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2 / 3)

二、法學方法論的特征

法學方法論以法律解釋、法律適用為對象,以服務司法案件裁判為目的,這決定了它具有一些自身所獨有的特點。

(一)法學方法論是一門服務於法律適用的科學

法學方法論是法學的組成部分,但它和法理學等理論法學相比,並非是對於法律本體論的研究,而側重於研究法律的具體適用。法學方法論不同於部門法學的特點在於,它不僅是對於文本進行解釋,而且是更側重於研究將法律規範準確、公正地運用到個案裁判過程中去。法學方法論要為司法裁判中適用法律提供可供操作的具體方法,這些方法主要包括:其一,法律解釋和漏洞填補的方法;其二,法律推理方法,主要是借助三段論的方式進行法律推理;其三,價值判斷方法;其四,法律論證的方法。有人認為,論證方法可以為前述各種方法所包含,但也有學者認為,有必要對其進行單獨探討。法學方法論的目的不僅是提供法學方法,而且是對法學方法的係統總結,是對具體法學方法中共通規律的綜合、整理和抽象,促使法學形成自身的一套理論體係。因此,法學方法論是一門關於總結、歸納案件裁判中法律適用方法的學問。我們說,法學方法論是一門服務於法律適用的科學,其原因在於:

第一,法學方法論符合科學的基本判斷標準。根據美國學者RootBernstein的歸納,要判斷一個理論是否科學,要符合邏輯的、經驗的、社會學的和曆史的四項標準,缺一不可。(參見方舟子:《科學是什麼》,載http:brbr.oursci.,訪問時間:2011-07-18。)筆者認為,法學方法論符合這四個標準:其一,法學方法論有自己獨特的體係,並以邏輯嚴謹為其重要特征;其二,法學方法論是對實踐的總結,並可以通過實踐加以運用與檢驗;其三,法學方法論並非關於法學方法的簡單堆砌,而是針對法學方法的係統研究,目的在於解決具體的法律問題,回應社會對法律的需求;其四,法學方法論對經過長期演進形成的具體法學方法進行總結和提煉,既能夠用以解釋既有法律適用問題,也能夠為法官準確適用法律提供可供操作的技巧。顯然,法學方法論是一門符合邏輯、符合經驗和社會曆史演進規律的社會科學,是一種人類通過理性認識事物、且能夠為人們所反複使用的方法,即我們所稱的一般意義上的科學。

第二,法學方法論的理論基礎在不斷完善。在羅馬法中,法學被稱為真正的哲學(vera philosophia),或者說羅馬人的民族哲學,因為其基礎是羅馬人在實際生活中長期積累的經驗。正因如此,耶林認為,羅馬法獲得了科學性的實踐基礎,並真正發展為一門科學。(參見〔德〕耶林:《法學是一門科學嗎?》,李君韜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第56頁。)而從自然法學到概念法學,再到利益法學、自由法學,它們都在很大程度上探尋了法學發展的規律。當前英美法學研究中的實證法學、法律經濟分析等研究的目的亦是如此。這些學說的發展,為法學方法論的發展奠定了理論基礎,並不斷為其注入新的動力。此外,法學方法還建立在經濟學、心理學和邏輯學等廣泛的科學門類基礎之上。有一種觀點認為,法律科學(Sce of Law)隻不過是對法律文本語言的解釋問題而已,法學的客體僅包括兩部分:一是由具體法律規則構成的軀體;二是針對該軀體的解釋性技術科學。(See Peter Goodrich,Reading the Law,A Critical Introdu to Legal Method &.Teiques,Oxford & New York,Basil Blackwell,1986.)但事實上,法學遠不止於此,還包括對社會學、心理學、經濟學、語言學、邏輯學和體係化理論的廣泛運用。即便是針對法律文本語言的解釋活動,也涉及各學科的綜合運用。(See Geoffrey Samuel,The Foundation of Legal Reasoning,Antwerp:Maklu.Uitgevers.1994,pp.112-113.)例如,法社會學、法經濟學已經成為討論法律問題時的重要知識儲備。這些學科的運用進一步增強了法學方法的科學性基礎。

第三,從法學方法論的曆史源流來看,其本身就是建立在裁判者適用法律的經驗和人們廣泛的生活經驗基礎之上的。一方麵,裁判者在適用法律的過程中,通過歸納和整理汗牛充棟的判例,不僅解決了爭議,而且為後世學者歸納其中的規律提供了極為豐富的實踐素材。另一方麵,方法論也是社會經驗的總結,現代社會普遍認可“民法作為市民社會百科全書”的論斷,在這一點上,法律的實踐性明顯地區別於宗教學等純粹精神思考的科學。正是因為法學方法在起源上的實踐品性,使其能夠被人們以經驗和邏輯等方法加以認識、抽象和總結,並反過來作用於社會生活。這就意味著,法學方法論本身作為一類法律現象具有實踐基礎。

第四,法學方法論是形式技術方法與認識論的結合。有人認為,法律適用是一個簡單的邏輯三段論推理的過程,隻是從大前提和小前提推出結論的一個簡單過程而已。但事實上,此種三段論推理背後還隱藏著重要的認識論基礎(epistemology),包含了諸種對法律現象和人們行為的品質評價。法學方法正是此種形式技術方法與認識論的結合。(See Geoffrey Samuel,The Foundation of Legal Reasoning,Antwerp:Maklu.Uitgevers.1994,p.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