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新聞準確性是新聞道德的底線
多年來,“更正”的要求是新聞界高度關注的職業道德問題之一。許多國家的新聞職業道德準則規定,一旦新聞存在不同程度的不真實、不客觀、誤導公眾、扭曲事實等失實問題,則必須予以“及時更正”。更正必須刊登在顯著的位置,以便讀者迅速地知道。在更正要求上,各個國家或地區都有自己的界定。如俄羅斯準則規定,當確信其報道失實或扭曲時,記者有義務更正其錯誤;如果有需要的話,記者應當在印刷媒體上發表書麵文章,向對方道歉。英國有關新聞道德準則規定,記者必須及時更正有傷害性的錯誤,並高度重視更正和道歉工作,及時回答批評者;報紙和雜誌一旦發現明顯的錯誤、誤導的言論和扭曲的報道,應當及時在顯著的版麵位置上發表更正。德國的相關新聞準則規定,發表的報道或言論有錯誤,必須及時更正;更正錯誤時,刊登的不僅僅是正確的,而且必須將原來的錯誤一並列舉。
現實中,關鍵在於如何減少新聞“更正”。這就要求記者、編輯對新聞來源提供的情況進行“角色交叉”和“多個渠道”的核實。編輯在負責內容事實的審核時,要以批判的眼光看待任何稿件。對於批評性稿件和過分表揚性稿件,記者一般要將新聞稿件涉及的人物聯係方式以及背景情況全部告訴編輯,一旦編輯發現稿件有問題,一邊要求記者核實,一邊還可以聯係被采訪者進行核實。
五、關於記者職業行為的幾個禁令
記者的行為除了上述采訪、寫作等報道工作外,還有幾個特殊的問題與新聞職業道德密切相關。一是禁止記者在采訪、寫作中存在個人私利問題。二是禁止剽竊。要求記者尊重其他記者的著作權,在引用他人作品時必須在文中標明作者的姓名。三是防止新聞腐敗。
歸納起來有以下幾方麵禁止:禁止記者接受影響工作的禮物;禁止利用職業賺錢;禁止接受報道對象提供的免費旅遊;禁止接受報道對象提供的經濟資助;禁止接受報道對象提供的獎賞;禁止利用新聞報道進行敲詐等;禁止負責股票、期貨、金融等專門領域報道的記者利用自己優先獲得的信息謀取個人利益。
在有關記者受賄問題上,一是防止政府官員賄賂記者編輯。二是防止企業賄賂記者編輯。有些企業為了擴大品牌的社會知名度,想方設法進行“新聞公關”,通過各種形式賄賂新聞從業人員。如組織新聞媒體的記者以采訪報道的名義旅遊觀光,以“試用”名義向新聞機構或記者、編輯贈送新產品等。三是防止記者以“某某媒體記者”的名義用於廣告和商業目的的宣傳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