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6節(1 / 3)

ot;成功,革命力量與國王達成妥協,於1689年簽定了《權利法案》(BlLLOFRIGHT),裡載兩其一、向來對於大逆罪之陪審員,往往選任不當,易致偏頗,此後陪審員必須為適當之登錄,並由選舉產生;其二、此後關於大逆罪之公判,陪審員有自由認定事實之餘地,不應受任何幹涉及恐怖,俾其得盡公平之職責。

這兩點都是鑒於昔日王權專政而特別加以載明強調的。從此,英國陪審作為司法裁判者的自由獨立之地位得到保障,免去其遭受懲罰入獄之憂。而英國陪審團也自此由原先是王權集權之手段翻變為抵製王權專政的";人民自由的堡壘";(布萊克斯通語)。英國的陪審製度因此得到繼續穩固和發展,並隨著其殖民統治而遍傳北美與亞非。

以上所陳,為英國陪審團製度之起源與演變經過之大略。需加說明的是,英國至此沒有關於陪審製度的概括立法。時至1825年方頒布這樣的概括的規定,即《1825年陪審條例》。鑒於情勢變化,1870年又對其作出修改,頒布了《1870年陪審條例》。至此,從中我們可以看到:基本上是出於民眾與王權專政進行政治鬥爭之需要,而非純司法上之考慮,陪審製才繼續在英國得到穩固與發展。

歷史並沒有就此駐足。在隨後的歲月裡,我們將一再地看到類似的情形。遍考北美與歐陸的歷史,上述結論大致同樣地適用於這些國家。因此,我們可以大略地下這樣一個結論:近代陪審製度在世界範圍內的勃興基本上源於民主革命之政治需要,而少為製度化的司法目的之理性考慮。阮成毅先生對此曾有過頗富文采的點評:";考各國採用陪審之最初動機,多半由於民權革命縞潮之激盪與人民心理之狂熱。";也正是因此,在革命群情過後,出於諸多專業司法上之理性考慮,陪審製遇到了種種困難,衰落為如今的模樣。

結語

至此,我們算是概略地考察了英國陪審團製度形成的歷史過程。當然,筆者深感這種考察的粗糙與不足,唯願來日能夠繼續深入以彌本文的缺漏。在結束本文之前,筆者想作一個簡短的評論。從歷史上看,陪審團作為民眾團體證人是基於法蘭克國王為維護王室特權的需要而產生,並由於深符封建時期英王室集權的政治欲求而在英國迅速擴展並得以穩固;至陪審團由證人逐漸演化為";裁判者";時雖難以再悅龍顏,卻恰又深切當時各樣";民權革命";之政治需求而聲譽鵲起,陪審製因此得以被繼續鞏固發展並風靡世界各國;於今可能由於陪審製的政治意義日漸淡卻,其在純司法上的弊端或弱點日益暴露,由此陪審製漸漸走向了衰落。因此,陪審製的歷史興衰是功能性的,而非一預定的歷史軌跡。換言之,陪審製是否滿足某種歷史性的社會需要是導致其在歷史上起伏興衰的根本原因。此其一。

如果要問陪審製的前景,那隻能取決於陪審製在當今乃至將來是否仍具備某種社會功能。但是嚴格來講,";陪審製的前景";這個問題並非核心,核心的問題是:今後各國的陪審製是否仍然能夠按照設立的初衷而續存或發展。因為從歷史上看,陪審製的發展往往背離了設立者最初所賦予的目的,比如英國16世紀以來陪審團的發展就逐漸偏離了英王室起初建立陪審製的政治意圖;而美國內戰期間在南方聯盟勢力下所運行的陪審團也嚴重地背離了美利堅合眾國建國者們最初對陪審團的厚望。可見陪審製這同一";外衣";下可以隱藏不同的意圖,從而使得陪審製具有截然不同的意義。製度往往會在同一名稱下悄悄地發生歷史性變化。這是我們應該注意的問題。此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