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4節(1 / 3)

盎格魯——撒克森國王埃塞爾雷德(Ethelred)的法律中找到這樣的規定:";在每個百家村(wapentake)的集會上,得由十二個年長的鄉紳及邑長(reeve)一起手持聖物宣誓,不起訴無辜者,不隱匿罪惡者。";這的確很像後來的起訴陪審團。另外,十世紀早期,法蘭克王國的教會法院偶爾也有過將某人有罪或無罪的問題交給十二人組成的民眾團體裁決的作法,而英國的教會於Dunstan和Oswald時期也曾借用過法蘭克教會的這種作法。儘管如此,由於它們都不具有固定性,而更多地帶有偶然作法的性質,因而大部分研究學者(包括權威學者)仍傾向於認為嚴格意義上的陪審團是諾曼征服後由威廉一世從法蘭克的諾曼底公國引進來的,而上述類似作法充其量不過是為陪審團製度的引入準各了一些有利條件而已。

據記載,至少從公元8世紀起,法蘭克皇帝和國王就曾經傳喚鄰居調查陪審團(Inquest或Inquisitio),讓他們回答一位巡迴王室官員提出的問題——主要是關於當地習慣所確認的王室權利和違反王室命令的問題。史料表明,這種鄰居調查陪審團在當時主要是為恢復王室土地之權利而採用的。由於當時王室土地時常為私人所占據,國王為清查土地占有狀況,而命王室官員赴各地探求事實,以恢復王室土地之權利。為了有效地獲取證據和事實,王室採用了鄰居調查團作為準問方式。後來國王將這種推問方式(鄰居調查團)擴及於有關民人身份租稅調查等萬麵。法蘭克國王的這種鄰居調查團之推問萬式初獨為國王特權,國王憑藉這種推問萬式有效地維護和伸張王室的權利,";地方封建權威(如封建領主)斷不能使用。因而,這種調查陪審團實際上是當時國王麵對眾多封建地方割據勢力而採用的用以伸張王室權利的手段。同時顯然,這種鄰居調查陪審團僅是提供證據實情的證人,而非現代意義上的陪審團。

後來從北方來的諾曼人從法蘭克人手中接過了這種辦法,也使用鄰居調查陪審團。15但是,諾曼人具有非常強的行政管理能力,他們將調查陪審團的使用範圍加以擴大,把它作為政府管理的一般方式來運用,中央政府派往地方的王室官吏向當地人調查時,可召集調查陪審團,後者要發誓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不管是行政官吏或司法官吏都可以採用這種調查陪審團來獲取有關信息資料,比如行政官吏向其詢問土地占有以及財產等經濟或其他方麵的問題,司法官吏責令其提出犯罪嫌疑人或就犯罪指控是否真實發表意見等。通過這樣的作法加強了中央王權對全國的控製與管理,不久,諾曼底公國便確立起了一套中央機構體係。可以說,這種調查陪審團事實上也是諾曼王室麵對封建狀況而努力確立其體係化的官僚管理機構的一種手段,是中央王權向地方封建勢力進行權力盤剝(中性)的一種有效方式,如同法蘭克王室所作的那樣。

諾曼統治者將調查陪審團作為政府管理的一般萬式的這樣一種作法,在諾曼底公爵威廉一世征服英格蘭後不久,便被引入英格蘭的實踐,最著名的就是1086年的《末日審判書》對徵稅人口的調查統計。在這次全國性的。摸底";調查中,王室官吏廣泛地採用了十二人鄰居調查陪審團,調查陪審團必須如實回答王室官吏提出的問題,否則要受罰。這種鄰居調查陪審團能夠快速有效地給王室官吏提供其所需要的詳實信息,;因而鄰居調查陪審團對威廉如期完成他的調查計劃起到了難以估量的重要作用。《末日審判書》肯定了威廉征服英格蘭後對土地的占有,剝奪了廣大農民的權利,對英格蘭的集權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毫不誇張地說,這一次由從地方民眾中召集的十二人調查陪審團又在王室為自己攫取權力的艱難路途中扮演了開路先鋒";的檻忱角色。並且我們可以看到這種調查陪審團在性質上仍是團體證人。當然,如前文所交代,威廉及其後來者在王室的各項行政事務中廣泛地採用了這種團體證人,因為憑藉它來獲取王室行政所需的各種信息是如此地有效,王室行政因此富有效率。並且王室通過派遣巡迴法官(justlcesinEyre)在地方上召集這種調查陪審團來查問有關地方官員有無違犯王室的不軌行為,借以控製、監管地方的行政與司法活動。陪審團對英王室的重要意義由此可見。直至14世紀,由於有地方各郡代表參加的議會的出現,使得國王無需派官員四處奔跑,即能在議會上獲取其所需的全國各地之信息;加之兼負行政職責的巡迴法官justicesinEyre)越來越不受民眾歡迎,應公眾的強烈要求很快被司專職審判的巡迴法官(justicesofassize)所取代;並且王室的專業化、規範化運作的官僚機構體繫在全國也已基本建立,原來的取證方式(調查陪審團)也多少有些難以適應這種專業化及規範化運作的需要,故而,在14世紀王室行政事務中的調查陪審團逐漸地衰微,調查陪審團演變為主要與司法審判相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