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 ?風雨後的彩虹——勞教戒毒轉型的曆史意義(2)(3 / 3)

2.戒毒工作近期與長期的關係。把近期的戒毒工作業績同長期戒毒工作的國家利益結合起來。勞教場所戒毒工作既要考慮當前發展的需要,又要考慮勞教場所戒毒事業未來發展的需要;既要遵循戒毒的規律,又要講究戒毒的科學;既要講究戒毒工作的突破,又要講究長遠的社會效益;勞教場所戒毒工作要抓緊解決好當前關係未理順,機製未形成,體製未完善等問題,同時要著眼未來勞教場所戒毒工作的發展,堅決防止急功近利、亂點鴛鴦的行為,堅決反對作秀,追求政績的短期行為。要從勞教場所戒毒的實際出發,從國家的禁毒大業出發,切實做好戒毒工作,有利於禁毒事業取得成效。

3.強製隔離戒毒與康複戒毒的關係。《禁毒法》賦予了司法行政機關(勞教場所)三種戒毒措施的職能:一是強製隔離戒毒措施的職能,由強製隔離戒毒所來實施;二是戒毒康複措施的職能,由戒毒康複所和康複中心實施;三是自願戒毒的措施,由有醫療和戒毒雙重執業資質的戒毒所醫院實施。三種戒毒措施,同時賦予勞教場所,構成了一個相對全麵的戒毒工作格局。這是法律對勞教場所戒毒工作的認可,也可理解為國家對如何進一步完善戒毒工作的體係進行的一些試驗,對戒毒工作的後續照管提供了有益的經驗,使戒毒工作的運行機製更加科學,戒毒的方法更加完善,戒毒的效果更加凸顯。

勞教場所戒毒工作如何把三者有機結合起來,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強製隔離戒毒、戒毒康複、自願戒毒之間是相互補充,相互完善的關係,構成了一個完整的戒毒措施體係。首先,對強製隔離戒毒人員進行生理脫毒、生理康複、心理康複的治療,一年後診斷評估,對戒毒情況良好的戒毒人員或對強製隔離戒毒期滿的戒毒人員,提前3個月解除強製隔離戒毒。其次,對解除強製隔離戒毒的戒毒人員,一律先送戒毒康複中心,戒毒康複中心作為回歸社會的橋梁,擔負起對戒毒人員進行康複訓練,職業培訓,回歸前的心理教育,拒毒的能力訓練等,為他們回歸社會創造條件,做好銜接。第三,有複吸問題或有關戒毒問題的人員,可來醫院進行戒毒門診、心理谘詢,度過“困惑期”,已經複吸的,可來院住院治療。這樣的銜接,既最大化的用好了戒毒的硬件、軟件資源,又使勞教場所的戒毒工作形成了一個完整的體係;既有利於擴大勞教場所戒毒工作的影響,又會贏得社會對勞教場所戒毒工作的支持。但在實施中,有兩個問題必須解決,一是評估診斷後或戒毒期滿、提前或延期的審批權。可由戒毒機構報省戒毒管理局審批獲得。現行的審批方式不可取,因為中國地域廣闊,戒毒人員分布廣,如四川省有300多個縣級公安機關,而勞教場所的強製隔離戒毒所隻有7個,收治強製隔離戒毒人員上萬人,這種審批方式繁瑣,審批時間也長。網上審批,由於一些原因,工作落實很難。二是勞教場所的戒毒康複和醫院可模擬社區康複,可不由民警管理,也可聘請社會有關戒毒專業人士開展工作。這樣有利於戒毒康複的社會化,而非“勞教化”,避免“二勞教”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模式,使戒毒康複向社會開放,向戒毒人員開放,成為戒毒人員的“回歸家園”。這兩個問題解決好是前提,如果解決不好或無法解決,就難以處理好強製隔離戒毒與戒毒康複的關係。一個係統裏的戒毒工作都難以銜接,就更談不上與社會銜接了,與社會的有效銜接也隻能是一句空話。

4.勞教戒毒與勞教場所戒毒的關係。首先應明確的是:勞教場所的戒毒工作不是勞教戒毒。這是因為勞教戒毒的法律定義是一種強製性教育措施,而勞教場所的強製隔離戒毒、戒毒康複是一種教育挽救措施。它們的目的、性質、任務都有本質上的區別。首先,勞教戒毒是一種處罰措施,是對有違法行為或輕微犯罪行為人進行處罰。而勞教場所的戒毒是針對有違法行為病人的教育挽救措施,不是處罰措施。其次,勞教戒毒的目標是把他們改造成為對社會有用的新人,而勞教場所戒毒的目標是戒掉毒癮,回歸社會。再次,勞教戒毒的手段主要是教育,包括政治、文化、技術、勞動等教育,而勞教場所戒毒的手段是強化戒治。

可見勞教戒毒與勞教場所戒毒在體製、管理方式、戒治手段上的繼承與發展關係。

應該這樣理解,勞教戒毒開創了勞教場所戒毒工作的起始,勞教場所戒毒工作應繼承與發展勞教戒毒的基本優勢。繼承不是走老路,勞教場所戒毒不能走勞教戒毒的老路,發展就要創新,隻有在繼承勞教戒毒優勢的同時,創造出新的方法和手段,才能使勞教場所戒毒工作有一個大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