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轉型勢在必行。從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戒毒的決定》到《禁毒法》的實施,勞教戒毒走過了近20個年頭。據我所知,在《禁毒法》實施前的幾次修改中,都沒有談到戒毒形式的增或減,也沒有取消勞教戒毒的設想。但在最後公布的《禁毒法》對我國戒毒的形式做了重大調整,除保留自願戒毒這種形式外,強製隔離戒毒、社區戒毒、社區康複均為新確定的戒毒形式。認真學習體會,取消勞教戒毒、公安強製戒毒,增設社區戒毒、社區康複,應該基於以下原因:
1.缺乏法律的支撐。勞教工作,已走過50年的曆史,它對中國的社會穩定,維護社會治安,保護廣大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由於曆史的原因,加之在勞教的審批上,在勞教決定的形式上,都存在一些問題。這些問題又一直被西方人權組織當做攻擊我國人權問題的借口。為此中央也曾考慮過勞教立法,以立法形式將勞教這一在我國行之有效的製度保留下來,但近30年的勞教立法工作,也未催生勞教立法出台。隨著我國法製的日益健全,選擇了取消勞教戒毒。
2.缺乏戒毒所需要的專業人才。在近20年的勞教戒毒工作中,通過招錄專業人才,送培學習,自學等多種形式,勞教係統培養了一批有關戒毒工作的專業人才。但戒毒工作作為一門新興的專業,作為對戒治工作者素質要求特別高的專業,既要有法學、教育學專業的人才,也要有心理學、醫學專業人才,更要有適應戒毒工作、勝任戒毒機構領導工作的全科人才。由於這些人才的缺乏,製約了勞教戒毒的進一步發展,因此勞教戒毒工作雖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沒有取得實質性的突破。
3.缺乏社會各界的有力配合。勞教戒毒基本上都是孤軍作戰。勞教所管不了解除勞動教養的戒毒人員,公安強戒能管但卻沒有精力管,自願戒毒就更難了,基本上是各幹各的,誰也管不了誰,更談不上配合與合作。勞教戒毒盡管認識到戒毒成敗的關鍵在後續照管上,也創新了一些方法如“回歸家園”、“康複中心”等等,但很難解決實質性的問題,更難得到社會的配合。《禁毒法》很好地解決了這個問題,特別是社區戒毒、社區康複戒毒形式的確定,明確了社區及政府的責任,隻要積極配合,有效銜接,就能形成我國戒毒工作的有效網絡,就能取得實質性的進展。
(二)轉型全方位進行。勞教戒毒的轉型,不僅僅是一種形式上的轉型,或者名稱上的改變,轉型必須是全方位的,包括體製上的,管理上的等等。隻有這樣,才能真正用全新的理念、全新的方法來做好戒毒工作。
1.抓住機遇。勞教戒毒的轉型,既是一次挑戰,也是一個機遇。由於種種原因,全國勞教場所普遍存在收容不足,部分場所閑置的現象,有的勞教所幾名警察管理一名勞教人員,造成警力資源浪費。《禁毒法》的實施有利於解決這些問題。
勞教係統的戒毒職能是法律賦予的,是自身優勢和現實的需要決定的。首先是法律的賦予。《禁毒法》第13條、第34條、第50條、第69條都對司法行政部門參與有關禁毒知識的宣傳教育、戒毒工作作了規定。《禁毒法》第50條規定:“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對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監執行刑法采取強製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員,應當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很明顯,這裏所指的司法行政部門就是監獄和勞教所,同時還規定了在對戒毒工作中違紀、違法犯罪的工作人員,要依法追究政紀和法律責任,也包括司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
2.整合資源。勞教場所設施完善,有一批從事戒毒工作的專業民警,通過近20年勞教戒毒工作的實踐,他們積累了一些先進的戒毒及管理經驗,這是其他任何戒毒機構所沒有的優勢。如何將這些優勢按照《禁毒法》的要求進行有效的整合,的確是值得認真對待的一個重要問題。首先,要從國家、民族的大業出發。其次,資源的整合並非簡單的重合,或風馬牛不相及的組合,而是要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實行科學、有效的整合,實現強強聯合。再次,不能再走過去將少教所與康複中心拉在一起,放棄戒毒勞教所已有的優勢資源的所謂整合之路了。這樣,會貽誤國家的禁毒事業,耽誤勞教場所的戒毒工作,挫傷廣大民警的積極性,浪費國家的人力、物力、財力資源。
3.準確定位。毒品問題是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它危害著人民的生命,吞噬著國家的財產,並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和諧社會的創建。因此,戒毒工作是黨和政府的需要,是人民群眾的需要,是創建和諧社會的需要。戒毒工作任重道遠,勞教場所戒毒工作要有所作為,必須創造出一套區別於勞教戒毒的管理模式,走出一條全新的戒毒路子。杜絕“二勞教”現象的發生,使勞教場所戒毒與勞教戒毒有一個質的變化,進行一個全新的戒毒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