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土地資源流失嚴重。隨著我國城鎮化戰略的調整,我國城鎮化進程加快,城鎮化水平持續提高。1986—1995年。我國城市數量由321個增加到640個,增長近1倍。城市人口和城市非農業人口分別增長65.1%和51.6%,城市用地麵積和建成區麵積分別增長42.5%和90.2%,建成區每年擴大1015平方公裏。中國城市規劃設計院通過對我國近幾十年的城市化研究認為,城市擴展的合理性係數為1.12,即城市非農業人口每增加1個百分點,建成區麵積應增加1.12個百分點左右。此值過小,會導致城市建設用地緊張;此值過大,勢必造成城市建設占地過多,土地利用效率過低的現象。1986—1995年,我國城市建成區麵積年均增長7.41%,城市非農業人口年均增長4.70%,城市擴展係數為1.58,遠遠超過1.12的合理擴展水平,可見,我國城市建設用地擴張過快。從分地區來看,東、中、西城市擴展係數皆遠高於1.12,其中東部地區高達1.73,西部地區1.53,中部地區1.46。“房地產熱”和“開發區熱”對土地合理利用產生巨大衝擊。1992年,全國出現前所未有的“房地產熱”和“開發區熱”,當年,全國建立各種開發區2700多個,而1991年隻不過117個,新建立的開發區總麵積約為15000平方公裏,是正常年份各項非農建設年度占用土地麵積的3.5倍左右。1993年,全國清理開發區,查出在新設立2804個各級各類開發區中,有28%屬於濫設,涉及土地麵積高達7620平方公裏,且大部分是平地、好地、耕地。1995年底,全國房地產行業待開發土地達450平方公裏,相當於當年實際開發麵積的兩倍。據調查,廣東、北京、上海三地的房地產投資接近全國該項總投資的一半,僅廣東省的投資就比中西部17省區的投資總和還大。而開發區廣東省一年度達到313個,劃出1400平方公裏土地,相當一部分是高產穩產農田,占而不用,圈而不種。嚴重浪費耕地資源。
二、城市土地資源配置中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1.缺乏科學的城市土地配置理論的指導。在計劃經濟體製下。城市土地利用中,沒有也不可能引進西方先進的城市土地利用理論——圈層說與級差地租,更沒有科學、合理的城市土地資源配置理論來指導城市合理、集約用地,所以行政無償劃撥作為配置各項用地的基本手段,“需多少,供多少”。改革開放以後,我國大量引進西方的先進經驗和理論,學者、專家們也在城市土地資源配置方麵進行了大量的探索、研究,但由於我國的體製不同和無有成功經驗可供借鑒,雖然在這方麵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一直未能形成完整的城市土地資源配置理論體係,依然是在“控製大城市規模,合理發展中等城市,積極發展小城市”的主導思想下。各個城市根據自身情況自行發展,自成體係,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城市土地利用效率低,盲目擴張和用地結構不合理。
2.現行土地配置方式存在弊端和問題。《房地產管理法》和修訂後的《土地管理法》確立了我國新的土地使用製度的基本法律框架,提出了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配置方式。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即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房地產管理法》將其等同於國有土地有償、有期限使用製度,是土地使用權配置的主要方式。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土地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在《房地產管理法》中,這種方式的適用範圍受到嚴格限定,第二十三條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資源、交能、水利等項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修訂後的《土地管理法》與《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有所不同,主要是對土地的有償使用作出了更為寬泛的規定。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建設用地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法取得……”,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用地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法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