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風雨後的彩虹——勞教戒毒轉型的曆史意義(1)(1 / 3)

2008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以下簡稱《禁毒法》)開始實施。《禁毒法》的實施,標誌著我國禁毒、戒毒工作進入一個新的時期,標誌著禁毒、戒毒工作法律體係進一步完善,同時,對我國的戒毒工作也做出了大的調整。把公安的強製戒毒和勞教戒毒,調整為分別由公安和司法行政機關主管的強製隔離戒毒,標誌著勞教場所戒毒工作的新局麵。

(第一節) 《禁毒法》對勞教場所戒毒工作的曆史意義

一、《禁毒法》實施的意義

《禁毒法》的實施,無論對創建和諧社會或對禁毒工作的法製化,還是對指導戒毒工作的正確開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具體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麵。

(一)《禁毒法》的實施,對我國創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作用。創建和諧社會,是我們黨確定的基本目標之一。它的根本目的是讓人們過上安定、幸福的生活。但是,我國當前麵臨的毒品問題形勢嚴峻,吸毒人數持續上升,青少年、明星吸毒現象日趨嚴重,因毒品引發的案件、特別是大案、要案增長較快,毒品已嚴重影響到社會的穩定,經濟的發展,人民的生命與健康。禁毒工作不是一般意義的社會工作,而是關係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問題,關係到社會穩定、國家安危和民族興衰。

禁毒工作需要全社會的積極參與。必須堅持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方針,實行綜合治理,發動和依靠社會各方麵的力量,積極參與,齊抓共管,運用多種手段,實行綜合治理,讓毒品泛濫的嚴重性和危害性,禁毒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禁毒鬥爭的長期性和緊迫性等等家喻戶曉,人人明白,從而提高廣大人民群眾參與禁毒鬥爭的自覺性和積極性,奪取禁毒鬥爭的勝利。

禁毒工作需要戒毒工作的有力配合。戒毒工作是禁毒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能否做好禁毒工作,戒毒工作至關重要。因為,戒毒工作的任務就是通過自願的,社區的,強製隔離的,管理的,矯治的,藥物的手段和措施,使“癮君子”戒掉毒癮。隻有他們不再吸毒了,禁毒工作才能收到實在的效果。禁毒工作的前端在戒毒。戒毒工作做好了,吸毒的人少了,禁毒工作才能取得成績。因此必須堅持把戒毒工作放在禁毒工作的重要位置,花大力氣做好戒毒工作,努力提高戒毒人員的操守率,降低複吸率。因此,禁毒必須落腳戒毒,使戒毒工作成為禁毒工作的“晴雨表”,成為創建和諧社會的“推進器”。

(二)《禁毒法》的實施,標誌著我國禁毒工作步入法製化的軌道。

1.新中國成立後,麵對舊中國留下的嚴重毒品問題,政務院早在1950年2月24日就發布了《關於嚴禁鴉片煙毒的通令》,又在1952年10月3日政務院第153次會議上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毒犯條例》,目的就是發動群眾,開展全國禁毒運動,打擊和嚴懲毒犯。新中國禁毒運動僅用三年時間就基本上禁絕了禍害我國百年的鴉片煙毒,創造了世界禁毒史上的偉大奇跡。

中國進入改革開放的新時代,加之國際毒情泛濫,境外毒品向我國滲透加劇,以及國內一些因素的影響,使我國的毒品問題又沉渣泛起,而且來勢凶猛,毒品數量、品種遠遠超過新中國成立之初,嚴重影響了人民的身心健康,擾亂了社會治安,破壞了社會秩序。禁毒立法勢在必行。1990年12月28日七屆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禁毒的決定》,解決了當時禁毒工作迫切需要解決的許多重大問題。同時,我國加入國際禁毒公約,表明堅決禁毒的嚴正立場。1997年3月,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進行了修改,這也是根據當時禁毒鬥爭形勢的需要,對毒品犯罪的法律所作的重要修改和補充。國務院又相繼頒布了《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強製戒毒管理辦法》等行政法規。不少地方人大還製定了地方禁毒法規,有關部、委也下發了有關禁毒的部令規章等。

2.《禁毒法》為戒毒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戒毒工作除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對公安和勞教工作賦予戒毒的職能外,一直沒有一部調整我國戒毒工作的實體法。在執行的過程中,在執行的程序上,公安強製戒毒有一個國務院的《強製戒毒辦法》,作為人大常委會《決定》的細化和補充。勞教戒毒則隻能靠司法部部令和一些規章製度進行。這使戒毒工作在法律地位上大打折扣,在工作中經常存在扯皮、推諉的現象,也使戒毒這一需要相互配合的係統工程出現斷檔,出現後續照管基本無人管的現象,以致戒毒工作步履艱難,成效欠佳,勞教戒毒更是一籌莫展,基本上到了山窮水盡的地步。《禁毒法》的實施,改變了這一現狀,它從法律的角度規定了戒毒的職能機構,戒毒的基本形式,規範了各種戒毒康複措施的相關規定,對調整我國戒毒工作的法律行為,做到戒毒工作有法可依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