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集中統一的國土資源管理體製
國土資源管理體製改革的目標就是要建立政企分開、政事分開,集中高效的管理體製。政企分開、政事分開要求各級政府和有關的政府部門不再是國土資源調查評價、開發利用任何一個環節中的直接受益者,要求徹底切斷政府機關與國土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的直接經濟利益聯係,政府機構的利益,不再以部門不同而有差別。這一點是國土資源管理體製改革的關鍵,也是前提。過去存在的很多問題,其主要原因都是體製決定的,因此,也隻能通過體製的改革加以解決。
實現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政企、政事分開還不是管理體製改革的最終目標,最終目標是建立統一高效的管理體製。分散多頭管理體製,是計劃經濟的產物,它不注意資源管理問題,各部門對待自然資源的態度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籠統的“地大物博”概念,使人們較少擔心物有用盡之時。經濟目標簡化為產量指標,當然分門別類組織生產不失是一種好方法。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特征是買方市場,用戶和消費者對產品的規格和質量十分挑剔,企業生存發展的根本在於生產出適銷對路,且質高價廉的產品。為此,占用好的資源、獲取壟斷地租是處於有利競爭地位的一個重要條件。因此,資源問題迅速上升為社會經濟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采取何種方式分配資源,能使企業在平等條件下,以公開方式競爭獲得資源,就是政府的主要職責。而這樣的職責必須由沒有直接利益關係的政府(政企、政事分開後的政府)來承擔,而這個政府的代表不再是多頭管理的各個部門。多頭管理必然相互掣肘,從宏觀上不利於資源的行政管理,從微觀上不利於資源的合理配置。
集中統一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隻有堅持依法行政,方能廉潔高效。國土資源法製建設是今後國土資源管理一項重要的工作。我國現行的有關國土資源的法律製度,是在舊的管理體製條件下,依原有的部門體製設立的。不可否認這些法律製度比起過去沒有法律製度是有巨大的進步,其中不乏有反映市場經濟體製要求的一些成分。但總體看,我國國土資源法律製度不成體係,也不係統,帶有明顯的部門痕跡。立法的宗旨、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等大方向一致,但具體內容差異較大,相同性質的概念定義、解釋及名詞術語五花八門。這樣的龐雜的法律體係,與現在相對集中統一的國土資源管理體製極不相配,更不用說與未來的集中統一的管理體製相配套了。因此,法律體係的完善是非常重要的,要按照保護與合理利用國土資源的總的原則目標,完善國土資源法律體係,確立(國土資源法》為國土資源管理的根本大法,並附之以各類資源的管理法。
完善的法律製度,是依法行政的基礎。保護與合理利用資源是政府目標,這一目標的實現,需要政府、企業及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政府的職責是首先要做好國土資源調查評價、開發利用的科學規劃,利用規劃來指導、引導企業在開發中保護資源。其次是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發現新情況,利用政策引導、調節國土資源經濟問題。目前國土資源部行政管轄的國土資源,還僅包括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及部分環境資源。僅從狹義上看,目前相對集中的國土資源管理體製過渡到完全集中的管理體製,尚需要涉及農業、林業、水利、能源等有關部門的一係列改革。因此說,改革仍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