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8章 我國城市土地資源配置現狀及對策(2)(3 / 3)

4.建立和完善城市地產市場。(1)規範土地交易。城市土地一級市場就是城市土地資源的初次配置,政府要高度壟斷土地一級市場,即城市土地資源的初次配置要嚴格按城市規劃的要求進行,並且要按照國家產業布局和產業結構的調整進行配置土地。對於壟斷條件下的土地供應方式,可根據城市規劃的要求進行靈活選擇,借鑒國外城市土地管理的經驗和做法,城市土地一級市場的競爭者,應盡可能地讓政府部門直接管理的城市建築公司進入。避免一般的房地產公司進入。城市二級市場,實際上是城市土地資源的再配置過程,管理的重點應當是把住產權登記關。通過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審查土地轉讓是否符合土地出讓合同規定;充分利用優先購買權。土地轉讓價明顯偏低時。政府要利用優先購買權,以防止轉讓中隱報地價,偷漏稅費等行為;加強土地轉讓的監督檢查,及時製止和糾正土地交易中的違法行為,保障土地市場競爭的公平和公正。(2)建立城市土地銀行。城市土地銀行是指代表城市政府集中進行土地征購、整理、儲備、供應和開發的專門機構,它是城市參與和調控土地市場的基本工具。目前,我國城市土地使用製正處於轉軌過程中,土地市場發育和運行中存在著許多的矛盾和困難。因此,要借鑒外國的成功經驗,建立城市土地銀行體係。①職能定位。城市土地銀行是城市授權對城市土地一級市場壟斷供應的專門機構。屬政府事業單位,為非盈利性獨立法人組織。②機構設置。參照外國經驗,城市土地銀行首先應該在市、縣級政府設立。也可參照市縣一級的土地銀行模式,逐步設立城鎮土地銀行。(3)土地評估機構應與土地行政機關“脫鉤”。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脫鉤”改革是土地評估機構比較理想的選擇。因此,必須做好以下幾個方麵的工作,為“脫鉤”創造先決條件。①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能轉變。這種轉變既要體現部分審批職能逐漸過渡為各案登記管理,又要體現在政企、政事分開,這就要提高行政行為的透明性、科學性,重視中介機構對行政部門的輔助作用。大力提倡社會化中介服務。②土地評估機構和市場配置。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劃分,對各地區的評估機構既要從數量上控製,又要按梯次、按等級設置,從而形成互相配合、互相補充的機構配置體係。③評估機構人員的管理。應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通過行業內的自律性行為對評估人員、評估機構實施管理,以提高評估行業的整體威信。④政策鼓勵。應采取“抓大放小”的政策,鼓勵跨地區、跨行業的機構聯合,形成幾個有規模、有影響的“龍頭”式評估機構。⑤估價師管理。對估價師實行執業注冊管理,以便於開展繼續教育和崗位培訓,從而保證土地評估隊伍的整體素質和評估質量。

5.法律措施。(1)加強城市土地立法。加強城市土地立法要重視“質”的而勿苛求“量”。從土地法律法規的社會經濟作用看,土地法律法規不是越多越好。關鍵還在於法律法規的質量。正確處理改革與立法的關係。①適時立法。凡是黨和國家對有關土地立法項目涉及體製和方式已確定,改革實踐成熟的,就要抓緊起草,爭取盡快出台;反之,得條件成熟後再行立法。②適度立法。既要堅持改革方向,又要進一步為改革留下餘地;既要保持土地法律法規的相對穩定性,又要隨著改革的深化形勢的發展適時修改土地法律法規。③要大膽進行法律移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法律移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從立法的成本看,“移植”立法是一種比較經濟的方法,而中國加入WTO後,與國際接軌,土地立法“移植”也是十分必要的。(2)建立垂直的土地執法監察體係。土地監察垂直領導,加大土地執法力度。對穩定社會,促進依法治國,保證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將起積極作用,有利於建立一支高素質、高效率的執法隊伍,有利於解決土地執法難的問題,有利於政令暢通,保證中央、省有關政策措施的落實。(3)設立專門土地法院,現有的地方法院雖是獨立機構。但由於財政經費由當地政府撥付,也難免受製於地方政府,勢必影響司法公正。因此,應該成立專門的人民法院,專門受理土地糾紛等土地相關案件。與此同時,應在經費上脫離對地方政府的依賴,改為由上級土地主管部門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