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教育、培訓內容應包括消防知識嗎?

答:消防法第6條規定,教育、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教學、培訓是傳授知識的主要渠道。將消防知識納入教學、培訓內容,目的是讓學生和受培訓人員懂得消防的有關知識,了解火災會給國家和人民財產造成巨大損失及人身傷害,認識到火災的危害,從而加強防範意識。比如一些地方開展的“消防知識進課堂”活動,對學生特別是針對中小學生進行消防安全教育。雖然他們年齡小,消防意識不足,但由於處於成長期,對於這些教育更容易接受和吸收,也能起到“小手拉大手”帶動家長參與消防安全活動的作用。在教育形式上,教育部門和學校應當把消防教育和學生的課堂教學、課外活動、道德法製教育結合起來,通過舉辦消防講座、消防夏令營、青少年消防警校等活動,把消防教育辦得生動活潑。

10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團體如何開展消防宣傳?

答: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作為社團組織,在特定的群體中具有廣泛的影響,這些團體也熟悉其工作對象的特點,無論宣傳教育方式還是宣傳教育內容都具有很強的針對性,易於被其工作對象接受。“結合工作對象的特點”是指根據工作對象的年齡、性別、工作領域等特點,加強宣傳方式和宣傳內容的針對性。比如針對工會成員,教給他們具體工作中的消防知識;針對婦女加強家庭防火知識宣傳教育;針對少年兒童加強宣傳火災預防和火災逃生知識,保護自身安全等。因此這些團體的宣傳教育往往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對他們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處理消防事務具有實際指導意義。

11 為什麼要開展“消防公益活動”?

答:消防法第7條規定“國家鼓勵、支持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的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公益活動。”所謂“消防公益活動”,是指不以獲取經濟收益為目的進行的促進我國消防事業發展的科學研究、宣傳、組織等活動。消防工作關係到每個公民和家庭的切身利益。國家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公益活動正是為了調動全社會的積極因素,讓每個公民都關心並參加到消防工作中,提高社會整體消防安全素質和消防管理與防火滅火水平。開展公益性消防活動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比如為消防事業無償捐贈、文藝單位或者個人免費進行一些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演出、進行消防科技研究、組織群眾消防演習等。總之,消防公益活動是社會各界積極關注和參與消防工作的重要形式,反映一個社會消防公益事業的發展程度,也反映了社會整體消防安全意識的發達程度。對於消防公益活動,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鼓勵和支持,比如提供必要的場地、予以表彰和獎勵、適當給予經費支持、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等。對於一些開展消防公益宣傳、消防公益捐贈的企業和個人等,國家還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比如捐贈法的有關規定給予稅收等方麵的優惠措施。

12 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是否應予表彰和獎勵?

答:為促進消防事業的發展,一些單位和個人不以追求經濟利益或者個人名利為目標,自願出資進行科研,進行宣傳教育,捐贈設備等,雖然犧牲了單位、個人的利益,但是對於有效促進國家和社會的消防安全做出了貢獻。比如,企業自己出資進行消防科技研究,無償推廣研究成果,長期或者大額進行消防事業捐贈;在發生火災的情況下,一些同誌奮不顧身,積極參加滅火工作,搶救他人和公共財產、個人財產等,有的還在撲救火災的過程中受傷、甚至獻出寶貴生命。對這些行為予以表彰和獎勵,能夠弘揚正氣,使之發揚光大。為了鼓勵和發揚高尚行為,消防法第7條規定應當對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關於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表現,消防法沒有作具體規定。1987年經國務院批準,公安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對“突出貢獻”的情形曾作了明確規定。根據這一實施細則,單位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主要是指:(1)在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消防安全措施落實,消防組織製度健全,火險隱患及時消除,消防器材設備完好、有效無火災事故等方麵工作成績突出的;(2)及時組織撲滅火災或者積極支援鄰近單位和居民撲救火災,避免重大損失,有顯著貢獻的;(3)在開展消防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革新等方麵做出成績的;(4)在改善城鄉消防設施方麵有顯著貢獻的;(5)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麵做出顯著貢獻的。個人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主要是指:(1)熱愛消防工作,積極參與消防活動,做出突出貢獻的;(2)模範遵守消防法規,製止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事跡突出的;(3)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火險隱患,避免火災發生的;(4)積極撲救火災,搶救公共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表現突出的;(5)對查明火災原因有突出貢獻的;(6)對消防科學技術研究或者技術革新作出突出成績的;(7)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麵做出顯著貢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