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國土整治和開發的政策問題。政策是國土整治的準則,國土整治的政策可以分為三個層次:一是中央政府的政策,主要規範和調整全國性的國土整治問題和關係;二是省市區地方政府的政策,主要用於規劃和調整省市區範圍內的國土整治問題和關係;三是地縣兩級地方政府的政策。國土整治政策從內容上分,主要包括:(1)林業發展與保護政策。包括國家級和省級森林保護政策、森林公園政策、三北防護林帶政策、育苗政策、經濟林政策等。(2)草類開發與保護政策。包括草場保護與建設政策、封山和封灘育草政策、人工草場建設政策、城市綠茵草地政策、飼料草地政策、花卉發展政策等。(3)水資源開發與保護政策。包括海洋資源保護與開發政策、江河保護與開發政策、地下水開采政策、水源汙染治理政策、城市供水政策等。(4)國土資源綜合開發與治理政策。包括國土規劃政策、國土利用政策、國土出租政策、林田路橋綜合開發政策等。(5)地下資源開發與保護政策。包括地下資源開采政策、地下資源保護政策、地下資源與可持續發展等方麵的政策。(6)城市布局與建設政策。包括城市規劃管理政策、城市建設政策、城市化政策、小城鎮發展政策等。國土整治政策從綜合性上去劃分,又可分為財政政策、金融政策、價格政策等。
4.國家對國土整治的宏觀調控。國土整治本質上是個宏觀經濟的問題,因此,必須從以下幾方麵加強宏觀調控:(1)建立國土整治的宏觀調控體係。目前在國家計劃發展委員會係統,各級都有國土規劃研究所,應適當擴大該機構,充實人員,賦予較大的權力,在原有規劃職能的基礎上增加綜合整治的功能。(2)建立全國性的以計算機為基礎的國土整治信息網站和網絡,監測國土整治情況,提供決策參考依據。(3)建立全國性國土整治的經濟杠杆調控體係。運用財政投入、稅收稅率、價格控製、信貸優惠等,對國土整治的具體問題進行幹預。(4)建立中央政策與省級地方政府為主體的宏觀調控與中觀調控相結合的協調製度和機製。
5.國土整治目標確定和戰略選擇。中國國土整治目標和戰略選擇可分為三個層次。(1)宏觀目標和戰略選擇。包括森林覆蓋率、植被覆蓋率、人均淡水占有量、鐵路和公路發展規劃、橋梁和隧道發展規劃等方麵的目標確定和戰略選擇。(2)中觀目標和戰略選擇。包括東部、中部、西部分區和分省的國土整治目標確定和戰略選擇,具體內容與宏觀內容相同,但中西部地區,尤其是西部地區在國土生態建設和資源開發方麵的內容更應突出。(3)專項目標和戰略選擇。在一定時期內,由於特殊國情和發展需要所決定,國家和地方政府會有一批重點國土整治項目,如目前正在進行的西部大開發中的南水北調、西氣東輸、西電東送、生態建設、退耕還林還草、結構調整等,應確定特殊的整治目標和發展戰略,並配合以特殊的政策支持方式。
6.創新國土整治的製度基礎。要研究國土整治的製度條件問題,具體包括:(1)國土資源的配置方式轉換。要由計劃配置方式向市場配置方式轉變,在目前條件下,可以有個計劃配置方式和市場配置方式相結合的過渡階段。(2)要注重發揮非國有經濟成分在國土整治中的作用,如讓個人或私營小業主承包租賃山溝、荒灘、水域,進行生態建設和經濟開發。(3)在經濟較發達的地區,還可以向外國資本有償出讓國土資源的占有權和開發權。(4)國有農場、牧場、林場的經營體製也要用公司製、股份製方式加以改造,加快進行國有國土資源的資產重組活動,提高國土資源的開發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