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4節(3 / 3)

需加說明的是,亨利二世起初隻是將陪審團適用於民事訴訟,但是沒過多久(兩年後),他出於同樣的原因(加強王室對全國的管理與控製)將陪審團引入了刑事訴訟。正如歷史一貫表明的那樣,由於早期國家觀念的淡薄,對犯罪的控訴權基本上操於私人之手。這種由私人追訴犯罪的習慣在當時的英國就是表現為";重罪上訴";(appealoffelony)。重罪上訴(非今日意義上的上訴)製度賦予受害人的男性親屬以及領主或封臣有對重罪(輕微的";犯罪";可能根本不被視為犯罪,不過是一般侵權而已)提起控訴的權利,並且對重罪上訴的管轄權操於地方法院。但是,由於到了亨利二世時期,王室對全國實行控製的願望和實際能力都在加強,重罪越來越被視為是對國王安寧和國家安全的嚴重破壞,而同時重罪上訴對犯罪的控製與打擊力度又是如此地有限(私人之間往往私了或出於害怕敗訴而不敢起訴),自然而然,亨利二世急切地希望找到治罪的其他良方妙藥。最後,亨利二世所想到的還是他所熟悉的陪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