情形,因請求人的陳述不充分以致發生錯誤時,不在此限.第2198條 買受人在登錄其買受不動產的權利證書後而請求證明書時,如登記員在其付與的證明書中漏未記載有關設定在該不動產上的負擔的一個或數個登錄者,除登記員負賠償責任外,該不動產在新占有人手中即免除未記載的負擔;但如買受人未付價金或債權人間的順位未經法院認可前,不妨礙債權人依其順位受分配的權利.第2199條 登記員對於權利移轉證書的登錄、抵押權的登錄、或交付證明書的請求,不得予以拒絕或遲延,如有拒絕或遲延時應負賠償之責;為達到賠償的目的,請求人得請求治安審判員、初級法院的執行員、其他執行員,或公證人一人加以兩個證人的協助,到場作成拒絕或遲延的記錄.第2200條 但登記員應備置登記簿,按日期和號碼的順序,登錄關於移轉權利或設定負擔證書的登錄申請;並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