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

(七)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八)噪聲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九)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十)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四、女職工在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一)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第一項、第三項、第九項;

(二)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8.問:體力勞動強度如何分級?

答:根據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體力勞動強度指數用於區分體力勞動強度等級。指數大,反映體力勞動強度大;指數小,反映體力勞動強度小。標準中規定:勞動強度指數小於15,體力勞動強度為Ⅰ級;大於15小於20,為Ⅱ級;大於20小於50,為Ⅲ級;大於50,為Ⅳ級。若需了解其工種勞動強度的大小,可請當地勞動部門勞動安全衛生檢測站實地測量和計算。

9.問:為什麼女職工不能從事強度比較高的體力勞動?

答:婦女長期從事很重強度的勞動,對女性生理機能會產生不良影響,有以下幾個方麵:

(1)從事重體力勞動的婦女,月經失調較為多見,可出現痛經、月經過多,少數還可表現為月經不規則、閉經等。

(2)從事重體力勞動時,由於用力而使腹壓增加,腹壓增加可使子宮和陰道等器官被壓向下,出現一時性的子宮下垂。如果長期持續重複作用,可使子宮倒後和輕度的子宮脫落。

(3)未成年的婦女,長期從事重體力的勞動,可影響骨盆的正常發育,造成骨盆狹窄或扁平骨盆。

(4)孕婦從事重體力勞動,有發生自然流產或早產的危險。

10.問:如何理解冷水作業?

答:根據冷水作業國家標準,冷水作業指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操作人員接觸冷水溫度等於或小於12℃的作業。冷水作業時間率,指在工作日內操作人員實際接觸冷水作業的時間占工作日總時間的百分率。冷水作業分級是按操作人員實際接觸的冷水溫度和冷水作業時間率將冷水作業分為四級,級別越高表示冷強度越大。

11.問:如何理解低溫作業?

答:根據低溫作業國家標準,低溫作業,指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其工作地點平均氣溫等於或低於5℃的作業。低溫作業時間率,指一個勞動日在低溫環境中淨勞動時間占工作日總時間的百分率。低溫作業分級,按工作地點的溫度和低溫作業時間率,將低溫作業分為四級,級別高者冷強度大。

12.問:如何理解高處作業?

答:根據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麵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高處作業高度分為2m至5m,5m以上至15m,15m以上至30m及30m以上四個區段。

13.問:如何理解高溫作業?

答:根據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高溫作業,指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其工作地點平均WBGT指數等於或大於25℃的作業。WBGT指數亦稱為濕球黑球溫度,是綜合評價人體接觸作業環境熱負荷的一個基本參量,單位為℃。接觸高溫作業時間,指作業人員在一個工作日(8h)內實際接觸高溫作業的累計時間(min)。

按照工作地點WBGT指數和接觸高溫作業的時間將高溫作業分為四級,級別越高表示熱強度越大。

14.問:如何理解噪聲作業?

答:根據原勞動部噪聲作業分級標準,噪聲作業,指職工在產生工業噪聲的工作地點從事生產和勞動的作業。噪聲危害指數,以實測工作日等效連續A聲級與接噪時間相對應的衛生標準聲級之差和分級常數的整數比值表示的、噪聲作業勞動條件危害程度大小的級別序數。根據噪聲作業實測的工作日等效連續A聲級和接噪時間對應的衛生標準,計算噪聲危害指數,進行綜合評價。

15.問:關於女職工礦山井下作業的禁忌作業主要有哪些規定?

答:《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在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對礦山井下作業作了明確規定。另外,《勞動法》第59條規定,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礦山安全法》第29條也規定,礦山企業對女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得分配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

16.問: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是否還會調整?

答: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4條第2款的規定,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進行調整。

17.問:《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就用人單位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4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於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崗位書麵告知女職工。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5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6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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