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權力的相關文獻中,達爾的定義也是被引用最多的。達爾首先批判了以往權力分析中的三個謬誤:一是權力硬塊理論,將權力視為單一的、堅硬的、打不碎的硬塊,要麼有權,要麼沒權;二是權力同資源混淆,用金錢代替權力;三是權力與報酬和剝奪混淆,將權力定義為其結果的報酬和剝奪的分配。達爾在《覦代政治分析》中將權力等一係列相關概念,糅合成一個綜合性概念:影響力術語,用於表述權力的概念。達爾受到韋伯的極大影響,提出權力並不是個人所擁有的什麼,而是人與人之間的一種關係,並進而提出了權力的定義:“甲對乙擁有權力是指甲能使乙做乙本來不一定去做的事。”權力是使行為發生變化的直接原因,沒有權力的存在,這種行為本不會發生。如果將社會中的各個組織作為各個單位關係子集,在這些單位中,“一個以上的單位的行為在某些條件下依賴於另一些單位的行為”,這種依賴關係就是權力在起著作用。達爾舉例說,如果某人站在馬路上命令車輛都左拐或右拐,車輛都不會執行他的命令,而警察就有這種權力。H·西蒙將達爾的定義歸為:A的行為引起B的行為。這個簡單明了的定義淡化了原先韋伯和帕森斯定義中強製性的一麵,強調了權力作為兩者間關係的一麵,這為後來組織理論對權力的研究起了很大的影響。
在克羅齊耶看來,權力之所以能產生,首先是權力關係的一方有“勢力”,這裏的勢力我們不妨理解為自身的權力符號資源,但有了這種資源還不夠,還要有行使它的能力和願望。
也有一些學者認為,“權力是驅使他人,慫恿他人,說服和鼓動他人從事某種行為以達到某個目標的能力”。在權力關係中,領導者可以通過人際影響使下屬完成其個人和組織目標,這種能力就是權力的表征。領導者在一定的情境中影響群體和個體的活動,以實現組織目標。權力實施一方運用的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強製的、壓迫手段,在資本主義製度下,權力關係很少是建立在強製基礎之上的。“下層人員要想得到生活資料,必須依賴於上層人員,但下層人員可以根據上層人員占有資源的不同,有選擇地依賴上級。”M·福柯認為,權力在本質上不是壓迫性的,而是通過社會規範、政治措施來規勸和改造人的一種手段。而拉斯韋爾把權力當作參與決策這個事實,決策是涉及嚴厲製裁的某些政策。
學者普費弗提出,權力是組織的有係統的財產。要在組織中行使權力,必須有三個前提條件:首先必須存在相互依存的關係,組織成員的行為必須彼此相互關聯,互相影響,從而使各個成員的需求必須通過與其他成員的相互作用方能實現。這一條件事實上為潛在的衝突埋下了伏筆。其次,必須存在性質不同或彼此互不相容的目標,從而產生不同旨趣的競爭。最後,資源的匱乏迫使懷有不同目標的組織成員為實現自己的目標而彼此展開競爭。
伯恩斯在《領袖論》中就提出“權力=動機+資源”的公式,“無論從任何方麵和內容來講,權力的基本作用都是一樣的。當權者用他們的權力基礎內的資源來實現他們的動機,其他人的動機和資源依靠他們行使的權力來實現”。運用權力就是運用自身資源達到某種目的的過程,有學者就從這點出發,認為權力是“某一主體憑借和利用某種資源能夠對客體實行價值控製致使客體改變行為服從自己,以實現主體意誌、目標或利益的一種社會力量和特殊的影響力”。而這個目的又往往是為了獲取更多的資源,但絕非每個人都有平等的機會去獲取資源,個人自身的資源決定他的權力大小,反過來又決定了他獲得進一步獲取資源的能力大小,對資源的控製是權力的內在實質,“權力關係產生於相互依賴,它改變資源的占有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