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民辦非企業單位雙重管理體製初探(2 / 3)

2.民辦非企業單位雙重管理體製,實質上是在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中設立了兩個行政許可,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的立法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一條:設立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該條對設立行政許可的目的做了明確規定。設立行政許可應該是加快經濟社會的協調和全麵發展,而不是阻礙經濟社會的發展。除教育、衛生等實行許可製的行業外,對其他國家沒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設置前置許可的行業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同時設立兩個行政許可,缺乏法律依據,客觀上也阻礙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發展。因此,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雙重管理體製進行調整,才符合《行政許可法》的立法精神。

3.雙重管理體製在某些問題上缺乏可操作性。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和政府機構改革的不斷深化,越來越多的領域沒有專門的政府機構來進行管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所從事的業務,通常跨越多個領域和專業,而政府行政管理部門,業務管理領域通常是單一的、專業的,這也造成事實上沒有一個政府職能部門能夠勝任管理跨多個行業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任務;現有的法律、法規、規章在政府有關部門承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方麵,缺乏可供操作性的實施細則和激勵約束機製,使政府有關部門在履行業務監管職能耐,難以有章可循。

4.隨著市場經濟體製的逐步完善,我國社會行政管理正在從政府全能型向社會化的多元型轉變。政府更加注重履行社會和公共服務職能,構建與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麵發展相適應的社會管理體製。最近,國務院《全麵推進依法行政實旋綱要》,進一步界定了政府的職能和行政方式,溫家寶總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進一步把不該由政府管理的事業交給企業、社會組織和中介機構,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縱觀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登記和業務監管過程中遇到的涉及雙重管理體製問題,我們經過深入調研和思考,結合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以及我國行政管理體製改革的實踐,借鑒國外發展民辦非營剝性機梅方麵的經驗,認為應該在積極探索的前提下,努力創新管理,製定出有利於民辦非企業單位健康有序地發展的管理辦法,對現行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中的雙重管理體製,進行適當調整,把政府部門從具體事務中解脫出來,更好地致力於製定相關規則,宏觀管理,同時也可以避免權力尋租引發的腐敗。

上述這些,都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現行的雙重管理體製提出了新的挑戰。

三、改革民辦非企業單位雙重管理體製的可行性