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2】
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新聞記者證的管理,保障新聞記者的正常采訪活動,維護新聞記者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新聞記者證的申領、核發、使用和管理。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新聞采編活動,須持有新聞出版總署核發的新聞記者證。
第三條 新聞記者證是新聞記者職務身份的有效證明,是境內新聞記者從事新聞采編活動的唯一合法證件,由新聞出版總署依法統一印製並核發。
境內新聞機構使用統一樣式的新聞記者證。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新聞記者,是指新聞機構編製內或者經正式聘用,專職從事新聞采編崗位工作,並持有新聞記者證的采編人員。
本辦法所稱新聞機構,是指經國家有關行政部門依法批準設立的境內報紙出版單位、新聞性期刊出版單位、通訊社、廣播電台、電視台、新聞電影製片廠等具有新聞采編業務的單位。其中,報紙、新聞性期刊出版單位由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認定;廣播、電影、電視新聞機構的認定,以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的有關批準文件為依據。
第五條 新聞記者持新聞記者證依法從事的新聞采訪活動受法律保護。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工作人員應為合法的新聞采訪活動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幹擾、阻撓新聞機構及其新聞記者合法的采訪活動。
第六條 新聞記者證由新聞出版總署統一編號,並簽印新聞出版總署印章、新聞記者證核發專用章、新聞記者證年度核驗標簽和本新聞機構(或者主辦單位)鋼印方為有效。
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製作、仿製、發放、銷售新聞記者證,不得製作、發放、銷售專供采訪使用的其他證件。
第二章申領與核發
第七條 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全國新聞記者證的核發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審核本行政區域新聞機構的新聞記者證。
第八條 新聞記者證由新聞機構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請領取。申領新聞記者證須由新聞機構如實填寫並提交《領取新聞記者證登記表》、《領取新聞記者證人員情況表》以及每個申領人的身份證、畢業證、從業資格證(培訓合格證)、勞動合同複印件等申報材料。
第九條 新聞機構中領取新聞記者證的人員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
(二)具備大學專科以上學曆並獲得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新聞采編從業資格;
(三)在新聞機構編製內從事新聞采編工作的人員,或者經新聞機構正式聘用從事新聞采編崗位工作且具有一年以上新聞采編工作經曆的人員。
本條所稱“經新聞機構正式聘用”,是指新聞采編人員與其所在新聞機構簽有勞動合同。
第十條 下列人員不發新聞記者證:
(一)新聞機構中黨務、行政、後勤、經營、廣告、工程技術等非采編崗位的工作人員;
(二)新聞機構以外的工作人員,包括為新聞單位提供稿件或者節目的通訊員、特約撰稿人,專職或兼職為新聞機構提供新聞信息的其他人員;
(三)教學輔導類報紙、高等學校校報工作人員以及沒有新聞采訪業務的期刊編輯人員;
(四)有不良從業記錄的人員、被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吊銷新聞記者證並在處罰期限內的人員或者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
第十一條 中央單位所辦新聞機構經主管部門審核所屬新聞機構采編人員資格條件後,向新聞出版總署申領新聞記者證,由新聞出版總署批準後發放新聞記者證。
第十二條 省和省以下單位所辦新聞機構經主管部門審核所屬新聞機構采編人員資格條件後,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領新聞記者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並報新聞出版總署批準後,發放新聞記者證。
其中,地、市、州、盟所屬新聞機構申領新聞記者證須經地、市、州、盟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
第十三條 記者站的新聞采編人員資格條件經設立該記者站的新聞機構審核,主管部門同意後,向記者站登記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領新聞記者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並報新聞出版總署批準後,發放新聞記者證。
在地、市、州、盟設立的記者站,申領新聞記者證應報當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逐級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
新聞機構記者站的新聞記者證應注明新聞機構及記者站名稱。
第十四條 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負責解放軍和武警部隊(不含邊防、消防、警衛部隊)新聞機構新聞記者證的審核發放工作,並向新聞出版總署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