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改善和加強城市土地利用規劃和管理工作。這方麵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製定《土地利用規劃法》,確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各規劃中的法律地位:增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權威性,充分發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土地管理中的龍頭和核心作用,要真正改變在“兩規”協調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總是圍繞著城市總體規劃的尷尬局麵。(2)提高規劃的科學性,維護規劃的嚴肅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把城鎮體係規劃作為一個重要的專題作深入研究,城市規劃也應通過對區域土地利用、城市發展規模合理限度的分析,比較準確的安排城鎮的發展時序和各時序發展的規模和空間結構,進而控製城市的發展規模。加大追究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用地行為法律責任的範圍和力度,使其涵蓋用地、管地、流轉三大領域,維護規劃尊嚴,保障規劃的貫徹落實。(3)改變部門觀念,理順部門關係,加強各部門間的溝通與合作。通過立法保證土地管理部門與城市規劃部門溝通與合作,雙方可互相派員參與規劃的製定過程,必要時有關部門可以建立合署辦公製度,也可實行土地規劃部門與城市規劃部門的統一管理。(4)用新公布的《土地管理法》來指導“兩規”的協調。新的《土地管理法》為“兩規”的協調提供了法律依據,定下了科學的基調,它增加了關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定,加強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效力,規定了規劃間的關係,完善了土地利用管理法律責任製度,對舊法的禁止性條款賦予7,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這些都為“兩規”的協調提供了法律保證,對城市土地開發利用和流通過程進行動態監測和檢查,對規劃實施管理與市場管理和經營管理有機地結合提供了條件。
3.堅決實施用途管製。(1)舊城改造中的土地用途管製。以城市土地用途分區為依據,根據城市規劃製定城市土地再利用規劃。劃分以下城市土地用途管製區:居住用地管製區、公共設施用地管製區、工業用地管製區、倉儲用地設施、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管製區、綠地管製區、特殊用地管製區、水域管製區。確定各個管製區的管製內容,對土地利用方向的控製,在用途區內對土地利用方向可設為三類:無條件許可用途,即主導用途;有條件許可用途。即在土地適宜性之內,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不違背土地利用調整次序,可以有條件轉用的方向;不許可用途,即在土地的適宜性用途之外,不允許轉用的方向,如公共產品地等。對土地利用程度的管製,進一步挖潛存量土地,提高利用程度,可設定土地利用程度管製指標,如土地利用率、建築密度、容積率,人均用地麵積等。對土地利用效益的管製,對土地社會、經濟生態效益進行分析、評估和管製,達到土地利用綜合效益最優化。對土地用途轉用的管製。根據土地利用方向中的許可用途,按轉用製度,嚴格管製各類土地在一定條件下的轉用。(2)城市邊緣擴展用地的管製。這主要還是耕地保護問題,要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嚴格限製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製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啟動動態監測體係,加大違法批地用地行為的查處,確保區內耕地總量動態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