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8章 論權力(1)(1 / 3)

權力是一種普遍的社會現象。權力的實質是約束,權力的目的是利益。權力是影響社會發展的關鍵要素。社會變革,權力均衡是關鍵和靈魂。

1.什麼是權力?

從詞源看,權力對應的拉丁語或英語詞彙大致上有兩種取向,一種認為是拉丁語中的“Potere”,原意為“能夠”,或具有作某事能力,後派生出英文“Power”。另一種認為“權力”一詞出於拉丁語“Autorias”,一是指意識和法令,二是指權威,由此派生出“Authority”這個英語單詞。在漢語中“權”原指測定物體重量的器具,後引申為動詞,衡量、揣度之意。現在把權力引申為“一個人依據自身的需要影響乃致支配他人的一種力量”。無論是《現代漢語詞典》還是《社會學詞典》都將權力作為一種力量來看待。但在《環列顛百科全書》中卻將權力視為一種關係,是一個人或許多人的行為是另一個人或其他許多人的行為發生改變的一種關係。

從曆史上看,曆代學者大師對什麼是權力都有自己的看法。

亞裏士多德認為,主人隻是這個奴隸的主人,他並不屬於這個奴隸;奴隸則不僅是其主人的奴隸,還完全屬於其主人。這種不對稱的依賴關係,其基礎是奴隸根本不能獲得實現其自身目標所需要的資源,因而依附於主人對一切暴力手段的壟斷。這種依賴關係的建立,就是權力關係的形成了。

哲學家羅伯特·羅素認為,權力是故意作用的產物,當甲能夠故意對乙的行為產生作用時,甲便具有對乙的權力。權力是某些人對他人產生預期或預見效果的能力。羅素又進一步將權力分為“對人的權力和對事物或非人類生活方式的權力”。在治人之權中,羅素又把它分為影響個人的權力和有關組織的權力。影響個人的權力有三種:一是對他身體的直接的物質的權力;二是以獎賞和懲罰引誘得來的權力;三是輿論的力量。組織形式權力的種類有三:一是軍隊、警察形式對身體強製性的權力;二是經濟團體利用獎賞和懲罰的鼓勵或威懾;三是學校、教會、政黨的輿論。

馬克斯·韋伯認為:權力,就是一個或若幹個人在社會生活中即使遇到參與活動的其他人的抵製,仍能有機會實現他們自己的意願的能力。簡言之,就是一種A迫使B實施B不受強迫本不會去實施的行動的能力。韋伯的定義強調了權力關係中的壓迫性和反抗性,強調個人意願對他人行為的影響是權力的核心。

羅伯特·舒茨認為,“權力將表明有一定社會地位的人的能力或潛力,即在某種社會製度內對於其他人存亡所係的問題規定條件、做出決定,即采取行動的能力或潛力。”也有學者持相近的觀點,認為權力就是個體促使他人執行其個人指示和命令的能力。

羅伯特·比爾施達特認為,威脅本身就是權力。權力是使用暴力的能力,而不是真正使用;是實施製裁的能力,而不是真正實施。

作為結構功能論的創始人,帕森斯認為係統是在經驗現象的複合體中存在相互依存的確定關係,社會係統為滿足社會功能的需求,形成了四個重要的子係統:經濟係統、政治係統、文化係統和社會係統,而政治係統生產一種資源,即權力或職權,它以此來交換經濟係統生產的資源。因此,帕森斯把權力視為一種係統資源。“當根據各種義務與集體目標的關係而使這些義務合法化時,在如果遇到頑抗就理所當然會有靠消極情境之采取強製實行的地方,權力是一種保證集體組織係統中一個單位履行有約束力的義務的普遍化能力。”可見,在帕森斯那裏,權力是一種約束能力,這種能力的體現就在於當權力的實施遇到阻力時,它能夠用消極製裁來使其得以繼續實施下去。有學者將帕森斯的定義簡化為“權力是堅持其某些職責以造福於整個社會製度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