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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儀式前二十五日載入部隊的每日命令書,如有關不帶軍隊的官吏及雇員的婚姻,應在同一時期載入一軍或一部隊的每日命令書中.第95條 負責管理登記簿的官吏,於婚姻證書登錄於登記簿後,應立即寄送公正抄本一份於夫妻最後住所地的身份吏.第96條 死亡證書,在每個部隊中,由軍需員作成之;關於一帶軍隊的官吏及雇員的死亡,由附屬於部隊的閱兵檢查員基於證人三人的證明作成之;且登記簿的節本應於十日內寄交死亡者最後住所地的身份吏.第97條 死亡發生於軍隊的流動或固定醫院時,證書由醫院院長作成之,並寄交死亡者所屬部隊的軍需員或附屬於部隊的閱兵檢查員;此等官吏應將證書公證抄本一份寄交死亡者最後住所地的身份吏.第98條 當事人住所地的身份吏,收到軍隊寄交的身份證書公證抄本後,負責立即登錄於登記簿.
第六節 身份證書的訂正
第99條 發生訂正身份證書的請求時,由管轄法院基於王國初級檢察官的結論決定之,但得對之提起上訴. 審理中如有必要,應傳訊利害關係人.第100條 訂正判決,在任何時間,對從未請求訂正或未經傳喚的利害關係人不得主張.第101條 訂正判決,應由身份吏於收到判決後立即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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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於登記簿,並於經訂正的證書的備注欄內附記登錄的事實.
第三章 住所
第102條 關於法國人民事權利的行使,其住所認為設立於本人的生活根據地.第103條 住所的變更,以居住於另一地方的事實以及在該處設立生活根據地的意◤
第112條 被推定為不在的人(推定不在人)
,如並無任何授權的代理人而其所遺財產的全部或一部有任命管理人的必要時,第一審法院得基於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決定之.第113條 法院依最熱心的當事人的申請,任命公證人,就與推定不在人有利害關係的財產的編目、計算、分配與清算等事項,代理推定不在人.第114條 檢察官對於推定不在人的利益有特殊注意的職責;一切有關推定不在人的請求,應聽取檢察官意見.
第二節 不在宣告
第115條 如某人停止出現於其住所或居所且經過四年毫無音信時,利害關係人得訴請第一審法院,宣告其不在.第116條 法院基於提出的證件,命令在不在人住所地,如住所外尚有居所時,關在其居所地,在檢察官到場辯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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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調查,以資確定其不在.第117條 法院就請求為決定時,應斟酌推定不在人不在的動機以及通信遭受阻礙的原因.第118條 王國初級檢察官於接受判決時,不問此項判決為準備判決或終結判決,立即寄送司法部,司法部應公告之.第119條 宣告不在的判決,非於命令進行調查的判決經過一年後,不得為之.
第三節 不在的效果
第一目 不在對於不在人開始不在時所有財產的效果第120條 不在人並未委托代理人管理其財產時,其行蹤不明時或最後音信時的假定繼承人,依據宣告不在的終結判決,暫時占有不在人在出走日或最後音信日所有的財產,但為保證管理的妥善,有提供擔保的義務.第121條 不在人委托有代理人時,其假定繼承人,僅從其行蹤不明或最後音信時起經過十年以後,始得訴請宣告不在並暫時占有其財產.第122條 代理權消滅時,仍適用前條的規定;在此情形,並得依本章第一節的規定,任命管理人管理不在人的財產.第123條 假定繼承人經判決許可其暫時占有不在人的財產時,如有遺囑,經利害關係人或王國初級檢察官的請求,於法院啟視之;且受遺贈人、受贈人以及一切對不在人的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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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享有以不在人死亡為條件的權利人,得提供擔保,暫時行使其權利.第124條 共有財產製下的配偶,如選定繼續共有財產製時,得阻止暫時占有以及以不在人死亡為條件的權利人之暫時行使權利,並優先取得或有保管理不在人財產的權利.如選定暫時解散共有財產時,就應返還的財產提供擔保後,得行使取回其自己財產的請求權以及法律上和契約上的一切權利.妻如選擇繼續共有財產製時,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