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4節(2 / 3)

當然,調查陪審團並非直到14世紀才被引入司法審判。如前所述,諾曼征服後的英王室一開始從諾曼底引進十二人調查陪審團就是為了在政府管理中廣泛地加以運用的。但是史料表明,直到亨利二世,調查陪審團才被固定地應用於英格蘭的司法審判中。之前,司法審判中運用陪審團(jury)的事例較少,據記載亨利二世之父安茹公爵傑佛裡曾在重要的民事案件中採用過陪審團。可以肯定的是亨利二世對於十二人陪審團絕對不會陌生,無論是在行政事務中,還是在司法審判中。但是,在亨利二世之前,王室的司法權一直是非正式的,司法權幾全操於地方封建勢力手中,王室幹預地方司法被認為是違反自然法則的、不可容忍的。這嚴重阻礙了王室集權。並且";司法中有大錢";(英格蘭格言),司法能帶來豐厚的經濟收入。因此,無論從政治上謀略,還是出於經濟上的考慮,司法權對於英王室無疑都具有非同尋常的意義。亨利二世在英國歷史上是個了不起的具有雄才大略的國王,為了盤剝地方封建司法權,伸張王室司法權,他把調查陪審團與他的‘司法化‘的令狀製度結合起來,每一類根據國王的司法令狀可由王室法院或法官管轄的民事案件,均得採用十二人陪審團審,以詢問陪審團作為取證方法,而不得適用宣誓斷訟法或神裁法等原始的取證手段,由此全體公眾可以在王室管轄範圍內的特定類型的民事案件(主要涉及土地訴訟)中將調查陪審團作為正規的製度予以運用。同時,亨利二世還輔之以王室定期地往地方派遣巡迴法官(justicesinEyre)製度。這樣亨利二世就確定了王室對頒發令狀和對陪審訴訟的專有管轄權,使王室司法權獲得正當性。";由此,王室法官主持的特定類型的民事案件中,使用十二人陪審團來審理案件成為製度性做法。從根本上講,這些在王室司法中的陪審團與在王室行政事務中的陪審團在性質上並無多大區別,它們同樣隻是團體證人。這些王室司法中的十二人陪審團同樣是從案件發生地的周圍鄰居中召集的,他們唯一職責是要如實地回答法官提出的有關案件真實情況的問題。但是,由於他們一般知悉案情,並且事先已經知道法官將會對他們提出什麼問題,他們回答問題無需經過審判中詢問普通證人的煩瑣過程,法官一般直接根據陪審團的回答來對案件作出裁決,不考慮也不允許提出其它證據,因而它使得數量很少的王室法官(一共不超過三十名)就能處理全國所有的司法事務。並且,由於採用詢問十二人鄰居陪審團作為取證方式來對案件進行裁決顯然比地方法院通過宣誓、神裁及決鬥等非理性的取證手段來裁決案件更具合理性,因而王室法官主持的有陪審團參加的法庭在政治上更受民眾歡迎。另外,由於召集的十二人往往代表了其所在的村社共同體的意誌,而村社共同體的意誌在當時對訴訟當事人而言無疑是一種威權,故而陪審團提供的有關意見也更容易為當事人所尊重,而這顯然有利於樹立王室司法的威望。陪審團在王室司法中所具有的所有這些優點,都有利於王室的司法權向地萬和封建的司法權滲透。後來隨著審判技術的發展以及客觀形勢的需要,王室新的令狀被不斷地創造出來,這同時意味著陪審團在司法中的適用不斷地";蔓延";,更直接地說就是王室的司法權不斷地得以擴張,由王室法官主持的審判一步一步地排擠掉了地方封建司法權。由於從13世紀中後期始,王室司法機關逐漸專職化,王室法官專業化,因而整個王室司法開始專業化。而地方封建法庭的運作一直是非專業化的,多少帶有民眾團體司法的性質。種專業化的王室司法排擠或取代非專業化的地方封建法庭的一個重要結果便是專業化的法律體係——普通法逐漸形成。普通法的形成大大地改觀了原先整個國家法律多元、分散甚至相互矛盾的法製局麵,為國王統一管理國家,實現集權奠定了最重要的基礎。無論如何,我們可以說,王室將陪審團引入司法是為了幹涉地方司法權,擴張王室司法權;也正因此陪審團在英格蘭得以迅速發展。對此,英國法律史研究專家HOLDSWORTH更為直接指出,陪審團是英王室向地方滲權的最為重要的工具之一。:-)思:-)兔:-)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