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評】

王某不應承擔償還此款責任,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駁回舒某的訴訟請求。王某出具給舒某6萬元的“欠條”“條件違法”。王某寫此“欠條”的前提條件是要求舒某與自己長期同居,以滿足個人情感的私欲。如果舒某果真與王某長期同居了,有可能這6萬元不用打官司,王某也定會如數支付。殊不知王某和舒某這種非法同居的做法,既違背了社會主義的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則,也背離了《婚姻法》規定的“須登記結婚”的基本要求,他們這種“長期同居關係”是法律禁止規範所不允許的。既然成就寫“欠條”的前提條件不合法,那麼導致王某出具“欠條”的民事行為當然無效。舒某向王某訴討“青春損失補償費”沒有法律依據。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舒某要主張王某支付青春損失補償費的權利,必須是合理合法的,否則,法律不予保護。但為享受這種權利而要履行的義務,也必須符合法律規範的要求,否則,構成違法。顯然,王某要求舒某“長期同居”的行為因違法而不受法律保護,但由此而派生出的王某給付舒某的所謂“青春損失補償費”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而不應受法律保護。綜上,受訴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駁回舒某的訴訟請求。

5.冒名頂替領存款,事情敗露須賠償

【相關法條】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下列民事行為無效:(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二)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案情】

徐先生與王小姐原有曖昧關係。2004年5月8日,二人一同到某銀行存款5200元。由銀行出具活期儲蓄存單給王小姐。存單上載明:存款人王小姐,賬號以及密br鑒任意。而後王小姐對存單加密,並將存單交給徐先生保管。2004年10月11日,徐先生持王小姐為與丈夫離婚所用而放於徐先生處的戶籍證明及自己的身份證到銀行申請撤銷了密碼,並支取存款本金5200元及利息12.73元。2004年年底,王小姐得知存款已被徐先生支取後,即要求銀行賠償。後經當地法律服務所調解,銀行賠償王小姐本息合計5222.50元。2006年6月,銀行以財產損害賠償為由要求徐先生返還其5212.73元,給付自2004年10月11日至2006年6月12日止按短期貸款月利率6.375‰計算的利息670.16元。

【點評】

徐先生與銀行並沒有建立存款合同關係,卻利用王小姐的存款憑證和戶籍證明,編造虛假事實,故意使銀行作出錯誤判斷,致使銀行將王小姐的存款本金和利息支付給徐先生。後,銀行又將王小姐的存款本金和利息賠償給王小姐。徐先生侵占了銀行的資金,致銀行的財產受到損害,應當將所侵占的財產返還給銀行。《中國銀行儲蓄存款掛失業務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密碼掛失不得委托他人代辦。銀行在明知該規定的情況下,審查不嚴,對自己財產受損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當然,徐先生應承擔主要責任。故銀行所主張徐先生占有其資金所產生的利息損失應按責任大小由雙方進行分擔。

6.祖傳明代木床賣虧,人民法院調解主持公道

【相關法條】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案情】

仲老漢,家有祖傳木床一張,但仲老漢對木床的打造時間及材質並不知曉。曹某以古裝戲拍攝需用道具為名,與其丈人宋某出價8000元,從仲老漢手中買得木床。後該床由宋某以18萬元的價格轉手賣出。得知這一情況後,仲老漢懊悔不已,極想追回這張錯賣的明代香紅木床。在多次協商未果後,仲老漢一紙訴狀,將曹、宋兩人告上了法庭。

【點評】

合法有效的買賣關係才能受到法律保護,在本案中,仲老漢由於自己認識能力不足,對這張價值不菲的明代香紅木古床作出了錯誤認識,使18萬的木床賤賣為8000元。法律規定,行為人因對標的物的品種、質量等認識錯誤,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因而仲老漢對這起買賣行為存有重大誤解。另外,曹、宋二人未如實告知這張床是由名貴木材打造的明代古物,並隱瞞了自己的真實用意,使得仲老漢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因而被告存在一定的欺詐行為。因此,根據上述法條規定,仲老漢有權主張撤銷該買賣合同。但要注意,該撤銷權應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7.夫妻一方私自賣房有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