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學方法論是運用法律解釋方法、價值判斷和司法三段論方式解決法律適用中具體問題的學科
法學方法論作為研究法律適用規律的一門科學,解決法律適用中的具體問題。對法學方法論的概念,一直存在著廣義和狹義的理解。廣義上理解,法學方法論是研究各種法律現象中的共通規律的學問,其內容包括了立法、司法、行政執法、法律監督等方法,尤其也包括了法學研究過程中的各種研究的方法如曆史研究方法、經濟分析方法、社會學方法等。在這一廣義的概念下,法律解釋學包含於法學方法論之中。但從法學方法論作為獨立學科的地位看,應當將之進行適當的限定,將法學方法論的研究對象集中在法律的適用過程上,即法律在實踐中的適用規律。隻有這樣,法學方法論才不至於“包羅萬象”,失去其規律的共通性以及學科的獨立性。從這個意義上,有必要將諸如立法方法、法律研究方法等排除。當然,狹義的法學方法論並非與立法學、法理學沒有關係,事實上,法學方法雖聚焦在法律適用上,但它對立法學也有重要意義。通過法學方法論所總結的法律適用規律,也可以在立法裏麵大量采用,從而完善立法技術、提高立法質量。
法學方法論的首要任務是為尋找法律和解釋法律提供正確的方法。法學方法論不同於法律解釋學。就法律解釋學和法學方法論之間的關係而言,學理上存有不同的看法:一是同一說。這種觀點認為,法律解釋學和法學方法論是同一事物的不同表達。例如,梁慧星教授研究德國民法解釋學時曾得出這樣的結論:“德國學者將法解釋學歸結為一種方法論,認為法學方法論是對法律解釋、適用的方法論,與法解釋學為同義語。”(梁慧星:《民法解釋學》,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第199頁。)二是區別說。這種觀點認為,法律解釋學和法學方法論雖然有一定聯係,但還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法學方法論主要側重於法律的具體適用,比如司法三段論需要解決如何科學地將法律規範(大前提)運用到案件事實(小前提)中去,而法律解釋學主要側重於如何正確地闡釋法律規範(大前提)的含義。筆者認為,法學方法論是運用法律解釋方法、價值補充和司法三段論方式解決法律適用中具體問題的學科。應當承認,法律解釋學是法學方法論重要的組成部分,因為後者所研究的法律適用的前提就是正確地解釋法律,但是,法律解釋學並不能替代法學方法論。一方麵,法律解釋學的重點是探求如何解釋法律和填補法律漏洞,主要是在尋找大前提的過程中,確定與客觀事實聯係最密切的法律規則,解釋待適用的法律規則。但有關小前提的確定以及如何尋找妥當的裁判規範,並不是法律解釋學需要完成的任務。另一方麵,法律解釋雖然也要在解釋過程中運用一定的價值判斷方法(例如,注重裁判的社會效果,就是一種價值判斷方法),但並不將其作為一個獨立環節而專門加以研究。因為事實的判斷,尤其是大前提和小前提的連接,本身並不是法律解釋本身能夠解決的。而法學方法不僅在解釋中運用價值判斷,而且還研究價值判斷本身,如何將價值判斷與三段論推理、法律解釋相結合等問題,因此,法律解釋學隻是法學方法論的組成部分。
法學方法論的第二項任務就是要為大前提如何與小前提相連接提供一套正確的方法。一般認為,法律適用的過程包括三個階段:一是法律的發現(Rechtsfindung);二是法律的解釋(Rechtsauslegung);三是法律的應用(Rechtsanwendung)。(參見楊日然:《法理學論文集》,台北,月旦出版公司,1997,第517頁。)在司法裁判中適用法律,無論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都要經過這三個階段。法律的適用過程,就是根據一般性的法律規範(大前提)與事實認定(小前提),將判決從一般性的法律規範之中演繹出來。適用法律的難點在於大前提和小前提的連接,而適用法律的藝術也表現於此。因而伽達默爾指出:“如果有人認為法律在某個具體案件上的運用隻是把個別置於一般之中的邏輯歸屬過程,那顯然是一種外行的看法。”(〔德〕伽達默爾:《真理與方法》(下卷),洪漢鼎譯,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1999,第685頁。)事實上,三段論是一個動態的連接過程,在這一過程中,需要依循一定的方式方法,使大前提和小前提準確連接,這可以說是方法論的主要任務。哈特認為,“每當我們把特定的具體情況涵攝於抽象的規則時,總是會同時出現具確定性的核心以及值得懷疑的邊緣”(〔英〕H.L.A.哈特:《法律的概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第117頁。)。因此在連接過程中,需要廣泛運用法律解釋的方法和規則、正確解釋法律,同時也要按照三段論固有的邏輯推理方式,尋找與案件事實最密切聯係的法律規則,從而得出最妥當的裁判結論。
法學方法論的第三項任務就是如何正確地進行價值判斷、得出妥當的結論。“在邏輯的背後總是隱藏著人們對價值和相互衝突的立法理由的判斷。”(Oliver Wendell Holmes,Jr.,“The Path of the Law”,10.Harvard Law Review 457 (1897).)在一個價值多元的社會中,確定法官如何通過一種正確的價值取向來作出裁判,這也是法學方法論所應當具有的功能。完全按照邏輯推理裁判,可能會過於僵硬而脫離具體案情,導致機械執法,不能實現法律應有的效果,同時也可能難以體現個案中的公平正義。因此,需要法官依據公平正義等價值理念來彌補三段論的不足。
法學方法論是運用法律解釋方法、價值補充和司法三段論方式解決法律適用中具體問題的學科,三段論主要是一個邏輯過程,其自身並不包含價值判斷因素,故需要價值補充方法的輔佐。而將三者協調配合地加以研究,既可以讓不同的製度各司其職、讓適用者脈絡清晰地把握和應用,又可以相互補充,形成符合價值要求和社會需求同時反映法律本意的裁判。在法學方法論中,法律解釋方法、價值補充和司法三段論這三者也形成了統一的整體,具有內在的密切聯係性。一方麵,無論是法律解釋還是價值判斷,都要在既定的三段論過程中才能得以運用。另一方麵,上述三種方法,都有其自身的功能和特點,三者相互配合、相互補充。因此,在理解法學方法論時,既要分別研究法律解釋方法、價值判斷和司法三段論的各自作用,又要根據這三個方麵相互聯係、共同配合的特點,將其作為一個整體加以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