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第二章(1 / 3)

遍地巫風

根據我國的古代的典籍記載,楚地的文化習俗與中原的史官文化對立,是一個巫風盛行的地域。生活在秦漢時期那個年代的楚地婦女生活空間是較為寬鬆的。追溯戰國末年的楚地,巫風盛行,女巫載歌載舞,裝鬼扮神,擁有至高的權力,從長沙楚墓出土的“飛衣帛畫”來看,其中的女巫正在做巫事,雙龍的頭上飛著一隻怪鳥,以龍為坐騎,以巫女為神的使節,這裏表現的正是楚地隆祭祀,事鬼神的招魂風俗。由於巫風的濡染,楚地婦女自古有“湘女多情”的許多傳說和故事。從湘君、湘夫人的傳說,到洞庭湖畔的斑竹淚、二妃墓;從屈原的楚辭“離騷”三次求女的情節以及楚辭漢賦中大量對女樂的描寫,我們可以看出當時婦女的地位是比較高的,男女之間相互表達愛慕之情也是比較自由的。而楚辭“書楚語,作楚聲,紀楚地,名楚物,”(《東觀餘論翼騷序》)在中國的文化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和深遠的影響。

巫的造字,在《說文》中是這樣解釋的:巫,祝也,女能事無形,以舞降神者也,像人兩袖舞形。巫,就是指以歌舞娛神的女巫。“在楚國,無論是祈福除災,還是呼風喚雨緩解旱情,或是壯士出征,或是各種宗教活動,都必須是由象征知識和智慧的巫女主持。她們裝扮得惟妙惟肖,儼然就能代表眾神各自的身份和不同的生活環境,她們練就一身載歌載舞的技能,又嚴肅地從事裝神扮鬼的巫術活動,這使這些巫女有了至高無上的社會地位。”(康正果《風騷與豔情》)

從屈原的《離騷》等作品有“香草美人”情結,(值得提示的是,當時的美人不是今天我們大眾文學中用來作大廣告的美人頭。當時的美是道德的象征,美人是指聖王,賢者、善人。是眾望所歸的巫女一類人物所能代表的智慧善良和神靈的再現,指成人之美。)從屈原到宋玉的《招魂》,以及宋玉所作的《高唐賦》、《好色賦》、《神女賦》中,我們都可以看到作者對女樂的描繪,哀怨的楚音和妖豔的舞姿幾乎和巫術的咒語獲得了同等的魔力,我們可以想見,女性在當時的社會活動中表現出超凡的才華和智慧。這個時期的楚辭和後來的漢賦都極盡了鋪張之能事,將女色寫得迷離仿佛,表述他們無法抗拒巫女的魅力。當然,當年的女性自己寫下的文字流傳下來的極為罕見,我們隻好透過男性文人的筆端,獲得對當時社會婦女的了解。

從宋玉的《神女賦》到三國詩人曹植的《洛神賦》,張衡《定情賦》,蔡邑的《靜情賦》甚至到東晉“種菊東籬下”的陶淵明先生的《閑情賦》,我們都可以看出楚風的餘韻,陶淵明先生在《閑情賦》中有一段被人傳為佳話的寫給鍾情女子的“十願”:

願在衣而為領,承華首之餘芳;悲羅襟之宵離,怨秋夜之未央。願在裳而為帶,束窈窕之纖身,嗟溫涼之異氣,或脫故而服新。願在發而為澤,刷玄發於頹肩;悲佳人之屢沐,白水以枯煎。願在眉而為黛,隨瞻視以閑揚,悲脂粉之尚鮮,或取毀於華妝。願在莞而為席,安弱體於三秋;悲文茵之代禦,方經年而見求。願在絲而為履,附素足以周旋;悲行止之有節,空委於床前。願在畫而為影,常依形而西東;悲高樹之多蔭,慨有時而不同。願在夜而為燭,照玉容於兩楹,悲扶桑之舒光,奄滅景而藏明。願在竹而為扇,含淒飆於柔握,悲白露之晨零,顧襟袖以緬邈。願在木而為桐,作膝上之鳴琴;悲樂極以哀來,終推我而輟音。

透過詩句之間的那種對女性的情愛的抒發,讓人隱約感受到詩人何等熾熱的愛情。即便在今天我們讀來,也覺得這首詩中熾熱的情感絲毫不亞於莎士比亞或者海涅的愛情詩。

巫女和女樂的難分彼此是因為她們都和音樂舞蹈的起源有關係,女巫就是最早的女樂,歌舞娛神就是她們的職業,同時,她們為了以色悅神,為了施展她們的魔力,必須麗服冶人,香風流溢,給人以仙女下凡的印象。以上是解讀秦漢時期的文學作品得出的結論。

從史書中我們還可以了解三國時期“文姬歸漢”的故事(《後漢書.列女傳》○6):蔡文姬於兵荒馬亂中為董卓舊部羌胡兵所擄,流落至南匈奴左賢王部,在胡中十二年,生有二子.建安中,隨著曹操軍事力量的不斷強大,呂布、袁紹等割據勢力的被逐步削平,中國北方遂趨於統一。在這一曆史條件下,曹操出於對故人蔡邕的憐惜與懷念,“痛其無嗣”,乃遣使者以金璧將蔡文姬從匈奴贖回國中,重嫁給陳留人董祀,便讓她整理蔡邕所遺書籍四百餘篇,為中國文化的傳播做出了貢獻。從這個曆史故事中我們也可以看到,在那個曆史時期,即便在上層社會,也沒有嚴格遵照女子“從一而終”的封建婦女道德觀行事。

我們不可否認,隨著南方民族的屢屢戰敗,北方中原文化統治地位的建立,孔孟之道對婦女的種種約束,同樣強加於楚地的婦女。在中國南方一些官府官軍的駐紮地舊址,從殘存的節孝牌坊和家族族譜上的節婦烈婦名單的隻字片紙中,我們可以看到大一統漢儒文化對婦女的殘害。然而,正因為這裏畢竟不是中原,這裏的婦女,尤其在民間的婦女,免不了有一些對孔孟之道的所謂“婦道”陽奉陰違,在父母包辦明媒正娶的婚姻戀愛關係中也難免給人一點混水摸魚的曖昧與渙散。以至於民間流傳著湘女多情的許多情歌,山歌和許多佳話。

有史料記載,直到18世紀,中國西南的少數民族由土司製“改土歸流”之前,當地的少數民族青年男女婚姻基本上是自由的(石啟貴:《湘西苗族實地調查報告》)(圖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