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把握思維語言(1 / 3)

第四章把握思維語言

技巧也可說“伎倆”,“伎”不壓人,“伎”也不是行騙,隻不過是活用邏輯、妙用規律而已,沒有絕對的“真理”。隻要駕輕就熟,就能“死裏逃生”。

避實就虛偷換論題

清人石成金曾編過一則《誓聯》的笑話。

說是昔日有一官到任後,即貼一對聯於大門:“若受暮夜錢財,天誅地滅;如聽衙役說情,男盜女娼。”百姓以為清正,不料,來打官司的富貴人家照例把金錢玉帛在晴天白日送到衙門。這位清官也來者不拒,照收不誤。久之,有抱打不平者氣不過,當麵質問“清官”為何違背門上誓言。這老爺卻振振有辭:“我惟恐違犯前誓,凡行賄者,俱在白日。不許夜晚,而且俱要犯人自送,不許經衙役之手。”

這副對聯明明說的是要秉公辦事,不收不義之財,不徇情違法,不聽說情開恩。若不如此,不僅“天誅地滅”,還要“男盜女娼”,懲戒是夠嚴厲了。但縣太爺卻自有高論,靠字麵之義,偷換誓聯本來之含意,是十足的偷換論題。

偷換論題,就是指在辯論或論證過程中,沒有自始至終地保持論題的確定和統一,其實質是違背形式邏輯的同一律。同一律作為形式邏輯的基本規律之一,它要求在同一個思維過程中,每一個概念、判斷、命題的內容都是確定的,是什麼內容就是什麼。因此,不得在同一思維過程中任意改換概念、判斷、命題所包含的內容,將不同的思想劃上等號。而偷換論題則表現為在論證自己的觀點時不按照論題本意去論證,在反駁別人觀點時故意歪曲和篡改別人的原意。

其具體表現手法眾多,主要有任意改變某個概念的內涵和外延。論題是一個命題,命題由概念和判斷組成。概念的內涵或外延變了,論題也就偷換了。前述的清官老爺就是用此法。那種將似是而非的兩個概念混為一談也屬此法。

顛倒詞序也是一種偷換論題的方法。

據說曾國藩帶湘軍與太平天國初期作戰皆是敗陣而歸,想瞞天過海,騙騙皇上,又沒那個膽量。隻得照實上報,在奏章上寫有這樣八個字:“屢敗屢戰,屢戰屢敗。”手下師爺一看,大吃一驚,說這是要殺頭的,便提筆改為“屢戰屢敗,屢敗屢戰”。

隻是顛倒了前後四個字之順序,但意義大不相同。前者敗軍之將,躍然紙上;後者雖敗則氣不餒,鬥誌昂揚。報將上去皇帝不僅沒撤職查辦,反倒官升一級。

這種改變詞序的方法,也可以正麵利用。

清朝時,有一罪犯夜闖民宅,侮辱民女。受害者第二天送訴狀給訟師。訟師看其中罪行為“揭被勒鐲”,說這樣寫治不了罪犯,提筆改為“勒鐲揭被”。果然,罪犯受到應有的懲罰。

其理由是:前者揭被是手段,勒鐲是結果,罪行再大,也不過是個搶劫犯;後者詞序改動了,是勒鐲後,犯罪沒有停止又揭被,還有更嚴重的犯罪活動在進行,此時的“勒鐲揭被”都是手段。

可進可退模棱兩可

為了表達語言和思維的明晰性和確定性,就一定要恪守形式邏輯的排中律。而模棱兩可則指隨意違反排中律,對不能同真也不能同假的矛盾命題和判斷斷定為同真。對“模棱兩可”不自覺的誤用,是日常交往中產生辭不達意及謬誤的主要原因。如故意使用“模棱兩可”的手法,以達某種目的,則為詭辯術。這種手法,很早就被人們認識到了。

唐朝武則天當政時,有個叫蘇味道的人,諳熟朝廷內幕,寫得一手好文章,官升至宰相。為官幾年,毫無作為,究其因,原來他靠揣摩皇帝意圖為官,靠觀察皇帝動向行事,常對人說:“決事不欲明白,誤則有悔,模棱持兩端可也。”世人送他兩個雅號:“模棱手”、“模棱宰相”。成語“模棱兩可”,源出於此,涵義是,對問題的正反兩個方麵都持肯定的態度。

明人張居正也曾說過:“上下務為姑息,百事悉從委徇,以模棱兩可謂之調停,以委曲遷就謂之善處。”

在日常交往中,人們常碰到的“自語相違”的語言,有的也屬於“兩可”矛盾。如,有人用“我國有世界上沒有的萬裏長城”去強調長城在世界上的獨一無二性。這句話實際上肯定“我國有萬裏長城”和“世界上沒有萬裏長城”這兩個判斷。而事實是,我國是世界的一部分,所以上述的表述違反了排中律。其他諸如“他是多少死難同胞中幸免的一個”、“一對孤燈照天明”、“明月當空,繁星閃爍”等等,都屬此類錯誤。

當然,在一些文學作品中可自覺運用“模棱兩可”之法,以揭示人物的性格特征,增加人物的生動性。吳敬梓在《儒林外史》第三回中用此法揭示出胡屠戶活靈活現的勢利眼形象。

範進打算進省城參加鄉試,缺盤纏無法成行,無奈向丈人胡屠戶開口借錢。胡屠戶張口大罵:“不要失了你的時了!你自己隻覺得中了一個相公,就‘癩蛤蟆想吃起天鵝肉’來……這些中老爺的都是天上的‘文曲星’!你不看見城裏張府上那些老爺,都有萬貫家財,一個個方麵大耳?像你這尖嘴猴腮,也該撒泡尿自己照照。

不三不四,就想天鵝肉吃!一時範進不為所動,人雖老矣,卻壯心不已,不久果然中舉。此時,胡屠戶搖身一變,滿臉堆笑地說:“我每常譏我的這個賢婿,才學又高,品貌又好,就是城裏頭那張府、周府這些老爺,也沒有我女婿這樣一個體麵的相貌。”

作者在此把“模棱兩可”運用得得心應手,把胡屠戶刻畫得入木三分。

需要注意的是,“模棱兩可”這種手法是否為詭辯,主要要看其是否違反在同一時間、地點、條件下,一事物不能同時是另一事物的規則。因此,有時字麵上的矛盾並不是“模棱兩可”的詭辯,而是辯證邏輯的正確表達。依據是,在不同的條件下,一個事物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去看,具有不同的性質,其根源在於事物質的多樣和聯係的普遍性。據此,在中國曆史上已有定論的鄧析的“兩可之說”,今天看可能是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