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農村消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消防法第30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消防工作的領導,采取措施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組織建立和督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農村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是保障消防安全的重要基礎設施,加強農村消防工作的重中之重,就是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加強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盡快提高農村社會防控火災的能力和消防安全水平。為了加強農村消防工作,保證農村消防工作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切實保障農村消防安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城鄉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調整、完善;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和督促落實農村消防安全責任製。實踐證明,消防安全責任製是一項十分必要、行之有效的火災預防製度,是貫徹預防為主的消防工作方針的重要措施。消防法在總結以往消防工作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針對農村消防工作的薄弱環節,特別強調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要組織建立和督促落實農村消防工作責任製。這也是農村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落實“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麵負責、公民積極參與”原則,建立健全社會化消防工作網絡的必然要求。

6 單位、個人是否有消防義務?

答:消防工作是全社會性的工作,它涉及全社會的安全和利益,一旦發生火災,對社會和個人的財產、生命安全都會造成極大的損害。人們生產、生活中的許多行為也與消防安全息息相關,好的行為和習慣對預防火災具有積極意義,而一些不良的行為和習慣則可能會引起火災危險。例如: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不按安全操作規程操作,不遵守消防規章製度,在生活中不注意用火用電安全、亂扔煙頭等不良習慣,都有可能引起火災,甚至造成群死群傷的惡性後果。因此,消防法第5條不但規定了政府維護消防安全的相關責任,也規定單位、個人消防義務以及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單位、個人消防義務包括兩個方麵:一是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這種義務不僅僅是要求每個人自己應當自覺地遵守消防法規,還包括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應當予以指出、製止或者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舉報,發生火警及時報告。二是任何單位、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即凡是有組織的滅火活動,被組織的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應當參加,這是法律義務。所謂“有組織的滅火工作”是指在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消防組織或發生火災的單位、部門組織、帶領下進行的救火工作。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就是在滅火工作中服從人民政府、消防機構或者有關人員的指揮,完成政府、消防機構或有關組織、人員交給的任務。比如,按照要求組織單位職工或者居民疏散,提供需要的物資和裝備,引導、指示消防通道和水源,幫助維持現場秩序,按照要求參加人員生命搶救,按照要求切斷電源、油氣管道等。

7 未成年人能參加滅火嗎?

答:消防法第5條規定,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也就是說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這一義務僅限於年滿18周歲的人。對於成年人來說,積極參加滅火、解除火災威脅、減少火災危害是社會道德和法律的要求。而且成年人有較明確的是非觀念,體力智力也已成熟,能夠正確認識自己的行為和客觀事物的實際情況並采取適當的行動,具備相應的處置和應對能力,在參加滅火的同時可以兼顧自身安全。組織滅火者不應當組織未成年人參加救火。因為未成年人體力、智力發育均未成熟,對火災的危險性缺乏充分認識,尚不能完全、正確地予以處理,也難以在滅火工作中有效地保護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除了未成年人不適合參加滅火外,孕婦、老年人和有較嚴重身體缺陷的殘疾人,雖然是成年人,也不宜組織他們參加滅火。這些人由於身體或者體力、智力上的缺陷,往往行動不便,不僅不能有效滅火,相當一部分還缺乏逃避火災傷害的能力。為了盡量減少火災中的人員傷亡,在滅火工作中應當注意組織、幫助未成年人、孕婦、老年人和殘疾人等疏散和轉移,保護他們的生命安全,並在平時的消防安全教育中給他們傳授消防和防火逃生知識。

8 各級政府如何開展消防宣傳?

答:消防工作是一項社會性、綜合性較強的係統工作,涉及到政府、各部門、各行業以及千家萬戶。要做好消防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社會化網絡,需要社會公眾充分認識消防工作的重要性,也要求政府及有關部門把消防宣傳工作作為重要的工作內容來抓。總的來說,應當根據防消結合、預防為主的方針,把消防宣傳教育作為預防工作的前提性工作,置於消防工作的首要地位,形成在政府主導下、緊緊依靠社會各部門、各行業以及全體公民的積極參與和支持,全方位宣傳和學習消防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格局。

在消防宣傳教育工作中,政府應當發揮主導作用。消防法第6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這裏所講的“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是指各級人民政府要使消防宣傳教育普及到社會各個領域,使群眾能夠隨時獲得消防知識。一方麵,各級人民政府每年要製訂並組織和實施消防宣傳教育計劃,采取普法宣傳、報道防火滅火經驗和火災事故危害、表彰獎勵消防先進、熱心消防、勇敢滅火的好人好事、推廣先進消防科技、加強對群眾特別是對各級領導幹部的消防法律法規等知識的培訓等方式,使大多數社會成員都了解和掌握報警、避難以及預防火災、滅火自救的常識,讓每個人都認識到消防的重要性,懂得消防法律知識,自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同時,政府對社會其他各方麵開展消防宣傳教育也負有督促的職責。比如發動新聞、宣傳、文化等部門和工會、婦聯、共青團、消防協會等團體密切配合,利用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和宣傳手段,積極發揮輿論導向作用等。另外,政府也可以在特定時期加強消防宣傳教育,比如每年在11.9組織教育活動、開展“消防安全月”活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