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禁毒法》的實施,是禁毒工作方略的具體體現。《禁毒法》確定了我國禁毒工作的基本製度就是“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製、禁販、禁吸並舉的方針”,“禁毒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製”。並對禁毒工作領導機構的設置,公民依法禁毒的責任和義務,禁毒工作的保障,禁毒宣傳教育,毒品的管製,戒毒的措施,禁毒的國際合作,禁毒的法律責任等進行了法律上的規定。因此,《禁毒法》是一部調整禁毒法律關係的實體法,也是我國禁毒工作方略的具體體現。
(三)《禁毒法》的實施,體現著我國社會文明程度的不斷進步,《禁毒法》的條款體現了對吸毒人員的包容度提高。在對《禁毒法》的解讀中,法律對吸毒人員包容度的提高至少體現在以下5個方麵:
1.明確規定了戒毒是教育挽救吸毒人員的措施,而不是一種處罰措施。這是因為毒品對個人、家庭、社會造成了極大的危害,必須幫助他們戒掉毒癮,恢複身心健康,脫離毒癮的控製,重返社會,過上正常人的生活。
2.吸毒行為具有違法屬性,但同時吸毒人員又是病人和受害者,簡言之,他們既違法,又受害;既害人,又是病人。
3.對吸毒人員主動到公安機關登記的,《禁毒法》第62條規定可以不予治安管理處罰。
4.強製隔離戒毒顧名思義就是為保證戒毒效果,必須依法將戒毒人員隔離在一個專門的治療場所內,在與毒品隔絕的環境下進行戒毒治療。這一措施雖然在一定程度上限製了人身自由,但並不是一種懲罰措施,而是一種強製性的治療措施,目的仍然是為了幫助和挽救吸毒人員。
5.保障吸毒人員的合法權益以及“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麵不受歧視”等等,都體現了著我國社會文明程度的不斷提高和對吸毒人員的博愛包容。與此同時,《禁毒法》也體現出以人為本的戒毒康複思想。如第43條規定了對強製隔離戒毒人員進行生理、心理治療,康複訓練和對戒毒人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對參加勞動生產的戒毒人員應當支付勞動報酬,對違者依照本法第70條規定處理。
(四)《禁毒法》為我國戒毒工作指明了方向。《禁毒法》第四章專門對各種戒毒康複措施做了相關規定,共22條,所占比例較重,充分體現了戒毒工作在禁毒工作中的重要位置。
1.戒毒工作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禁毒法》對戒毒康複的有關規定,對吸毒人員采取的戒毒措施,處處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思想,體現出黨和政府對他們的關心,在《禁毒法》實施已近五周年的今天,還是按照傳統的戒毒理念來看待戒毒人員,用傳統的方式來管理戒毒人員的做法不能再繼續下去了,必須采取強有力的行政手段來改變這些過時的、錯誤的做法,使戒毒人員真正享受到社會的關心,家庭的溫暖,戒治的效果,從而提高戒毒成功的可能性。
2.戒毒工作必須堅持教育挽救。《禁毒法》第31條規定:“吸毒成癮人員應當進行戒毒治療。”吸毒成癮是一種需要治療的、反複發作的腦疾病,吸毒人員千萬不要諱疾忌醫、拒絕挽救。
由於吸毒是一種違法行為,也是一種受到社會廣泛譴責和痛恨的行為,因此,吸毒人員總是躲在陰暗角落裏吸食毒品,很難被人發現。為了落實對吸毒人員的教育挽救措施,《禁毒法》專門規定了對涉嫌吸毒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測,對拒絕檢測的,公安機關將依法進行強製檢測。這些規定的目的就是為了落實對吸毒人員進行教育和挽救的措施。
3.戒毒工作必須堅持康複治療。眾所周知,吸毒是一種反複發作的腦疾病,戒毒工作的重點和核心就是康複治療,因為僅以教育手段對一個有病的人是很難起到作用的。《禁毒法》沒有有關戒毒人員的教育措施規定,但對戒毒治療措施做了比較詳盡的規定。比如在戒毒的形式上規定了自願戒毒、社區戒毒、戒毒康複、強製隔離戒毒四種形式,在戒毒的時間上規定了社區戒毒期限為三年,強製隔離戒毒期限為二年,最長可延長一年,接受社區康複不超過三年。以及對戒毒醫療機構或醫療機構從事戒毒治療業務及執業醫生等也做了嚴格的要求和規定,對強製隔離戒毒人員執行一年後的診斷評估標準也做了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是戒毒工作必須堅持康複治療方法的依據。
二、《禁毒法》催生著勞教場所戒毒工作的轉型
《禁毒法》的實施,促使勞教戒毒在戒毒的理念上、管理教育的方式上、戒治手段和方法的創新上,必須有一個大的轉變,以適應《禁毒法》實施後對勞教場所戒毒工作的新要求,努力實現好勞教場所戒毒工作的全新轉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