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第十一章(2 / 3)

“明興,著為規條,巡方督學歲上其事。大者賜祠祀,次亦樹坊表,烏頭綽楔,照耀井閭,乃至僻壤下戶之女,亦能以貞白自砥。其著於實錄及郡邑誌者,不下萬餘人,雖間有以文藝顯,要之節烈為多。嗚呼!何其盛也。豈非聲教所被,廉恥之分明,故名節重而蹈義勇歟!”(《明史.列女傳》)從以上記載可以看出,明代《列女傳》出現明顯變化,收入其間的不乏有才女“以文藝顯”入傳,但是節婦烈女較以往列女傳有所增多,大約占到人數的一半。

據《明會典》卷一載,明太祖朱元璋頒布詔令:"民間寡婦三十以前夫死守製,五十以後不改節者,旌表門閭,免除本家差役。"從明代開始,政府正式將婦女的貞烈觀念與政治手段相結合。興規條,賜祠祀,樹坊表,有巡方督學每年都查詢其事,這樣的政府行為造成的後果是使得"僻壤下戶之女,亦能以貞白自砥。"

到了明代,典製明確規定皇室之女不得再嫁,與唐代皇家公主的性自由不可同日而語了。中上層社會尤其是士大夫和儒學之家,再婚女子寥寥無幾。民間婦女的貞節觀要由各地方政府官員來審查過問了,被封為節婦烈女的,可以享有國家免除差役的優惠政策,事跡卓著的婦女還被當地政府或皇宮賜祠祀,立牌坊。甚至在清代,滿族婦女為陣亡的丈夫守寡者,終身有國家供養。所以在明清兩代,對於節婦烈女的統計工作應該說比過去任何朝代都要來得過硬,因為它不再是教義"軟指標",而是作為政績記錄在案,既有物質待遇和獎勵,又可名垂青史。這種對婦女貞節所采取的政府行為很可能造成史書記錄翔實,所以從史料看明清兩代節婦烈女居多,恐怕是一種原因。另外寡婦再嫁遭人非議和歧視,當時的社會條件下女性丈夫死後不得改嫁,又沒有生子,她們很難維持生計。這也是造成節婦烈女產生的直接原因,

另一個原因是由於從明代至清代的皇帝及各級政府的倡導,實行政教合一的專製的統治,以政權來推行婦女貞潔觀念,甚至將此當成治國安天下的國策,“以權始,以化終,權故行,化故成,國以治平。”(《清史稿.列女傳一》)也由於文化和教育的普及,將婦女貞節觀貫穿於法令、製度和教材、民俗之中,層層宣揚到社會基層,這使得窮鄉僻壤的村婦也受到封建禮教的毒害,明清時期民族矛盾加劇,滿人入關後,漢人中流行“男降女不降”的所謂民族氣節,造成崇尚“男死於鬥,女死於義,無為賊辱”的社會風氣,在元末明初和明末清初的戰亂年間記載中,十女墓,五烈祠等等諸多,這些婦女以家族為單位或者是以村落為單位集體殉難,都是為了自己不落到“流寇”手中,為了堅守民族氣節和不辱家風貞潔而自殺的。加上在這一曆史時期夫權、父權、族權日益強大,來自家族的壓迫,製約婦女參與社會活動,婦女的人生道路和生存空間變得越來越狹窄,據明清時期的列女傳記載,往往這些載入史冊的列女,家境十分貧困,有的“死不能殮”,有的因丈夫生前負債累累,無力償還。而這個時期的商業文化發展正在拓展女性社會性別的發展空間,而走上娛樂業的女子往往被認為傷風敗俗大逆不道,被當成“玩物”,得不到任何生存保障。當女性的生存被逼入絕境的時候,這樣激烈的社會衝突往往是造成"禮教吃人"的社會根源。

在清代曾經流傳在閩南一種陋習,男人死了,將亡者的妻子梳妝打扮得漂漂亮亮的坐在花轎上抬著遊街,吹吹打打,三天三夜,然後眾人來觀看她上吊殉夫,當寡婦由家人扶上高台自盡時,台下人頭攢動拍手稱讚。使得官府都出麵嚴厲禁止。貞節觀在明清年代還派生出男性對女性童貞的重視和對處女的癖好,更為殘忍地是一些家規族規可以以“失貞”“失節”為理由,處死婦女。從清政府的婦女政策來看,雍正年間曾經有過批示,讓滿族婦女寡婦盡快改嫁,以解決生計問題,恐怕節婦過多,滿族人口減少而且加重國家財政負擔。所以清代民間越來越殘酷的貞節觀念,恐怕與民間社會對抗滿族專製統治的漢民族心理有極大關係。

應該看到明清時期官府對禮教的普及十分重視,為了防止外戚幹政,從明代開始從民間選秀女入宮,在明代皇後和外戚涉及政事和權位均受到很大的限製。對禮教重視也是因為重農抑商政策的主導作用。麵對蓬勃興起的商業文化,明代初期不僅僅是對婦女加強禮教來教化,對官吏、士子、軍人的管理都有明文規定和約束,明代《國初紀事》記載,明太祖設立專門的部門叫“富樂院”也可以算是官辦的妓院和專門的管理人員來管理娛樂市場,文武官員和宮廷的舍人被禁止到戲院看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